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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止於總統、局長、檢察官一起吃案!
2008/09/14 23:33:26瀏覽493|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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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8.09.14 04:17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公開承認,將有關扁家犯罪事證的公文交給了陳水扁,引發了陳水扁涉犯或共犯湮滅罪證的案情發展。值得國人關切的是:調查局長為總統掩飾犯罪、縱放其串證和湮滅罪證,這種電影情節竟真實發生,則國家體制的弊病恐怕非檢討不可了!
調查局的權力體系,是「總統→國安會 →國安局→調查局」。隸屬於總統的國安局,其組織法定性為情報的統籌機關;行政院以下各部會所屬的情治機關,包括調查局皆受其管制。換言之,國安局是擁有實權的機關。但總統在憲法上究竟有些什麼權力一直存有爭議,國安會在立法時亦定性為諮詢機關;因此,在這諮詢機關之下竟轄有統籌全國情治機關的國安局,在憲法和行政體制上本即不倫不類。然而,調查局長雖在行政上隸屬於法務部,法律上是司法警察首長,但總統在事實上卻握有局長的任免權;這是歷任法務部長誰也碰不得的區塊,就連民進黨政府號稱強硬的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時,企圖掌握調查局長,亦同樣弄得灰頭土臉。總統和調查局長的特殊關係,即在此畸形體制下建立並運作。
再者,調查局的內部組織有如金字塔構造,任何重要作為皆須上報局長;因而,檢察官偵辦案件雖名義上可指揮調查員,但真正的權力卻掌握在可以覆雨翻雲的調查局長手中。正因局長對於司法案件具有控制大權,葉盛茂才有從中搞鬼的機會。然而,調查局在司法案件方面的角色是司法警察,這在刑事訴訟法和調查局組織法皆定有明文;如今,「總統/國安局/調查局」這樣的控制體系,卻可左右司法案件的偵辦,這豈不是「干涉司法體制」?至於陳水扁在洗錢案爆發後,公然宣稱「未就國安密帳案追殺李登輝」,連總統亦可「吃案」,且洋洋自得公告社會,更證明了此一體制不改,「國家的調查局」永遠是空話一句!
另一方面,葉盛茂事發之後一再緊咬檢察總長陳聰明,雖然目前尚無檢察總長一起吃掉扁家洗錢案的具體事證,但檢察系統不被社會信任,亦是其來有自。即以被調查員指控吃掉扁家洗錢案早期情資的檢察官許永欽為例,法務部放過許永欽的理由是:「調查員提供的情資,和許檢察官偵查的台開案無關,故許未過問和檢視」。然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是「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而不論該犯罪嫌疑的資訊來源為何,更不論與手中案件有無關聯。這是法律明定的檢察官的職權和責任。因此,當調查員因偵辦台開案而查到「陳水扁台新南門分行的帳戶,二○○四年總統大選前後有一億七千萬元現金存入,交易人均為陳鎮慧」的情資,並交給許永欽時,許檢察官自應就此涉有洗錢犯罪嫌疑的情節開始偵查,而不論其與台開案有無關聯。許永欽竟將情資退回,法務部亦竟認為與台開案無關即屬處理無誤,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豈非具文?這又如何能夠消除社會對檢察官吃案的疑慮?
進一步說,就台開案言,涉及趙建銘有關說受賄之嫌的國票金人事爭奪戰和交給趙父的四千萬元,許永欽檢察官認定為借款,法院在後來的判決書中曾加以嚴厲批判,認為此部分顯然不可信,只因不告不理,檢察官未查,法院也無可奈何。試問,這部分又算不算吃案?
檢察官比照法官享受待遇和保障,理當表現司法官的獨立自主,卻經常因「檢察一體」而仰承上意辦案;調查局長在司法案件方面是司法警察首長的身分,更不能自甘為政治鷹犬,縱放犯罪。如今,總統吃案,調查局長吃案,檢察官吃案,這樣的國家體制,難道不應全面檢討整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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