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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1 21:51:11瀏覽388|回應0|推薦0 | |
王部長您好: 好不容易捱過爛扁八年的齷齪司法獨裁統制,馬總統欽點由您來接任法務部長一職,雖看似以女性較柔性作用來掌管我國法制問題,但不才認為該是仰賴您的鋼正之氣來橫掃過去的司法沉痾才對,不是?! 民是十三年的司法受害者,於88.8.28及93.4.15皆向貴部及貴屬調查局陳情控訴在案,惟至今不獲回應,之前由於爛扁帶頭貪腐的政府,民化身抗爭者,與吾碧玲、吾金葉、菜季鈴、等人屢於總統府、司法院、立法院四處抗爭,為參與紅衫軍情願流落台北街頭三個多月,對政府根本不報希望。如今好不容易讓爛扁這個世紀大騙子挾著尾巴下台、、期待能從此一掃陰霾,讓我國司法天空撥雲見日,誠如您所言,讓他們再也不敢貪! 不過、以您專業的法律之尊,理當甚為熟悉我國司法生態文化,那就是「有錢辦生、無錢辦死」。「法庭無公理正義,法理千條、不如黃金一條」。為此斗膽請教您、身為法務部長,您認為目前我國的司法官們,有幾成是清廉公正?他們保證決不為利所驅,真能如您在每週所論述的法規上做公正的評判嗎?「法律」明確理定了,什麼事我們不能做,否則就要受懲罰。所以法律是國家安定的力量,如果司法官們都能緊守分際,都能公正的依照法令依據,合於公理正義,那台灣今天的社會將更和諧,經濟更穩定人民更安樂不是嗎?!而當人民飽受不義司法的摧殘時,該怎麼辦呢?有申訴管道嗎?還是像那位死在行政大樓角落達半年才被發現的紅衣女子般、、只有到司法院樓上自焚跳樓死給大家看呢?! 民於81年5月2日因一篇銷售辦公樓預售案的廣告,而與該建設公司簽訂共四戶房屋、土地、停車位的買賣契約。三年後發現完工建物並非原先廣告上銷售標的,且變成住宅大樓,完全違背原先購買目的,為索回已交付之購屋款項而不得不於84.5.16委請律師提出訴訟、。然小小虛偽不實廣告詐欺案件,※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不實廣告確定、※受地方政府監管單位行政處分、※及系爭建物使用執照證明、※矗立於斯建物造型證明、※被告自承筆錄、、等等如山鐵證下,承審法官竟然一審審、一庭庭為圖私利,枉顧司法正義,眛著良心踩在本受害者身上營 私 舞 弊、。 十五年來,我單純的只想索回已交付的購屋款項,我尊照國家教育我們的教誨,“有紛爭就要到法院尋求司法公正的評判”,可到了法院,這代表著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威,號稱人民唯一賴以的最後正義防線,原來更有著為數不少的司法官們,為「私利」在法庭上利用職權證明「這是他的法庭、他的世界、一個醜陋人性弱肉強食的世界,不照他的遊戲規則來,就會被犧牲」。人們不能怨天尤人,只能自求多福,但、好人一樣會被逼上絕路,一樣會變壞,「法院」更是為這種好人製造這種機會的關鍵地方。在此,善良不見得能得到尊重,天理正義不見得能獲得伸張,好人…在此一步 步 被 逼 上 絕 路 。 因此,走上法院根本是個錯誤,因為我發現我對抗的不只被告一個對手,擁有絕對裁判權力的法官,才是我致命的敵人,連我聘請的律師,也背地裡成為被告的團伙,原因就是,被告是個財大氣粗的建商。 十五年來我因而家毀人亡,失去家庭、事業、失去所有,一個人一庭庭一審審日復一日忍受煎熬,終於民事費了近六年,終三審確定判決勝訴,惟在高雄地方官勢袒護下,被告全然目無法紀,至今依然分文不還。刑事自訴詐欺告訴費了七年餘,一審即費六年連換四位法官還判被告無罪,二審二年換兩組法官判被告六月徒刑易科罰金了事,還違法讓被告上訴。