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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問題的法理經緯不容歪曲
2022/12/28 21:35:27瀏覽105|回應0|推薦1


2023年很可能將是美國進一步加大涉臺挑釁的一年。一方面,美國一些反華議員料將繼續推動所謂“臺灣政策法案”落地成法,過去兩年他們炮製的其他多部涉臺法案也在等待新一屆國會批准。另一方面,美國政府試圖把臺灣問題進一步地緣戰略化,可能繼續增加對臺售武,並以“軍售+軍訓+情報資訊支撐”模式加快對臺軍訓和情報資訊支撐的“兩軍交流合作”。


美政府及國會頑固勾連“台獨”的這些操作,某種程度上是基於一個完全站不住腳的“法理基礎”,即1950年由美國一手炮製的“三藩市和約”。該非法條約否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規定日本“放棄”而非“歸還”臺灣,企圖構成所謂“臺灣地位未定”的國際法理基礎。美方在鼓噪涉臺議題時一直以基於“三藩市和約”的“臺灣地位未定論”為藉口;島內“台獨”勢力拒絕“九二共識”,也是以這種論調以及“三藩市和約”高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為口實。


面對複雜挑戰,中國有必要在國際層面更有針對性地加強有關“臺灣國際法地位”問題的法理鬥爭,在“以《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中,更有效地開展維護祖國統一的偉大鬥爭。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是已歸還中國


臺灣作為中國固有領土的一部分,原本不是“問題”,但因日本通過侵略戰爭霸佔中國的臺灣、澎湖地區,“臺灣問題”由此產生。1943年,中美英三國在開羅舉行會議,商討對日作戰方針及戰後遠東國際秩序安排等重大問題,其中一個重點就是如何解決日本侵佔中國臺灣、澎湖地區的問題。美國在為會議起草的宣言草案中,根據國際正義原則提出日本必須把竊取自中國的臺灣、澎湖等地區“歸還中國”,但英國對此極力反對,主張把“日本歸還”改為“日本放棄”臺灣。



英國提出這一方案的目的,是企圖讓日本“放棄”臺灣,隨後按照一戰後建立的“國聯”規則,由其他殖民地宗主國“委任統治”臺灣,或者使臺灣與大陸分離以便列強在兩岸之間玩弄“相互制衡”策略。事實上,英國在二戰後離開南亞和中東時都玩弄了這種策略。對於英國殖民主義者的圖謀,中國予以強烈反對並堅持使用“歸還”。這一正義立場當時得到美國支持,開羅會議最終通過的《開羅宣言》還對日本“歸還”臺灣的戰後安排作出更精確的法律界定,把草案中“歸還”(return)一詞,改為更加強調物歸原主、恢復原狀的“歸還並恢復原地位”(restore)一詞。在1945年波茨坦會議發表的《波茨坦公告》中,中美英三國對落實《開羅宣言》上述條款作了進一步強調。


正是基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確立的原則措施,1945年9月2日,同盟國九國的代表,按照美、中、英、蘇、澳、加、法、荷、新(新西蘭)的順序,同日本政府正式簽署《日本投降書》,從而使臺灣、澎湖等地區根據這一多邊國際條約順利回歸中國。歷史事實表明,由日本侵略戰爭造成的“臺灣問題”,通過中美英三國簽署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中國等九個同盟國與日本正式簽署的《日本投降書》這一多邊國際條約,在1945年已經完全得到解決,臺灣已經回歸中國。


“臺灣地位未定論”已遭徹底否定


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急於控制臺灣這個地緣戰略要點,因而改變之前“臺灣歸還中國”的立場,一方面試圖通過直接干預中國內戰使臺灣同大陸的軍事對立長期化,另一方面緊急拼湊“三藩市和會”炮製“三藩市和約”,為“臺灣地位未定”編造法理基礎,企圖改變臺灣已回歸中國的國際法地位。


朝鮮戰爭爆發後的第三天,即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就命令美海軍第七艦隊進駐臺灣海峽,強行干預新中國政府解放臺灣,隨後還同台灣當局簽署所謂“共同防禦條約”,向臺島派駐大量美軍。同時,美國還匆忙召集“三藩市和會”併發表所謂“三藩市和約”,把中美英三國通過的兩份國際法檔以及中美等九個同盟國與日本正式簽署的多邊條約明文規定的日本“歸還”臺灣,篡改為日本“放棄”臺灣。


