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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 22:08:48瀏覽968|回應7|推薦27 | |
現在的部隊能打戰嗎?實戰不行!虛擬戰OK! 前言:國軍你知道敵人是誰嗎?納稅人辛苦納稅,沒想到國家訓練的士兵只能打手無寸鐵的百姓。 人物:肇事者L君、是特戰862群特y連士兵。 A君女性、招待會所負責人。 案由:99年4月D日,L君至招待會所找正在上班女朋友理論,無故搗毀A君招待會所生財器具。A君向前委婉制止L君不聽、並趁酒意出手傷害、言語侮辱他人A君。 致使身心受傷之A君,自事發迄今多次到醫院復診,無法正常經營招待會所維持生計,損失難以估計。 L君肇事後四個月來不聞問,警察單位通知製作筆錄也置之不理,經移送屏東地檢署後才知事態嚴重。 查L君犯行,有毀損、侮辱、妨害自由(強制罪),現役軍人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A君可以向L君民事請求的有物的損害賠償、名譽損害、工作(營業)損失、精神賠償、醫療賠償。 開偵查庭前一天,特戰862群特y連副連長與L君至招待會所向A君致歉。這一天,A君將事發經過依實的向y連副連長講一遍。 日期99年8月D日偵查庭開庭,而A君一個受害者基於息事寧人、處理事情不要無限上綱,又擔心L君受軍事審判毀了一生,所以於法院內接受法官建議,將案子移轉至鎮公所先行調解。 日期99年9月D日於屏東縣T鎮公所開第一次調解。 調解人員: U調解委員、曾任里長;P調解委員、曾任代表;筆者;S秘書小姐負責紀錄。 參加人員:肇事者L君、及其父親、阿姨。 A君及其父親。 特戰862群特y連並未派人參於調解。調解結論是,有關物的損害賠償、名譽損害、工作(營業)損失、精神賠償、醫療賠償,A君願意從20萬降為10萬,並撤回刑事告訴。原L君父親願意以16萬和解,但A君主動降為10萬。 A君說,是基於愛護年輕人給予自新的機會,今天告他上法院,不是為了錢而告他,而是教育他要懂得負起責任,且又是現役軍人,10萬是懲罰性金額。 這樣調解結果,出乎L君及其父親想像的順利,且只陪10萬元,一切民刑事責任都一筆勾消。 在T鎮公所外,L君父親主動向前與A君父親握手言和、並再三感謝其寬宏大量。 日期99年9月D+1日,T鎮公所第一次調解後三天的日子,上午09:00A君來電通知我說,特戰862群特y連F士官督導長前來關心L君調解狀況,約好10點見面,可否前來陪同。 A君謙卑的說,她一個婦道人家又養一個就讀國中女兒,許多事情還需要筆者您幫忙。 筆者當然是願意義務陪同了解。 結果是我早到了5分鐘,特戰862群特y連F士官督導長竟遲到40分鐘,沒想到現在軍人已經沒有時間觀念。 與F士官督導長談話當中,他以昧與其士兵L君劃清界線,說什麼要客觀、中立處理士兵問題,罔顧L君他也需要輔導。F士官督導長一堆歪理的話,聽不出重點。 我預表達整個事情的輪廓與調解後結果時,F士官督導長又搶話的一堆歪理。 我不削的說,軍人是保家衛國、還是殘害善良百姓。在現場的男性都當過兵,不要拿部隊的作業、程序來搪塞問題。要不是顧慮L君人格發展,及賠款能力,我們大可不必接受你的邀請,畢竟!事情已經調解完畢。 L君是你部隊的士兵,你的立場、角色在處理此事上,想要客觀、中立處理是不可能的,你也不能客觀、中立棄L君不顧。原因是第一、你不是法官、司法人員,何來的客觀、中立處理。第二是受害者是A君,又何來客觀、中立。 我們能做的是減少A君的心理創傷,在來是減少L君生活壓力、趕快讓他生活回到正軌才是。 筆者請教F士官督導長,前來的目的為何。 F士官督導長說,是替L君說情,10萬賠償金可否在降價,再說!想知道調解當天的內容。 筆者簡單回答說:1、想知道調解細節、狀況。民國99年9月D+1日於T鎮公所第一次調解時,貴部隊就應該派員參與旁聽、或派人做紀錄。想知道調解結果,依理你應該去鎮公所去查閱,我們沒有任何義務在這裡跟你瞎耗。2、開偵查庭前,貴部隊副連長就已經前來了解,事後應該做成紀錄附在L君個人資料,便於日後各級長官人員參考。3、都已經調解完畢了還要再談降價,真不知你是在想什麼。我們想息事寧人,你們卻咄咄逼人不肯善罷甘休,彷彿吃定了A君似的。 坐在旁邊許久之A君父親,情緒不悅的重複表達剛剛筆者所說的話。 個人回應 1、許多鄉下的親友排斥、恐懼法律,進而有人利用這一點愚弄人民。 2、在這件調解事上,我扮演的角色是宣導法律。聖經羅馬書3:20教導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3、整件事來看,特戰862群特y連不知有無再做軍法教育、或宣導法律、或做休假離營前教育,不然L君怎會似沒有法律思想,難道不知軍人天職是保家衛國,不是欺壓善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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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