刑事附民損害賠償又費二年餘勝訴,最高法院竟然自為判決駁回本人起訴理由,而非依法發回更審?本案至今十六年了被告仍不依判決返還本人購屋款項,民不得不再提民事、依公司法請求負責人連帶賠償,現一審勝訴,被告當然再提上訴,高分院竟以牽涉本刑事案法官為主審法官,足證被告肯定又將遂行其一慣行賄技倆以圖脫卸罰則,而面對金錢利益,有人會推拒於外嗎?何況在這醜陋司法文化裏,貪賄已是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事、。 馬英九總統的特別費案因檢察官筆錄不實而翻案,一時間檢察官的不實筆錄故入人於罪,遭受口誅筆伐為人民所不恥。可檢察官並無裁判權力,故其不實筆錄尚有司法最後防線給予一線生機,而具裁判權利的司法官們,如為私利而為行賄一方蒐集有利筆錄證詞時,則何止筆錄不實,最常見的手法就是;1.設計陷阱套取一方不利供詞、2.扭曲當事人證辭原意,法官依其意指使書記官記錄成有利行賄方、或不利相對人之證詞(也就是技術性的篡改筆錄)3.指示行賄方提出有利之偽證人,設計成硬咬之偽證,4.法官、行賄方、偽證人三方密謀配合錄取其偽證人之不利對造筆錄,5.公然直接教授行賄方以錄取有利筆錄,6.於喻告宣判後再為行賄方另開調查庭,以製造有利筆錄達到判決偏袒一方之目的7.對不利於行賄方之真實事證故不調查,8.故對對造方有利陳述不記載於筆錄上、、等等,皆為不當取證之不實筆錄不法行為,其他如※無正當理由蓄意拖延審判,※不就當事人訴狀主張審酌,※故為行賄方引用似是而非之有利判例,※不依法勘驗現場或勘驗草率、※對應注意事項故視不見,※枉法裁判,※判決避重就輕重罪輕判、重責輕罰以達袒護成就斂財目的、、等枉法手段不一而足。以上司法官A錢手法皆為本人十數年來親身之經歷,身為律師的您、以及任何司法從業人員都比我更清楚法院裡的此一陋習。而更要不得的事證,就讓所陳附件筆錄事證來陳述。 十三年來,民孤軍奮戰,無助的任憑一群豺狼般庭庭審審無情的攻擊,如今民準備獻出生命,予這些司法貪官迎頭痛擊,可我的力量何其薄弱,民就像大象腳下的一隻螞蟻,孤獨的舉起拳頭向大象嗆聲:「您姆腳好、吃那麼飽,你就不怕撐死嗎!」唉、無恥的大象竟然和爛扁一樣說:「啊譕、你要給我怎樣、、」。 百年來、台灣司法為人民所詬病,「台灣司法黑壓壓,有錢辦生、無錢辦死」,「法庭無公理正義、法理千條不值黃金一條」,輕輕的幾句話,卻沉重的壓在司法受害者身上永遠暗無天路。 在太平年代、和諧社會,益見其等手段齷齪卑劣,而在我政府高倡司法治國,講就人權的今天,不肖司法貪官屢屢目無法紀行徑,實屬罕見,其等人的惡劣行為,是對台灣文明社會的挑戰,對國家司法尊嚴的挑戰,是人類弱肉強食的惡質本性呈現。他們共同的違法目地,是為了謀取其個人財富之累積,在講人權、有法制的國家社會,這是更加嚴重的罪行,全國人民都被這種無恥的陰謀行為所威脅,生活受到如此齷齪的行為所破壞。 人們、總是在被毀掉一輩子的努力、失去親人、深受其害後,才能真正意識到醜陋人性的可怕。沒有人否認,生命是可貴的,因為對每個人來說,人生都只有一次機會。當知、沒有人能決定自己的生命,君令或不可違,父命或不可逆,但是千萬記住,即使處於王權之下、霸者之前,人、不可不問一己良知,當面對上帝的審判,不可推說、當時是迫於無奈,或者推說、當時是權宜之計。一個正義的君子,不可行不義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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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