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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調整配套:就學補助、清寒助學、助學指標
2011/04/07 11:07:46瀏覽1075|回應0|推薦0

以下為學雜費調整相關配合制度摘錄

  

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

教育部88年4月28日台高字第88043347

學雜費彈性化之作業規範:

相關的配合制度,足以保障任何學生不致因經濟上的因素,影響其受教的機會。

配合彈性學雜費之配套措施:

建立更完善之學生就學補助措施-輔導各校建立學生就學補助制度:

1. 增加學生獎助學金預算。各校除政府撥補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獎助學金額度外,應另外就學雜費收入提撥一定比例經費(3%5%:學雜費不調整學校提撥3﹪,學雜費調整學校提撥5﹪),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之經費,該項經費應專款專用。

2. 國立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在設定基本運作經費中,應包含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經費,除此之外,各校另需加計學雜費收入之一定比例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

3. 前項經費每年應至少執行百分之八十(公務預算學校須完全執行完畢),執行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將相對扣減以後年度之政府補助經費。執行剩餘之部份應移做後續年度繼續使用,不得移做他用亦不得併算下年度應控留之獎助學金額度。

4. 學校所辦理之就學補助可包含:各種獎學金、助學金(包括工讀助學金)、急難救助金、配合政府提供弱勢學生就學減免所給予之生活補助、與金融機構協議提供或委辦學生各項貸款(委辦之就學貸款不得超過全部就學補助額度之三分之一),其他就學補助。

5. 學校得設專責單位或配置專人,結合導師制度,對於所有經濟上有困難之學生提供諮詢服務及協助。並將學校所能提供之就學補助措施上載網路或編印專冊提供學生查詢。

 

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

教育部93621台高(四)第0930082753

學雜費調整事宜應與社會整體經濟環境變遷相配合,避免造成弱勢家庭學生之負擔過重,各校調整學雜費時宜考量社會發展與經濟現況,審慎衡酌學校財務收支情況,並以提升教學品質、加強學習資源、照顧弱勢家庭學生及公開透明之過程為配合條件。

配套措施:學校財務公開與清寒學生協助

各校當學年度不調漲學雜費者,其應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比例為學雜費總收入3%,各校應對應提撥款訂定合理之清寒學生助學金比例;若調漲學雜費,其應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比例為學雜費總收入5%,除了上述比例外,各校應將增加之2%提撥款全數提供作為清寒學生助學金;各項相關措施應向學生說明。

有關清寒學生助學金措施,包括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增額部分減免、清寒學生工讀機會提供、清寒學生生活(住宿及書籍)補助津貼、清寒學生專屬獎學金及學生家庭急難救助金等。

 

公私立大專校院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修正規定

教育部945

有關配套措施,其修正規定如下:

1. 各校網應於學校網站開設「學雜費資訊」專區,並由首頁連結,其公告資料包括:

1)學校基本財務報表

2)學校財收支簡要說明

3)學校教學研究表現

4)學校清寒助學措施之介紹與連結(包含各類助學措施,人數及金額統計,詳細內容連結及校內服務人員連絡方式等資訊)

2. 學校應組成校內專案小組研擬學雜費標準,並與學生代表充分溝通。學雜費相關研議、討論與決議過程,應皆有學生代表參與

3. 各校應配合實施對本部所定「中低收入戶學生之共同助學補助措施」

 

9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

教育部956

審議指標-經營類指標-助學指標:

1)專案辦理清寒助學:學校應提出整合性清寒助學專案,除依本部規定辦理「共同助學措施」外,得依學校辦學特色,辦理各項清寒助學措施,包括鼓勵清寒學生出國進修、參與校外社區公益服務及協助校內教學研究等;該專案措施受惠學生之協助金額應不低於「共同助學措施」之中低收入戶就學補助標準,全部專案(含共同助學措施)受惠學生應占全校受獎助學生人數(扣除法律義務助學受惠學生)之25%以上

2)清寒助學經費門檻限制:94學年度學校獎助學金經費執行率(實際獎助學金執行金額 / 學雜費收入之3%,執行金額計算至95531止)達100%以上,且全校清寒助學措施經費(扣除法律義務支出與政府補助)應占學雜費收入2%以上

3)因應學雜費調整之清寒助學配套:學校應提出配合調整學雜費而增加之長期性清寒助學措施,其經費應高於學雜費調整所增經費總額之30%(原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調整學雜費者,應提撥學生獎助學金為學雜費收入5%以上」之規定,不再適用)

 

96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

教育部964

審議指標-助學指標:

公立學校95年度學校總收入(不含特別預算)應提撥1.5%以上;私立學校94學年度學校總收入(不含特別預算)應提撥2%以上,作為學生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不得低於提撥數70%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教育部97613台參字第 0970097991C號發布

教育部9996台參字第 0990145106C號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DOC

助學指標-審議基準:

一、私立學校提撥學生就學措施之獎助學金達前一學年度學校總收入百分之二以上,國立學校應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但提撥金額不得低於本辦法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實施前該學年度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二、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逾百分之七十。

三、該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計畫(共同助學措施)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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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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