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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0)高教簡訊第149期 針對大學學費高漲等問題,本部說明如下: Q1:我國之高等教育性質為何?與義務教育是否有別? A1:我國高等教育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範疇,學生必須繳交學雜費,以支付部分教育成本,如此才能讓教育資源有效運用,同時也能引導個人做最適宜的教育投資;如刻意採低學雜費而由全民負擔其教育成本,固然一方面可減輕家庭之負擔,使其子女可充分就學,但由全體民眾負擔部分人士接受大學教育之成本,其公平性有待商榷。現部分民眾喊出高學費,係未考量高等教育成本,以及將高等教育視為義務教育及社會福利體系所產生之誤解。 Q2:我國大學學費制度是否全由市場機制決定?國外情形如何? A2:國外對於大學學雜費的收取大約可區分為社會福利制及市場機能制二種,前者由政府負擔較高之經費補助,為典型的低學費制度,以德、法、英等國為代表;後者較偏向於「使用者付費」之方式,如美、日兩國,屬於高學費制度。我國的大學教育非屬義務強迫教育,對於學雜費的收取制度,介於兩者之間,並非全由「市場機制決定」,惟受教者仍須負擔部分費用。 Q3:有無國民所得年年下降,學雜費年年調漲,落差已拉大之情形? A3:一、近年來,國內雖受國際景氣影響,惟在全民努力下,國民平均每人所得尚未有明顯下滑之趨勢,(依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統計資料,國民平均每人所得八十九年為403,382元,九十年為393,447元,九十一年402,296元,九十二年為409,581元)。 二、另各大學校院學雜費調漲幅度已逐年縮減(公立大學校院部分由八十九學年度之調幅9.18%降至九十二學年度之2.05%;私立大學校院部分由八十九學年度之調幅4.72%降至九十二學年度之0.09%),其中私立大學校院近二年來(九十一、九十二學年度)大多數學校未調漲學雜費,應無報載所稱國民所得年年下降而學費年年調漲,落差已拉大之情事。 Q4:近年來,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間的差距如何? A4:依相關社經研究顯示,經濟環境較優之學生就讀公立大學之比率較高,而經濟環境較差之學生就讀私立大學之比率較高。近年來,公、私立大學校院間學雜費之差距已逐年縮小,公、私立大學學雜費比值由八十一學年度的1:3降至九十二學年度的1:1.83,公、私立大學學生所繳交之學費差距已明顯縮小。 Q5:我國是否屬高學費國家?其他國家之賦稅如何? A5:與世界主要國家大學比較,我國非屬高學費國家。一般而言,在社會福利政策國家,大學學費均甚低,甚至採取免學費之制度(如德國之公立大學),但相對的國民所需負擔之賦稅及社會安全捐的比例則較高(如英國37.4%、法國45.3%、德國37.9%)。反之,較強調自由經濟市場之國家,則學費佔國民平均所得之比率較高,但國民所負擔之賦稅則較輕(如美國29.6%,日本27.1%)。我國九十一年度賦稅負擔率(含社會安全捐)僅16.4%,鄰近之韓國賦稅負擔率(含社會安全捐)亦高於我國(約為26.1%),就大學學費佔國民負擔之賦稅比例而言,我國均低於美、日、韓等國。 Q6:政府對於弱勢學生的照顧經費有無增加? A6:政府非常關心弱勢學生就學問題,對於弱勢學生的照顧經費逐年增加,有關教育部弱勢學生照顧的經費業已逐年大幅成長,八十八年度到九十三年度(概算)從42億元3235萬6千元,增加至100億3382萬9千元,為原來的2.37倍。 Q7:大專校院需自學雜費收入中提撥3至5%經費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使用,各校執行情形如何? A7:依現行彈性學雜費方案規定,各校須自學雜費收入中提撥3至5%經費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使用,九十學年度而言,大專校院提撥數已超過三十一億餘元(含大學校院約十五億餘元,技專校院十六億餘元),對於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方面,有很大助益。 Q8:教育部對於失業勞工子女是否有補助?額度是否可增加? A8:為協助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教育部於九十、九十一學年度均針對失業勞工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給予助學金補助(90學年度補助每位學生:公立高中職二千元;私立高中職二千五百元;公立大專三千元;私立大專五千元。91學年度補助每位學生:公立高中職三千元;私立高中職四千元;公立大專五千元;私立大專八千元。90學年度計補助3,741人,金額13,115,500元。 