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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要知道......不要因為職位,放棄保障自己的權利
2012/03/18 17:23:44瀏覽634|回應0|推薦34

憲法保障大家都有維護自己的權益。

像慧兒遇到疑似同性戀的董姓建築師前夫的案例,就不應因她社會上的職稱,就要她放棄保障自己的權益。否則那只是帶給對方惡人有恃無恐,認為「你抖出我底細,我就用你職稱來毀掉你」來作吃人的要脅。

這是甚麼世界?這樣世上還有王法嗎?

何況那惡人還有一個在某北區重地地檢署擔任署長的林姓舅媽,那舅媽還有個名字中有福字的弟弟律師,心中當然更有恃無恐。

離婚四年多,慧兒善良,沒有向那惡人要求過一毛錢,也沒說過前夫的惡形惡狀。離婚協議書上,四年多來對方沒有一條作到。一直到離婚四年多後,慧兒發現以前她出錢而前夫登記他名字的已清償完的9坪多高雄小套房,協議書上說要過戶還她,不但拖延沒還,還經由代書察覺他有新增貸款,怎麼可能呢?她當時明明拿錢讓他還掉所有已借的貸款,難道......。?否則今天怎麼出現「後面新銀行接續前面銀行貸款業務」的字眼?令人不平!更糟糕的,是那惡人積欠管理費一大筆,管委會到處找他連繫他,他不但躲起來不接電話更由他姊姊明芬、玲玲擋掉,說他不在或者掛掉或會轉知然後就沒下文,管委會找上慧兒,說連繫不上,其實是對方要要賴,當然慧兒也找不到他(法律是真的不知道嗎?其實說實話前妻比別人更找不到,不然離掉是離假的嗎?),並給她法院因積欠管理費要開庭的公文,最後她無法,只得還替那惡人還掉那一大堆管理費。

離婚四年多了,爛賬還要沒關係的前妻還?這是甚麼道理?

法規該不該修一下了?

現在性別平等難道是假的?

那惡人還脫產,所有房地全過到姊姊、姊夫及他們相關親戚名下......

慧兒不知怎辦?後來請教別人才知道,這一下也很震驚,原來離婚協議書條文如果對方沒有履行,那追訴期只有五年,過五年誰拿對方都無法了。而時間已經過了四年多,就快五年了,她只得提出。

不是錢或報復的問題,而是婚姻一開始,對方那疑似同性戀的建築師就毫無理由的離家出走,連債和家計及所有問題都丟給慧兒,永遠在擺爛,離婚後還如此,完全違反「誠信」的原則,慧兒累了,而且這種離婚之後還尾大不掉的「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已讓人無力承接。

提醒大家,不要害怕,無理的事還是要站出來為自己爭取,不要因為職位,放棄保障自己的權利,即使是小蝦米對上大鯨魚......

或者應該要有些有關「家庭法學」的資料可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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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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