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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6 11:21:19瀏覽4588|回應5|推薦1 | |
通常,警察製作的「筆錄」,是檢察官起訴與否的依據。 而檢察官製作的「筆錄」,則是法官論罪的依據。 而法官製作的「筆錄」,則是民事官司成敗的依據、更是刑事官 司有罪無罪及量刑的標準。 所以,當事人或證人的「筆錄」證詞,成為官司成敗與否的關鍵。 所以,製作不實「筆錄」,即成為不肖司法貪官為貪贓枉法的基 本斂財手段。更何況,在『自由心證』足以為所欲為條款。與憲法『獨 立審判』唯我獨尊帝王條款等憑恃下,不懂得利用職權A錢A官的, 才是大號傻瓜。 檢察官侯寬仁的製作不實筆錄結果; 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案,由於侯寬仁檢察官被控製作不實筆錄,而翻案獲判無罪定讞。原本侯寬仁檢察官欲採誘導式訊問證人、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之證人證詞,以作為羅織起訴馬英九貪瀆罪證。不意此舉為馬英九律師,舉證法庭光碟錄音(證物)、及出納吳麗洳證詞(證人),法官從而認定非法取得的筆錄內容無證據能力,而一舉翻案成功馬英九因此獲判無罪,雖檢方上訴高院,亦獲駁回維持原判無罪確定。 由此足證,『筆錄』乃決定官司勝敗的關鍵。 為此,總統馬英九今年初委託律師控告當時偵辦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筆錄不實,涉嫌偽造文書,台北地檢署31日偵結,認為筆錄雖有過於簡略之處,但沒有偽文的故意,對侯寬仁予以不起訴處分。詳如以下報導; 馬控製作不實筆錄 侯寬仁獲不起訴處分 更新日期:2008/12/31 21:2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總統馬英九今年初委託律師控告當時偵辦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筆錄不實,涉嫌偽造文書,台北地檢署31日偵結,認為筆錄雖有過於簡略之處,但沒有偽文的故意,對侯寬仁予以不起訴處分。另外,馬英九、陳長文等另告發特偵組檢察官沈明倫、周士榆偵辦前民進黨主席謝長廷的秘書陳雨鑫時,涉嫌刑法濫行不起訴罪,檢方同時對沈明倫、周士榆作成不起訴處分。 2007年2月當時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將馬總統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依貪污起訴,案件經訴訟後,於今年4月無罪定讞。不過全案一審時,馬總統委任律師認為,根據原始訊問錄音帶,侯寬仁在偵辦期間,採誘導式訊問證人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嚴重扭曲證人的證詞,因而決定控告侯寬仁偽造文書。 但檢方指出,侯寬仁訊問前會先與吳麗洳討論,之後再唸出問題與應答內容交予書記官製作筆錄,筆錄內容並非侯寬仁捏造,書記官王昌國也證稱,他作筆錄時非常專心,侯寬仁都會跟證人討論後,他才登打電腦,但侯寬仁並沒有指示記載違背吳麗洳意思的內容,吳當場也未表示有意見。 處分書指出,調閱侯寬仁訊問過程的錄影光碟,確認書記官在完成筆錄後,交給吳麗洳閱覽,並告知她若筆錄有誤,可以先行註記,吳麗洳確實是自己看完筆錄後,最後才在筆錄上簽名。 ※北檢認為,侯寬仁的偵訊筆錄或有不夠完整、過於簡略之處,且筆錄內容當時也被法院認為無證據能力,但因無法證明侯寬仁明知不實而偽造筆錄,被告沒有偽造文書的故意,因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本人認為本判決不無偏袒護短理由,更是前後矛盾的判決: 1.北檢放水理由:因無法證明侯寬仁明知不實而偽造筆錄。 2.北檢放水依據:筆錄內容當時也被法院認為無證據能力。 3.北檢放水結論:筆錄或有不夠完整、過於簡略之處、、所以,被告沒有偽造文書的故意,因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4.北檢既認定侯寬仁沒有偽造文書的故意,予不起訴處分,就反面言,則證人吳麗洳的證人證詞豈不理該成立?則馬英九豈能無罪判決?! 試問1.:侯寬仁檢察官當時問此筆錄的出發點,在心證上,真沒故意嗎? 試問2.:本案北檢真沒包庇偏袒侯寬仁檢察官嗎?有無護短別苗頭意味呢? 試問3.:那麼一、二審法官的無罪判決,是否偏袒了馬英九呢? 所以, 台灣不肖司法貪官之所以橫行不法,倚靠的就是擁有尚方寶劍『自由心證』得以為所欲為的權力,再加上憲法『獨立審判』唯我獨尊帝王條款,更讓司法官目中無人、唯我是法。而造成此一弊端者即為造法者的人謀不臧,讓司法官的無上權力,得以以權謀私,大肆行走在似是而非的灰色地帶,在其等為謀私利枉顧司法公義下,量刑不易(如詐欺罪)輕判輕縱的結果,造成騙徒不懼、搶徒不驚,終導致如今騙徒滿天飛,搞得人心惶惶亂象。善法者更是以此不全法律漏洞大肆為所欲為〈如建設規範條款、技士簽署條款、公司清算條款、等〉。是以台灣之亂,首重不義司法也! 『筆錄』既如此重要,而警、政、檢察、司法人員皆擁有製作筆錄權力,(所以國家規定,自98年元月起,民眾如牽涉法律受有關單位製作筆錄時,得請求律師在場,以保權益。)但何者危害為重呢? 誠如如上所言;警察製作的「筆錄」,尚有檢察官把關偵查,以鑑定 真偽。而檢察官製作的「筆錄」,則還有法官須經三審法院(有些案 件僅至二審終結)得以救濟。唯獨到了法庭、法官製作的「筆錄」, 才是官司成敗的最後關鍵。儘管仍有二、三審甚至於再審救濟機會, 但只要有法官,就有人行賄也有大把人等著受賄,所以翻案不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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