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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95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提案:建請教育部建立公平、合理、彈性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2007年1月)
2011/06/05 04:11:58瀏覽227|回應0|推薦0

95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200711112日)國立中山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九

提案單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臺灣大學)、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東吳大學)、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嶺東科技大學、秘書處)

案 由:

為提升大學品質與促進高等教育健全發展,建請教育部建立公平、合理、彈性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

說 明:

一、鑑於臺灣公私立大專校院現今面臨全球化、少子化與多元競爭之衝擊,提升大學品質與促進高等教育健全發展乃當務之急,足夠之經費支持實為不可或缺之要素。增加教育資源之挹注為無可扭轉之趨勢,抑制或緊縮學雜費之調漲,未必能解決現今各校所面臨之困境,長遠看來亦未必能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重新思考結構性問題,提出有助於解決現實困難之對策,並建立一套公平、合理、彈性之學雜費調整機制,方符合各校之期盼與需要。

二、囿於政府財政困難,高等教育資源無法增加,但是學生人數激增,政府補助國立大學每單位學生成本從民國84年度的181千元減少為民國94年度的11.8萬元,而各校因退撫基金、勞健保、公保等學校負擔比例提高、配合政府新增系所、校舍老舊維護費用龐大等吃出不斷成長,造成教育部補助各校基本需求比率逐年下降,財務缺口持續擴大,其缺口必須仰賴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三、目前學校因學雜費調整無法滿足財務缺口,僅能加強開拓場地收入、受贈收入等因應,惟國內捐款興學風氣不盛,且易受經濟景氣影響無法穩定成長;場地收入同樣因整建無法獲取政府補助而必須以舉債方式辦理,未來收入需逐年償還債務,對學校財務缺口挹注有限。

四、比較美、英、日、韓等世界主要國家,我國大學學費收費相對低廉;學雜費收入為學校最主要而穩定之自籌經費來源之一,倘未能適時合理反映辦學成本調漲學雜費,將無法維持大學品質與促進高等教育之健全發展。

辦 法:

一、教育部可訂定每年學雜費調漲之幅度上限,建議以10%(或8%)為度,符合評量指標者於部訂調幅上限內授權各校自行決定調幅,不另行提交教育部複核;惟超出此一上限者,方提交該校所訂定之調漲方案報部審查。

二、建議教育部訂定宏觀、客觀與明確之評量指標,如生師比、校舍空間標準、財務指標、大學評鑑結果等,避免過於嚴苛、僵化、繁瑣、模糊,且溯及既往之審議指標。

三、基於照顧弱勢之理念,教育部可要求調漲學雜費之學校應適度增加清寒助學金之額度,但不宜強制規定一定比例之清寒就學補助金額措施與規範。蓋因各校符合清寒補助之學生總數不無差異,且社會福利政策應由政府負擔,而非由其他非清寒子弟及其家長承擔,以免有失公允。

四、建議允許各校9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時,對於常態性之額外收費項目(如電腦實習費)得納入學雜費併行徵收,此部分不計入當年度學雜費調漲。

決 議:

一、建議教育部訂定宏觀、客觀合理明確之大學學雜費審議指標及程序,如生師比、校舍空間標準、財務指標、大學評鑑成績、助學計畫、資訊揭露機制等。

二、建議教育部對符合上述指標及程序之學校,給予較大之學雜費自主調整空間,但學校調整學雜費之幅度不超過10%為限。

三、建議教育部針對弱勢學生照顧擬具整體助學專款計畫,而學校亦應提撥經費挹注校內助學措施,弱勢學生照顧之具體執行成效可列入大學評鑑項目。

來源:95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成果報告(目前連結失效)

 

【回顧】96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提案:學費採取彈性自由市場機制運行,讓私校能有充分經費,辦學績優學校,享有高品質的教育(2008年1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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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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