91學年度計補助3,977人,金額23,390,000元。),下(九十二)學年度仍將持續辦理。另教育部九十二學年度將大為提高補助額度約為原先之二倍。 Q9:近期,政府對於學生就學貸款有何革新措施? A9:政府非常關心學生就學貸款問題,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實施多項革新措施,說明如下: 一、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機制:教育部於本年 二、貸款適用標準:將原先就學貸款適用二級制標準放寬為三級制。對於家庭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家庭子女之就學貸款,政府仍以全額利息補貼;家庭年所得逾114萬未滿120萬元者政府亦將提供半數利息補助;家庭年所得超過120萬元以上之家庭,若有兩位子女以上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惟利息自付;以示政府重視對中低收入子女教育問題。 三、學生就學期間貸款零利率:為使學生安心就學,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除自付息者、出國、休、退學者)其在就學期間至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者或參加教育實習者,至事實結束之日起一年內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且就學期間的貸款利息,完全由政府負擔。 Q10:近年來,政府辦理學生就學貸款所負擔的經費為何? A10:為協助學生順利就學,並減輕學生經濟負擔,本部辦理學生就學貸款業務,學生就學期間其貸款利息均由政府負擔,近年來本部負擔之經費亦隨貸款人數增加而大幅成長。八十六學年度本部負擔五億餘元,八十七學年度為八億餘元,八十八學年度為十一億餘元,八十九學年度十九億餘元,九十學年大幅增加至二十五億餘元,九十一學年度更將增加至約三十億元。 Q11:現行大學學雜費制度為何?有何配套措施?各校是否因此而大幅調漲學雜費? A11:一、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實施彈性學雜費方案:國內大學學雜費以往均由政府統一訂定徵收標準,然而學校之辦學績效良窳有別,學生之受教品質不一,齊一學費之規定,適足使努力辦學者受到限制,不利其發展特色提昇辦學品質,為配合大學教育發展趨勢,教育部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實施大學校院學雜費彈性方案,原則上教育部不再統一規定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各校可依實際經常性運作之教育成本自行訂定學雜費收費標準。 二、彈性學雜費方案之基本規範:該方案基本規範係依據學校實際用於教學之經常成本而定,在私立大學方面:學雜費收費標準依據各校「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者)」等三項支出之總額與學雜費收入之比值而定;在公立大學方面:各校學雜費收入不得高出本部所定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且每年調幅不得高於百分之十。 三、彈性學雜費方案之配套措施:為保障學生之就學權益,該方案定有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各校應提撥當年度學雜費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至五經費額度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各校應將學雜費收費標準、年度之預算、決算等收支資料公布於學校網站,業已建立學校資訊及財務之透明化及公開化制度。 四、彈性學雜費方案之效益:實施彈性學雜費方案之效益除給予學校充分自主空間,依據辦學績效及成本訂定學費,亦在確保學生付出學費時,能獲得相對應之教育品質。 五、各大學並未因實施彈性學雜費方案而大幅調漲學雜費:八十七學年度實施彈性學雜費方案前(85-87學年度)公立大學每年調漲幅度約10%,私立大學每年調漲幅度約3%;八十八學年度實施彈性學雜費方案後(88-92學年度),公立大學每年調漲幅度約4%,私立大學每年調漲幅度約0.8%,無論公私立大學校院實施彈性學雜費方案後,學雜費調幅均大為降低。尤其近三年來(90-92學年度),公立大學調幅已降為3%,私立大學僅調漲約0.04%,大多數私立大學均未調整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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