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 用選票向國民黨追討「財產來源不明罪」
※延伸閱讀》 馬總統欠國人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罪」
【聯合報╱社論】 2009.03.25 05:53 am
貪汙治罪條例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擱淺將屆一整年;
據聞明天又將排定審議,但能否就此順利完成立法,仍在未定之天。
這筆帳必須算在國民黨頭上。
國民黨是據有絕對多數的國會最大黨,又是執政黨;
區區一個法條,該過而不過,這筆帳不找國民黨算該找誰?
沒關係,國民黨愛過不過隨便你。
但隨著年底縣市長選舉接近,選民不是沒有對付國民黨的辦法。
想像中,只要約有百分之十的中間選民,
能因「財產來源不明罪」未立法,
而從傾向支持國民黨改成支持其對手,或棄權不投票,
這些中間選民一來一回,即可能教國民黨在任何縣市輸掉選舉!
倘若國民黨此番在立院再不完成立法程序,我們會為國人記得此事,
將在選季開始後不斷用力提醒大家,用選票向國民黨追討「財產來源不明罪」!
扁案是個活生生血淋淋的猙獰樣板。
現金堆得「全厝間」,卻諉稱皆是「政治獻金」,
然後再信手從可能上百逾千的金主中選擇性地交代幾個名字,來構築其「大水庫」……。
特偵組於是就扁家拋出的名單一一傳訊,
其中有些人承認,卻竟然絕大多數否認;
否認者中有些可能說謊,卻也可能有捐給民進黨而被扁家私吞者,
甚至不排除其中亦有被扁家誣指混充者。
但是,特偵組所能做的,不啻猶如送一份調查問卷請兩造各憑良心打鉤鉤,
只要扁家不吐實,送錢的不承認,
依現行法律就對授受巨金的雙方無可奈何。
如果不用「財產來源不明罪」制裁此類個案,正義寧論,公道何在?
不說扁家這個大咖,
以林文淵的角色居然也能一口氣買下五棟豪宅,每月支付近二百萬元工程款;
被問及資金來源,他只答覆一句「自行籌措」,好像就將問答畫下了最後句點。
這是馬政府的法律觀點嗎?這是國民黨的社會正義嗎?
其實,立院正在審議的草案,較諸他國已甚保留。
以香港為例,只要公務員的「收入與生活顯不相稱」,即可問罪;
而中國大陸在十二年前即有「財產來源不明罪」,
最近全國人大又將最高刑期從五年提高至十年。
何況,立院的草案規定只在涉及貪汙罪嫌時,始可追究財產來源。
如此謹慎保守的法條,還有什麼理由不立法?
而若無「財產來源不明罪」,烏雲罩頂,還談什麼「陽光法案」?
當然,此法涉及「無罪推定」及「不自證有罪或無罪」等法理爭議。
但畢竟本法是用於「特別權利關係」的公職人員,
何況國家原即設有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等法制,
已提供公職人員自表清白、自我保護及阻卻犯罪的機制(豈不亦有自證無罪的用意?)。
在肅貪倡廉的社會法益下,命涉及貪汙罪嫌的公職人員交代其不明財產的來源,
在此時此地,應是符合比較利益與比例原則的。
今天不立法,明天仍將有層出迭見的「陳水扁們」和「林文淵們」!
不過,在此也要提醒須完成配套措施,比如政治獻金法等亦應翻修。
政黨及選舉運作皆是花大錢的事務,
現在法定的獻金額度全然低得不切實際,應當大幅放寬限額;
放寬限額後,且不妨相對縮限對個人的捐獻,提高對政黨的捐獻,
且可在一定條件下規定政黨可對個別黨員所收獻金抽成。
養政黨,抑個人;可以防弊,亦符公道。
此外,甚至可考慮立法規範政黨經營「黨產」,公開正當操作,
庶免形成陳水扁一人成為最大「黨營貪腐事業」的畸形異象。
總之,如政治獻金法等,應當從現在的「限制嚴,執法及懲罰輕」,
改變成「限制寬,執法及懲罰重」;
也就是對授受雙方皆要鬆綁,但違法即予重罰,
絕不能鬧成如今這般收者說有、送者卻不敢認的荒唐景象。
倘送者不認,收者又不能證實,那就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
同理,倘若出現違法巨量獻金,
何妨亦以「違法巨量獻金動機不明罪」論處。
國民黨,你儘管無動於衷把「財產來源不明罪」擱著吧。
選舉到了,苗栗的教訓你還記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