以所謂“三藩市和約”關於“日本放棄臺灣”條款為起點,美西方開始公開宣稱“臺灣的國際法地位未定”。“台獨”勢力利用非法的“三藩市和約”,鼓噪日本“放棄”臺灣後臺灣有權“自決”。美國自中美建交以來操弄的所謂“與臺灣關係法”、對臺“六項保證”乃至目前一些反華議員正在炮製中的所謂“臺灣政策法案”等,都是以“臺灣地位未定”作為法理基礎。


美國在臺灣地位問題上踐踏已經達成的國際法規則,罔顧臺灣屬於中國並回歸中國的事實,甚至不惜否定自己也曾付出巨大代價而取得的反法西斯戰爭重要成果,完全是出於地緣政治私利。


早在朝鮮戰爭爆發前的1949年3月,美國中央情報局就在一份報告中提醒美國政府,稱“臺灣對美國的戰略意義”在於“一旦發生戰爭,臺灣可以成為軍隊的中轉地、戰略空軍基地、控制日本與南部海洋航線的海軍基地,也可作為島嶼之間相互支持的美國防禦鏈上的重要一環。”由此可見,美國改變以往立場,在所謂“三藩市和約”中炮製“日本放棄臺灣”條款,正是為了製造“臺灣地位未定論”,進而把中國的臺灣變成可以被美國控制的“不沉航空母艦”。


但“三藩市和約”有關“日本放棄臺灣”條款,早已被相關國際條約、檔以及半個多世紀以來廣泛的國際實踐徹底否定。


首先,中國作為遭受日本侵略戰爭傷害最慘重的國家和對日作戰最主要的盟國,在召開所謂“結束對日戰爭狀態、重建盟國與日本之間和平關係”的“三藩市和會”時卻被徹底排除在外,在沒有中國參與的情況下出籠的對日“三藩市和約”,完全是非法無效的。把中國臺灣海峽兩岸的代表均拒之門外,把已經按照一系列國際法檔完全解決了的臺灣問題重新挑起,由美國獨家起草對日“和約”,由美國片面決定日本“放棄臺灣”,這不僅粗暴踐踏《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等多邊條約和文件,在臺灣已經回歸中國的現實中也根本不具任何法理意義和法律效力。


其次,臺灣問題的始作俑者日本在1972年《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均承諾尊重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這就直接否定了美國處心積慮炮製的“日本放棄”條款,由中日直接當事國雙方明確界定了臺灣“回歸”中國這一國際法地位。


第三,聯合國大會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合法席位的2758號決議,以及半個多世紀以來廣泛的多邊/雙邊國際檔和國際實踐慣例,包括世界上181個國家同中國建交的所有雙邊檔和國家交往實踐,廣泛形成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基本現實和國際法地位。


解決臺灣問題只能遵循中國法律


臺灣問題的歷史和法理經緯都充分表明,臺灣問題實際上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70多年來,兩岸關係發生深刻變化,但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本事實和法理現狀,從未改變;二戰以來解決臺灣問題的有關多邊、雙邊國際檔與條約所確立的國際規則,即日本必須將侵佔的中國臺灣、澎湖地區歸還中國的國際法定論,從未改變。


臺灣是中國的臺灣,解決臺灣問題只能遵循中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這一法律地位作出明確界定,並把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列為包括臺灣同胞在內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全國人大專門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一方面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做出法律化安排,另一方面也為防止“台獨”勢力分裂國家的各種風險做出“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法律化規定,從而完整構成解決臺灣問題的法律框架和法理基礎。


中國共產黨根據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願望,基於國家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奠定的法律框架和法理基礎,提出新時代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把臺灣問題放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放在中國大陸經濟社會發展不斷進步的基礎上加以解決;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作為兩岸統一的最佳方式加以堅持和促進;把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作為兩岸關係的政治基礎,在兩岸經濟、文化等領域廣泛交流合作的和平發展和融合發展中,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同時,針對極少數“台獨”分裂分子日益猖獗的分裂國家行徑,按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要求,構建和保留使用武力、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


當前兩岸關係正處在歷史性的十字路口,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如何解決臺灣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闡述,“堅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但絕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只要兩岸都正視臺灣問題產生的歷史經緯以及圍繞臺灣問題的法理經緯,都正視和尊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本事實和基本法理,都堅持推進持續深入的經濟文化交流和政治協商,就沒有解決不了的分歧,因為按照“一國兩制”構想以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讓兩岸人民共創、共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和成果,符合兩岸全體中國人的根本福祉,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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