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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13:07:19瀏覽256|回應0|推薦0 | |
臺北市政府(100年8月23日)府法三字第100327897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特依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執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公告指定期限內,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勞工。 二、於公告指定時間內設籍本市。 三、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專、空中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 第 五 條 前條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勞工,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本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 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第 六 條 本辦法補助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每名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大專院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每名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第 七 條 本補助每年定期公告辦理。 第 八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已請領失業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應另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就學繳款單據影本。 六、勞工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第 九 條 夫妻兩人同時符合申請資格者,應由一人提出申請。 第 十 條 申請人子女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各級政府同性質就學費用補助,如有重複領取,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並由勞工局公告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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