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4/03 11:15:24瀏覽403|回應0|推薦0 | |
( 從管制到彈性,造福中低收入所得家庭 (一)統一訂定期(87學年度以前): 87學年度前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由政府規劃及管制,學費參考軍公教人員待遇的調幅,雜費則參考當年度4月份物價指數的變動,每年由教育部統一訂定。 但由於經濟因素,及學校辦學績效良窳有別,學生受教品質不一,統一規定學費,使努力辦學者受到限制,不利學校發展特色提昇辦學品質,對於辦學不力的學校,則形成過度保障。同時,透過政府補貼而刻意壓低學費政策,在過去只有10%的學生在學率時,或許是可行方法,前提是學費政策和就學機會的管制必須同時存在;在全球都走向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時代,刻意壓低學費的政策顯然不能再適用,政府財政無法再如過去補貼學費,過低的學費讓學校經費不足,每生單位成本下降,只會降低整體教育的品質;在普及化且高就學率的高等教育時代,追求高等教育是個人基本自由權利,一個受壓抑而扭曲的低學費將降低學習者的動機,進而造成國家整體人力素質的無法提升。因此,教育部自88學年度起實施大學校院彈性學雜費方案。 (二)彈性學雜費方案(88學年度迄今): 1. 學雜費彈性方案之基本規範: 依據學校實際用於教學的經常成本而定,其精神是為使辦學績優的學校有較大自主性。在私立大學方面,彈性的依據包括校務運作績效,各校「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者)」等三項支出的總額與學雜費收入的比值而定;在公立大學方面:各校學雜費收入不得高出教育部所定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的部分,且每年調幅不得高於10%。 2. 配套措施: (1)健全各校就學補助制度:彈性學雜費方案的重點之一,是強化弱勢助學措施,讓經濟環境較差的家庭子女,不因經濟因素而失去就學權益,其具體作法,一方面,規定各大專校院應提撥學雜費收入的3%,且全校清寒助學措施經費(扣除法律義務支出及政府補助)應占學雜費收入2%以上,以協助弱勢學生就學;另一方面,各校得設專責單位會配置專人,結合導師制度,對所有經濟上有困難的學生提供諮詢服務及協助。 (2)健全各校財務監督體系:公立學校預算完成法令程序後需公告並上載於網路供大眾查詢;私立學校收支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收支決算並應公布及上載於網路。 (三)93至95學年度學雜費政策之改革: 引進客觀審議機制、確立「合理微調、嚴格把關、照顧弱勢」之原則 自88學年度起實施之彈性學雜費方案,有效地引進了學校經費支用負責原則,亦配套實施財務監督(如私校會計師查核制度等)與強化弱勢助學措施(如學雜費提撥學生獎助學金比例等)等機制,然隨著各項教育法規制度鬆綁,學校經營方式亦更自主化與多元化,為落實學雜費反映辦學品質與績效之宗旨並回應高等教育環境變遷的挑戰,教育部93學年度起持續推動各項改革方案: 1. 實施績效原則,控管學校品質,強化弱勢照顧 為落實學雜費的調整能確實回饋於學生身上,教育部發布「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自93學年度起,各校須呈送學校動態財務指標、學雜費支用計畫與校務說明,強制學雜費收入提撥至少2%全數用於弱勢照顧,讓學校調整學雜費案反映學校真實財務使用績效及辦學成效。 在94學年,教育部進一步發布「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修正規定」,再加強學校經營理成效審議,提出學生參與學校學雜費研議過程的情形、學校助學措施成效、建立學雜費網頁專區向社會公告、學校基本財務與學習資源等資訊,促進學雜費事宜的資訊透明化與學校收費與支用間之合理關係。 95學年,教育部發布「9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審議重點為學校經營指標(含財務、助學及資源指標)、程序指標(含校內專案審議小組、公開說明及決議會議過程)及所提出之助學配套措施。 2. 成立學雜費審核小組 而除了審議標準的改進外,為讓學雜費審議制度更為客觀公正,能落實反映社會對優質高等教育之期待,以強化社會各界參與學雜費審議,教育部邀集學生代表(2名)、家長代表(1名)、企業界代表(1名)及學者專家(教育、財稅、管理、會計與自然科學各1名),組成「學雜費審核小組」,並確定本部學雜費改革之重要原則:「合理微調、嚴格把關、照顧弱勢」。 在此審議原則與機制運作下,教育部學雜費審核小組發揮功能,95學年度學雜費審議案,有12所校院在經校內審慎研擬及與學生公開說明過程後,向教育部提出學雜費複核申請,再經教育部審核小組嚴謹審議逐案研議,同意其中7所學校於95學年調漲學雜費2.3%(全部162所大專校院計算,整體調幅約僅0.1%);另各大專校院94學年度配合實施的共同助學措施補助弱勢學生經費高達4.1億餘元,受惠學生達3萬6千人。 3. 強化校內溝通機制 各校學雜費調整案,均須應經校內公開程序討論以形成共識,並將調整之理由、計算之方法及調整後預計增加的學習資源等事項,向學生妥為說明。 4. 96學年度,各校獎助學金提撥由過去字學雜費收入提撥3%,改為應占學校總收入的1.5%到2%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希望照顧更多學生。 5. 在「合理微調、嚴格把關、照顧弱勢」的原則下,96學年度首次有調降機制,對於辦學不力、教學品質不佳的學校,經教育部指正未改善者,要求學校調學雜費,96年共有9所學校被要求調降1%的學費,這是我國大學學雜費政策上的重大突破。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