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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0 08:29:29瀏覽201|回應0|推薦0 | |
一百年六月三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参、申請資格與審查 一、住宿: (一)學生住校(不含暑假)依下列優先順序行之 1 身心障礙生、海外僑生、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外籍生、低收入戶學生及弱勢學生(以總床位數1%為上限,弱勢學生住宿優待辦法另訂定之)。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96學年度第8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供家庭貧困但未達政府特定標準而無法取得低收入證明之弱勢學生住宿優待,以減輕其家庭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每學年提供學生宿舍總床位數的百分之一供弱勢學生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格優先順序: 一、第一順位:家庭年收入30萬以下。 二、第二順位:家庭年收入在30萬~50萬以內。 三、第三順位:家庭年收入在50萬~70萬以內。 第四條 若第一順位申請人數超過所核配之床位數者,以公開抽籤決定;如未超過,剩餘空床位由第二、三順位依序遞補,如遞補人數超出空床位數,亦以公開抽籤決定。如再有空出之床位,經生輔組公告後舉行公開抽籤,依候補順序遞補。 第五條 以上之申請資格,係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本校學生申請通過之獎助學金名單為審查標準。 第六條 獲核准之第一順位住宿生住宿費全免,第二順位住宿生減免住宿費70%,第三順位住宿生減免住宿費50%。 第七條 獲核准之學生,須配合生輔組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活動,每學期擔任志工18小時。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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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