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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0 08:14:33瀏覽176|回應0|推薦0 | |
(101年1月11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00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三: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組) 案 由:訂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實施要點」如會議資料p.5,提請討論。 說 明: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詳會議資料p.6),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並培養學生具服務回饋之情操。 決 議: 一、第四條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明訂每學期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原則,以臻明確,修正後條文如後附。 二、查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範之住宿優惠對象,除本案之低收入戶免費住宿外,尚含中低收入戶優先住宿乙節,請確認本校宿舍管理管理辦法是否頇併案修正,以為完備。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實施要點(草案) 第一條 實施依據 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並培養學生具服務回饋之情操,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資格 凡本校領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在學學生。唯在職班學生、延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修業時間不予補助。 第三條 學生於下學期無法持續取得低收入戶證明,而為符合免費住宿資格者,需繳交住宿費方得續住。 第四條 免費住宿之義務 (一)申請免費住宿學生,需同意由學務處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並接受考核,學務處得視服務學習情況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依據。 (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原則,其方式由學務處另行規劃。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範圍 以協助推動宿舍學生活動事宜為優先,如宿舍進撤之交通指揮、行李搬運、舍長改選、宿舍節慶活動、防災演練等事宜為優先;亦得由學務處指派其他校內生活服務學習。 第六條 辦理方式 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配合每學期學生就學優待減免作業,向學務處學生活動組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乙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復學生請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 第七條 凡依本辦法住宿之學生,均需依學生宿舍輔導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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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