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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評論.民意論壇.聯合筆記》「殺很大」的大法官
2009/04/09 18:00:33瀏覽669|回應0|推薦0

引用文章  聯合筆記》「殺很大」的大法官

【聯合報╱王文玲】 2009.04.09 04:12 am
 
 
說大法官「殺很大」,不是要和「童顏巨乳」事件相比,
而是指他們掌握釋憲的生殺大權,要不要受理案件,
往往在其一念之間,可謂「殺很大」。


大法官是否該接納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有規定;
不過,運用之間存乎一心,就看大法官想不想排難解紛,想不想斷人間不平

比方說,請領身分證須按捺指紋違憲的第 603 號解釋,
法定條件是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時,
才能通過聲請關卡。
但大法官採新解,對立委行使「修法」之權限,
將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的情形亦納入,打破慣例。


另外,共同被告的證詞不能作為其他被告判罪證據的 582 號解釋,
大法官也絞盡腦汁釋憲。
據以聲請解釋的定讞判決並未引用最高法院判例,
大法官提出「形式上未載明,實質上已援用」理由說明,
開門迎案,宣告有關判例違憲。


第 535 號解釋宣告警察據以實施臨檢的「警察勤務條例」規定違憲,
聲請釋憲的案主,因不服臨檢辱罵警察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
這本來與警察勤務條例扯不上關係
大法官以有「重要關聯性」解釋,給聲請人一條生路,迫使警察臨檢大幅改革。


大法官也有把案子拒於門外的時候
新新聞想問大法官:509 號解釋中提及誹謗罪的真實惡意等原則能否適用民事案件?
最近大法官一板一眼打回票,但也出現不同聲音。
大法官許玉秀直指多數大法官態度迴避,不受理的理由「有回答等於沒回答」;
林子儀大法官更坦言遺憾,自行提出不同意見自擬解釋內容。


從釋憲歷程觀察,大法官多為推翻違憲法律,協助解決社會紛爭而「多管閑事」;
但當能作解釋卻不解釋時,是保守,或懶得蹚渾水主持正義?
只有大法官心裡最清楚。

無論如何,大法官想管就管,不想管就打回票,端看他們怎麼解釋。
大法官是不是「殺很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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