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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法務部長的一封信
2008/07/01 21:51:11瀏覽388|回應0|推薦0

王部長您好:  

   好不容易捱過爛扁八年的齷齪司法獨裁統制,馬總統欽點由您來接任法務部長一職,雖看似以女性較柔性作用來掌管我國法制問題,但不才認為該是仰賴您的鋼正之氣來橫掃過去的司法沉痾才對,不是?!

   民是十三年的司法受害者,於88.8.2893.4.15皆向貴部及貴屬調查局陳情控訴在案,惟至今不獲回應,之前由於爛扁帶頭貪腐的政府,民化身抗爭者,與吾碧玲、吾金葉、菜季鈴、等人屢於總統府、司法院、立法院四處抗爭,為參與紅衫軍情願流落台北街頭三個多月,對政府根本不報希望。如今好不容易讓爛扁這個世紀大騙子挾著尾巴下台、、期待能從此一掃陰霾,讓我國司法天空撥雲見日,誠如您所言,讓他們再也不敢貪

   不過、以您專業的法律之尊,理當甚為熟悉我國司法生態文化,那就是「有錢辦生、無錢辦死」。「法庭無公理正義,法理千條、不如黃金一條」。為此斗膽請教您、身為法務部長,您認為目前我國的司法官們,有幾成是清廉公正?他們保證決不為利所驅,真能如您在每週所論述的法規上做公正的評判嗎?「法律」明確理定了,什麼事我們不能做,否則就要受懲罰。所以法律是國家安定的力量,如果司法官們都能緊守分際,都能公正的依照法令依據,合於公理正義,那台灣今天的社會將更和諧,經濟更穩定人民更安樂不是嗎?!而當人民飽受不義司法的摧殘時,該怎麼辦呢?有申訴管道嗎?還是像那位死在行政大樓角落達半年才被發現的紅衣女子般、、只有到司法院樓上自焚跳樓死給大家看呢?!

  民於8152日因一篇銷售辦公樓預售案的廣告,而與該建設公司簽訂共四戶房屋、土地、停車位的買賣契約。三年後發現完工建物並非原先廣告上銷售標的,且變成住宅大樓,完全違背原先購買目的,為索回已交付之購屋款項而不得不於84.5.16委請律師提出訴訟、。然小小虛偽不實廣告詐欺案件,※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不實廣告確定、※受地方政府監管單位行政處分、※及系爭建物使用執照證明、※矗立於斯建物造型證明、※被告自承筆錄、、等等如山鐵證下,承審法官竟然一審審、一庭庭為圖私利,枉顧司法正義,眛著良心踩在本受害者身上營   弊、。

  十五年來,我單純的只想索回已交付的購屋款項,我尊照國家教育我們的教誨,“有紛爭就要到法院尋求司法公正的評判”,可到了法院,這代表著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威,號稱人民唯一賴以的最後正義防線,原來更有著為數不少的司法官們,為「私利」在法庭上利用職權證明「這是他的法庭、他的世界、一個醜陋人性弱肉強食的世界,不照他的遊戲規則來,就會被犧牲」。人們不能怨天尤人,只能自求多福,但、好人一樣會被逼上絕路,一樣會變壞,「法院」更是為這種好人製造這種機會的關鍵地方。在此,善良不見得能得到尊重,天理正義不見得能獲得伸張,好人…在此一步 步 被 逼 上 絕 路 。

因此,走上法院根本是個錯誤,因為我發現我對抗的不只被告一個對手,擁有絕對裁判權力的法官,才是我致命的敵人,連我聘請的律師,也背地裡成為被告的團伙,原因就是,被告是個財大氣粗的建商。

