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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不再妻還 妻債也不用夫還
2015/09/12 23:36:46瀏覽2485|回應0|推薦7

立院初審 夫債不再妻還 妻債也不用夫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銀行、債務清理公司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才不會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並增訂第1030條之1條條文1009規定,法院宣告夫妻一方破產分別財產制就自動成立夫妻也各自負擔債務1011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至於增訂的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提案立委尤美女表示,所謂妻債夫還或夫債妻還的情況,經過修法後就不再發生,未來只要夫妻結婚後,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誰的就是誰的;負債要各自清償,除非夫妻倆人自己在離婚或死亡已經做了財產分配,債務部分自己負責。

另外,有債權人擔心債務人脫產的問題,尤美女說,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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