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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偶變怨偶 什麼狀況才可訴請離婚 2.4k 人追蹤 2017年10月20日 上午 10:32 7 則留言 檢視相片 童話故事總是以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作為結局,很多人從小就嚮往公主王子般的相遇,一開始愛得轟轟烈烈、山盟海誓,直到步入禮堂的那刻兩人牽手相視而笑,多麼美麗的畫面!不過真正的考驗接踵而來,讓許多新人大呼:原來,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雙方生活習慣的磨合、價值觀念的不一,很容易導致雙方爭吵,吵久了大不了就雙方簽字、結束婚姻。最怕的是對方因為社會壓力下不肯簽字,想訴請離婚的一方該如何自力救濟呢? 我和他價值觀不合,法律有什麼途徑可以讓我離婚嗎? 和律法律事務所的林殷佐律師曾遇過單方想離婚的當事人,以「價值觀不合」、「生活無法磨合」來訴請離婚,林殷佐律師表示,若是雙方協議離婚破局,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有以下狀況即可由一方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但是法條上並沒有價值觀、生活習慣無法磨合的選項,如果當事人想要以「價值觀不合」、「生活無法磨合」來訴請離婚,那當事人該怎麼辦呢? 離婚雙方喬不攏,只能訴諸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圖/lovetoknow.com) 想離婚對方卻不肯簽字,我該如何尋求法律途徑協助? 一起生活真的很痛苦,該如何向法官證明因為價值觀及生活習慣嚴重不合導致想離婚?這就要考驗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是否能說服法官。其實法條後面有追加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林殷佐律師也提到,若是以此項訴請離婚,需舉出無法共同生活的證據且對方無意願改變、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備「不可歸責性」。若是此摩擦是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造成的或屬於雙方都有責任的,則法院可能不會判准離婚。 舉例來說,之前有遇過夫妻分居、互動冷淡,其中一方因外遇訴請離婚,元配偶拒絕,雖然法院調查後認為夫妻互動冷淡是事實,但因為原告因外遇而造成婚姻破裂、責任歸屬大,故駁回原告離婚之請求
離婚後孩子屬於誰,監護權和探視權該怎麼爭取? 以目前民法的規定,法官會以最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去判決監護權的歸屬。依據小孩本身的意願年齡等,並以雙方的經濟能力、撫養意願,以及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作為參考依據,林殷佐律師表示有時候若是雙方都不適合,法官也可能選定適當之人或社會福利機構來撫養小孩、並由雙方負擔扶養費用。若監護權歸屬於在對方,則無監護權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探視權,而詳細的探視時間地點等則須經由雙方協定。 不過林殷佐律師表示,遇到對方百般的阻撓孩子與自己見面,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可以盡速取得法院許可的探視子女方案;甚至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方案之訴訟,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方案讓聲請人定期探視子女。若是對方依舊阻撓與孩子見面,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得處以對方3至30萬的怠金。 離婚了,我們的財產該怎麼分? 當離婚判決下來時,千萬不要以為自己似乎擺脫了對方而感到沾沾自喜,其實離婚最麻煩的除了孩子的監護權外,就是夫妻之間財產處分的問題。基本上是依據結婚時簽定共同或分別財產制來分配財產,若都沒簽署那就是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來做判決依據。簡單說就是夫妻財產分婚前及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只會分配婚後財產。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扣掉債務後即可以做平均分配。所以即使是婚前對方欠上百萬的債,自己也沒有幫忙償還債務義務。林殷佐律師表示,因為財產牽涉太多因素,故建議可以先找律師諮詢,了解自己的權益。 相愛容易相處難,很多人為愛盲目,婚後相處下來很多人一言不和直接以離婚收場。一紙婚姻簽起來甜蜜,但是離婚協議卻是說不完的恩怨。雖然說結婚是靠著一股衝動,但是結婚前先停下來想想,依據心理學教授史登堡的《愛的三角形理論》表示,愛情三大元素:激情、親密、承諾,思考這個對象你愛的程度大概是多少?避免未來兩人佳偶變怨偶,嗟嘆自己浪費青春在錯的對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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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