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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90年之前汽燃費催繳 無須繳納
2009/05/24 10:14:29瀏覽2322|回應0|推薦2

別讓權益睡著了!
※收到90年之前汽燃費催繳 無須繳納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4.26 02:51 am
民眾於95年後收到90年以前欠繳的汽燃費、罰鍰等繳單,將無須繳納,因
為法院認為催繳時間已超過時效,行政法院有多起民眾勝訴的案例。

許多民眾都有名下車子「年代久遠」、卻被監理機關催繳汽燃稅的經驗。行
政法院多起判決指出,行政機關若於九十五年以後才發單催繳民國九十年前
未收到的汽車燃料費或罰鍰,將因「時效」完成而喪失請求權。住在台南的
王姓男子最近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可以免繳83年到88年積欠的
汽燃費及罰鍰2萬6400元。

公路總局前年要求各地監理站辦理催繳作業,王姓男子被要求繳納積欠的汽
燃費,未在期限內繳費,案子移由行政執行署執行,王姓男子名下存款被扣
押。王不服,主張本案已逾追繳時效,公路總局無權要他繳款,並要求國家
賠償。

公路總局表示,王姓男子未繳汽燃費的時間,在民國90年1月行政程序法施
行以前,適用民法15年的請求規定,到民國98年,時效才完成,該局追繳
有理。

法院審理後指出,如未繳費的事實發生在「行政程序法」實行以前,請求權
在該法實行後只剩5年,於94年12月31日期滿,公路總局監理站已喪失請
求權。不過,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並非故意侵害王的權利,駁回王的聲請國賠。

類似本案的時效爭議,司法機關的實務見解本有分歧,不過,近一年已逐漸有
共識;去年就有一位王姓男子及張姓男子因時效完成,獲法院判決無須補繳欠
費,其中一案已定讞。

※交通罰款逾期加倍 挨轟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09.03.27 02:49 pm
許多駕駛人都有逾期未繳納交通罰鍰,遭到加倍處罰的經驗,民進黨立委管碧
玲上午在施政質詢時,強調這項規定違憲;行政院長劉兆玄當場允諾,將會責
成交通部檢討,交通部長毛治國也說,將會研議這段過渡期該如何處理。

管碧玲上午在立法院施政質詢表示,目前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時,若逾期未繳罰鍰,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將罰
鍰加倍,例如,汽車無照駕駛是3600元,逾期30天未繳納,變成6000元,
超過60天變成1萬800元。

管碧玲進一步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文,指過去空氣污染防治法
採取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樣方式,逾期滯納加倍處罰,卻被視為違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法律是要處罰違法行為的情節,而不是處罰遲繳行為,若以
遲繳為由加倍罰鍰,已違反母法授權。

管碧玲並強調,她統計因違憲要求人民增加的罰款,今年多搶錢到36億元到
42.8億元。

劉兆玄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裁罰基準,但不包括
逾期繳交,既然法律沒說逾期繳交要加倍,從基準表設計到執行,將責成請
交通部徹底研究、檢討。

毛治國指出,法律規定有依據與設計理念,若執行過當或考量不周,可以檢討
,若基準表有需要修正,交通部會儘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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