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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7 07:59:53瀏覽584|回應0|推薦0 | |
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提升未來職場競爭力,放寬現行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
修正「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第四點 教育部(100年7月15日)臺高(四)字第1000118068C號 【修正條文】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或百分之六十之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原條文】 四、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或百分之六十之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學雜費。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 教育部(100年7月21日)臺參字第1000114797C號 【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 【原條文】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修正「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四條 教育部(100年7月22日)臺參字第1000114804C號 【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分費。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原條文】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之學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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