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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05:50:00瀏覽676|回應0|推薦1 | |
國家教育我們-『司法是公正的』,且明令規定我們-『人民遇有紛爭,就 必須到法院來尋求司法公正的評判』。 是以國家早已「以法律和人民簽有契約」,當人民生命、財產受到不法侵害 時,不必、亦不得自力救濟,靜待司法裁判即可,這也就是國家予人民的 「信賴保護」原則。 而『法院』、這代表著國家尊嚴、公平、正義之精神所在,是國家賦予裁判 社會正、逆標準的地方。更是人民賴以的司法防線,最後希望之所託、、只 是這個希望,根本就是奢望、絕望,別傻了、台灣司法若可信任,又何來恁 多燒炭(如98.09.08莊合盛在遺書「要恨就恨法官」 一家燒炭3死)、上吊 (不服法官縱放一再性侵女兒的鄰居,而以半跪姿態吊死在馬路口的老父親) 、跳樓(由北市府跳下成一堆白骨死在二樓邊角的陳女)冤死的受害者冤魂?! 一意只為圖利自己的司法制度,是台灣醜陋司法禍害的根源! 相信多數律師、司法官們,在其學生時期,都能保有正義感,滿腔為社會服 務的精神。惟當他們取得律師執照、司法官職務後,發現司法制度給予無限為 所卻為的權力時,膽子愈來愈大,原本半推半就假意推拒著別人的行賄(地方 法院修煉貪瀆技巧),食髓知味後演變成肆無忌憚,甘脆暗示索賄(高等法院 :明目張膽)、進而公然於法庭上威逼利誘以遂行其營私舞弊目的(以上乃本 案本人15年來所親眼目睹之事實)。 所以儘管人類已進化400多萬年,惟人們顯然永遠無法擺脫嗜血、貪婪的動 物劣根性本質。而「自由心證」為所欲為條款,與「獨立審判」為我獨尊上帝 條款,則助漲了不肖貪官醜陋劣根性本質的益發呈現。更在「無事過責任」、 「終身俸給」、「難以懲罰賠償」、、等等層層自肥自保條款之保護下,演變 成挾權肆無忌憚貪贓枉法、草菅人命的殘害百姓行為,誠如楊炳禎、張炳龍、 房阿生、蔡光治、陳榮和、李春地、莊飛中、曾景猖、邱姬峻、邱鎮北、、 〈族繁不及備載〉等等不肖貪官們,在其斯文、道貌岸然的外表包裝下,掩藏 的是如豺狼般喫人飲血、為私利不斷凌虐百姓之醜陋行徑,完全違反其司法官 應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之誓言,蓄意挾權知法犯法,嚴重違背 國家、人民之所託,身處要津地位,非僅斲傷司法信譽,摧毀人民對於司法的 信賴,更使國家形象蒙羞,沾染貪瀆陰影,嚴重傷害人民對於國家的情感與信 任,所生危害重大,當如其誓言,受最嚴厲之制裁。 所以,真正改革司法,並非僅僅通過「法官法」即能有效扼阻不肖司法貪官 的貪贓枉法,唯有徹底廢除不肖司法體制,才是司法根本改革之道。所以『拔 除自由心證、落實陪審團制』、『建立監督機制、以防假獨立審判原則』,乃 現階段司改當務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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