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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區發展協會青年會 組織章程 請參考
2010/03/18 16:53:54瀏覽5907|回應0|推薦0
瑪家社區青年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會名為『瑪家社區青年會』(以下簡稱青年會)。
第二條:本會之設立依附於「社團法人瑪家社區發展協會」,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青年會係具有熱心助人、傳達善念的精神。以謙卑處世的態度、無私的奉獻投入、參與社區活動、學習本土文化,延續、發揚排灣族精神繼續在這土地上燃燒為宗旨。
第四條:凡加入本會者,須遵從組織章程之內容條例。

第二章 會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協助瑪家社區從事社會福利與藝文活動。
2、研究瑪家社區文化並舉辦活動實踐內涵。
3、參與瑪家社區文化祭祀活動,認識儀典。
4、辦理瑪家社區青年與長者間的薪傳活動,進而讓青年有機會傳承寶貴經驗。
5、辦理瑪家社區青年聯誼聚會,彼此互動認識、學習、勉勵、分享成果經驗。
6、辦理青年各項訓練,培養領導才能,成為具責任感及使命感現代中堅份子。
7、辦理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座談,以利個人生命成長,帶動部落整體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出生於瑪家社區或常年生活居住瑪家社區者,年齡在15歲至40歲及未婚人員(未婚者不限年齡)均得申請入會。
第七條:入會方式。
申請程序如下:
1、至青年會辦公室領取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後即參閱組織章程。
2、經幹部會議審核個人資料,並安排參加春節期間之薪傳活動。
第八條:會員費:
1、入會費 ,大學以下在學者每人新台幣200 元、社會人士每人新台幣500 元。
2、常年會費,大學以下在學者每人新台幣200 元、社會人士每人新台幣500 元。
3、家庭清寒子弟、身心障礙者均免費入會參與活動。
第九條:會員享有權利:
1、具有發言權、申閱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未滿18 歲者無被選舉權)
2、享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與福利。(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第十條:會員應盡義務:
1、繳納會費。家庭清寒子弟、身心障礙者均免費。
2、遵守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3、尊重本會決議案,並充分配合與執行。
4、維護本會形象、名譽及權益。
5、參與本會團體活動。
6、協助發展會務。
7、其他指定之任務。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警告,屢勸未聽或嚴重者予以除名:
1、違反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2、多次未參與本會活動且無事先請假者。
3、對本會缺乏認同感且於團體活動中無互助或合群者。
4、會員對外言行足以影響本會聲譽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組織架構如下:
※幹部
幹部之產生,是不分年齡、不分階級、以其為人處事、待人接物、對青年會投入之程度為參考依據並視有無領導統馭之概念,若獲得肯定必為推選之對象。
※本會顧問團若干人。
※本會會員若干人。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之產生於會員大會中選舉辦理,由出席大會之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會長乙職。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之。
第十五條:本會副會長以下幹部,由會長於大會中提名推薦,並由出席大會之會員共同參考推派之,任期兩年。
幹部之產生,是不分年齡、不分階級、以其為人處事、待人接物、對青年會投入之程度為參考依據並視有無領導統馭之概念,若獲得肯定必為推派之對象。
第十六條:本會會長經卸任後,頒贈榮譽會長證書乙禎。
第十七條:幹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幹部會議通過者
3、於會員大會通過罷免者。
4、無法行使職權或言行足以影響本會聲譽之不適任者。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1、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2、通過及增訂本會章程。
3、幹部會務報告及工作計畫。
4、檢討年度行事優缺。
5、討論各項決議案。
6、擬定年度活動與編列預算。
7、選舉會長乙職。(每兩年辦理一次)。
8、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1、處理並執行本會會務與各項活動決議案。
2、籌備並召開會員大會。
3、會員入會資格之審查核准。
4、經費審核與查閱收支細則。
5、研議會員懲處情事。
第二十條:本會幹部職責如下:
會長:
1、本會最高代表者。
2、領導全體會員。
3、對外代表本會。
4、擔任主祭官。
總幹事:
1、會長因故缺席或無法執行職務時,暫代其職。
總幹事:
1、綜理、研擬與策劃會務。
2、受理各組會務申請案及相關資料審核。
3、召集幹部會議。
4、領導監督各組。
總務:
1、聯繫安排本會活動食、宿及交通。
2、管理會員秩序與工作態度。
3、維護環境清潔。
4、場地租借。
會計出納:
1、本會財務登記、列冊。
2、管理本會公物及列冊。
3、受理公物出借申請及購買。
4、維護公物財產之完整性。
文書組長:
1、匯整本會各項人事資料。
2、收集活動紀錄、影音、照片。
3、文案設計規劃。
4、管理電腦檔案。
宣傳組長:
1、管理網路平台。
2、對外宣傳活動。
3、公告本會會務及活動資訊。
4、活動相關資訊提供分享。
5、行銷本會並提升形象。
公關組長:
1、招募顧問團與贊助廠商。
2、負責聯繫顧問。
3、寄發顧問物資。
4、負責友團交流。
文化組長:
1、籌辦本會各項祭典活動。
2、祭典各項用品之準備。
3、推廣宗教文化知識。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於春節期間召開。大會之決議案,以應有會員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相對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二條:幹部會議,每月(or每季)召開一次。會中之決議案,以應有幹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相對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臨時會議,每年召開若干次。以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要求、或幹部認為必要時、以及各項活動前置籌備作業,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於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幹部之罷免。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七章 顧問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顧問團,受邀者無須繳交顧問費。
自願參加者須繳交每年新台幣500元之顧問費。
第二十六條:享有本會活動之參與權。
第二十七條:顧問未滿30歲不得參加(指瑪家村以外之人士),歡迎漢族朋友士紳參加指教。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有關會費之收入及支出,另訂基金管理辦法。
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顧問團年費。
4、贊助商捐款。
5、相關主管機關補助。
6、基金孳息。
7、事業收入。
8、其他收入。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 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幹部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經費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基金會所有;並提請主管機關核准公物財產處理方式。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翌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青年會公物管理暨出借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修訂

1、借用本會器材,請依規定時間內繳還。
2、借用器材,請由負責人或會員填寫出借單,均應負責歸還。
3、本會會員不得擅自移動或取用會上公物,違者酌情議處。
4、非會上活動時間,遇有必要借用會上器材時,需經幹部允准後,始可借用。
5、在借用器材期間為避免發生器材短缺或遺失情事,任何人不得私自取用,否則視情節輕重議處。
6、借用器材不得故意損壞或遺失,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交還檢查,否則應照價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議處。
7、器材使用完畢或借用時限到時,借用人即須親自交還,並與管理幹部進行點交,不得延遲或轉借他人,否則遺失時,由原借人負責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議處。
8、借用或歸還器材時,無論借用人或管理人均應檢查器材有無損壞,以明責任。
9、損壞公物者,主動向幹部報告,如有不主動報告或故意損壞公物者,除照原價加倍賠償外,並依懲處辦法處之。
10、本會已發放之物資,請妥善保存。如要使用時,若遺失或損壞需再酌收工本費才予以發放。
11、本辦法經會長核准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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