十五年來我因而家毀人亡,失去家庭、事業、失去所有,一個人一庭庭一審審日復一日忍受煎熬,終於民事費了近六年終三審確定判決勝訴,惟在高雄地方官勢袒護下,被告全然目無法紀,至今依然分文不還刑事自訴詐欺告訴費了七年餘一審即費六年連換四位法官還判被告無罪二審二年換兩組法官判被告六月徒刑易科罰金了事,還違法讓被告上訴。刑事附民損害賠償又費二年餘勝訴,最高法院竟然自為判決駁回本人起訴理由,而非依法發回更審?本案至今十六年了被告仍不依判決返還本人購屋款項,民不得不再提民事、依公司法請求負責人連帶賠償,現一審勝訴,被告當然再提上訴,高分院竟以牽涉本刑事案法官為主審法官,足證被告肯定又將遂行其一慣行賄技倆以圖脫卸罰則,而面對金錢利益,有人會推拒於外嗎?何況在這醜陋司法文化裏,貪賄已是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事、。

 馬英九總統的特別費案因檢察官筆錄不實而翻案,一時間檢察官的不實筆錄故入人於罪,遭受口誅筆伐為人民所不恥。可檢察官並無裁判權力,故其不實筆錄尚有司法最後防線給予一線生機,而具裁判權利的司法官們,如為私利而為行賄一方蒐集有利筆錄證詞時,則何止筆錄不實,最常見的手法就是;1.設計陷阱套取一方不利供詞2.扭曲當事人證辭原意,法官依其意指使書記官記錄成有利行賄方、或不利相對人之證詞(也就是技術性的篡改筆錄)3.指示行賄方提出有利之偽證人,設計成硬咬之偽證4.法官、行賄方、偽證人三方密謀配合錄取其偽證人之不利對造筆錄,5.公然直接教授行賄方以錄取有利筆錄6.於喻告宣判後再為行賄方另開調查庭,以製造有利筆錄達到判決偏袒一方之目的7.對不利於行賄方之真實事證故不調查8.故對對造方有利陳述不記載於筆錄上、、等等,皆為不當取證之不實筆錄不法行為,其他如※無正當理由蓄意拖延審判※不就當事人訴狀主張審酌※故為行賄方引用似是而非之有利判例,※不依法勘驗現場或勘驗草率、※對應注意事項故視不見,※枉法裁判,※判決避重就輕重罪輕判、重責輕罰以達袒護成就斂財目的、、等枉法手段不一而足以上司法官A錢手法皆為本人十數年來親身之經歷,身為律師的您、以及任何司法從業人員都比我更清楚法院裡的此一陋習。而更要不得的事證,就讓所陳附件筆錄事證來陳述。

十三年來,民孤軍奮戰,無助的任憑一群豺狼般庭庭審審無情的攻擊,如今民準備獻出生命,予這些司法貪官迎頭痛擊,可我的力量何其薄弱,民就像大象腳下的一隻螞蟻,孤獨的舉起拳頭向大象嗆聲:「您姆腳好、吃那麼飽,你就不怕撐死嗎!」唉、無恥的大象竟然和爛扁一樣說:「啊譕、你要給我怎樣、、」。

百年來、台灣司法為人民所詬病,「台灣司法黑壓壓,有錢辦生、無錢辦死」,「法庭無公理正義、法理千條不值黃金一條」,輕輕的幾句話,卻沉重的壓在司法受害者身上永遠暗無天路。

在太平年代、和諧社會,益見其等手段齷齪卑劣,而在我政府高倡司法治國,講就人權的今天,不肖司法貪官屢屢目無法紀行徑,實屬罕見,其等人的惡劣行為,是對台灣文明社會的挑戰,對國家司法尊嚴的挑戰,是人類弱肉強食的惡質本性呈現。他們共同的違法目地,是為了謀取其個人財富之累積,在講人權、有法制的國家社會,這是更加嚴重的罪行,全國人民都被這種無恥的陰謀行為所威脅,生活受到如此齷齪的行為所破壞。

人們、總是在被毀掉一輩子的努力、失去親人、深受其害後,才能真正意識到醜陋人性的可怕。沒有人否認,生命是可貴的,因為對每個人來說,人生都只有一次機會。當知、沒有人能決定自己的生命,君令或不可違,父命或不可逆,但是千萬記住,即使處於王權之下、霸者之前,人、不可不問一己良知,當面對上帝的審判,不可推說、當時是迫於無奈,或者推說、當時是權宜之計。一個正義的君子,不可行不義之事。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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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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