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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3 11:19:02瀏覽459|回應0|推薦1 | |
( 教育部今(6)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並公布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上限最高為2.88%,調降幅度最多可達1.43%;而不同學院依其領域,可能調高327元(公立大學文法學院)至1,938元(私立大學醫學院)不等。教育部同時宣布自97學年度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立大專弱勢學生的助學金調高2,000元。 教育部表示,學雜費政策不僅須「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讓學費確實反映在教育品質的改善,提供優質的高等教育環境,提昇學生的競爭力,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強化清寒弱勢學生的照顧,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最大的特色就是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不僅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依公式調整(包括調漲及調降)學雜費建立穩定及合理之學雜費機制,社會各界更能藉此檢視學校調整學雜費的條件,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並進一步強化各項助學措施,落實對弱勢學生的照顧。 另一項特色,就是將學雜費調幅公式化,除參考物價指數,反映學校辦學成本外,也納入家戶可支配所得及受雇勞工實質薪資等指標,兼顧受教者的支付能力;而未來學校如遇軍公教員工調整待遇,或財務、助學及辦學成效等指標符合辦法規定,即可依調幅公式申請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亦可以辦學優良的學院為單位提出申請。 教育部強調,在放寬學校自主空間的同時,針對發生下列情形的學校,將評估調降學雜費,並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讓學雜費調整與學校辦學績效結合,以維學生權益: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的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3%。 三、近3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教育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超過25。 五、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科系所評鑑,列為未通過、第三等第或第四等第。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共計17條,其重點如下: 一、教育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逾2.5%者,以2.5%計。(第5條) 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成效符合規定的學校,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中助學計畫完善學校及辦學優良學院得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的1.5倍。(第6、8條) 三、辦學優良學校提出學雜費自主計畫,得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的2倍,並於4年內依計畫自行調整學雜費,如辦理不善,將予廢止(第10、11條) 四、針對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財)務有重大疏失或日間生師比超過25的學校,教育部將評估調降學雜費,並得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第12條) 五、學校調整學雜費須符合資訊公開程序、研議公開程序,將相關討論資料及決策機制公開,並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第7條) 六、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財務公開專區,並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獎助學金。同時教育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第3、13條)
另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教育部將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資料,96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為1.8%、受雇勞工實質薪資年增率為0.47%,95年度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為2.07%,分別以30%、35%、35%為權重核算,9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43%。復依第9條規定,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經核算96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49%,爰同意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的學校,其97學年度調幅得再累計0.49%,以1.92%為調幅上限(1.43%+0.49%)。 調幅公式:基本調幅=最近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30%)+受雇勞工薪資年增率(實質所得)(35%)+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35%) 教育部表示,為賦予學校更大的彈性自主的空間,未來學校申請調整學雜費,按其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成效而有不同的調幅: 一、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由教育部參酌待遇調整幅度及學校人事支出,核算各校調幅,所有學校皆可依此申請調整。 二、符合本部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審議基準的學校,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97學年度基本調幅為1.43%,但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的學校,其97學年度調幅得再累計0.49%,以1.92%為調幅上限(1.43%+0.49%)。 三、符合本部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審議基準,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的學校,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的學院,得於基本調幅的1.5倍內調整學雜費。97學年度基本調幅的1.5倍為2.14%(1.43%×1.5)。但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的學校,其97學年度調幅得累計96及97學年度基本調幅的1.5倍,以2.88%為調幅上限 [(1.43%+0.49%)× 1.5 ]。 四、符合本部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審議基準,且評鑑成績相當突出的學校,得於4年內依其學雜費自主計畫,於基本調幅的2倍內自行調整學雜費。
教育部特別呼籲,在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調幅公式化後,學校雖有進一步彈性自主的空間,但應同時建立自我課責機制,爭取社會各界對於學校調整學雜費的認同與支持。尤其在校內研議過程中,更應向學生妥為說明溝通,教育部將會以此來檢視學校是否符合資格調整學雜費。同時也將與大學溝通學雜費政策與社會責任的衡平,希冀學校考量社會觀感及物價波動,審慎面對學雜費調整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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