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8/05/07 11:02:37瀏覽1041|回應2|推薦11 | |
有趣的是,在我們不懂的那些事情當中,有些我們大方地承認自己不懂,另一些我們喜歡不懂裝懂,甚至不必「裝」懂,壓根兒就覺得自己很懂。比如你覺得這幾天胃不舒服,上醫院檢查,醫生說你得了胃癌。你會一笑置之,還是嚇得屁滾尿流?大多數人是後者吧。因為我們不懂,醫生才懂,既然醫生說我得了胃癌,肯定是真得了胃癌。
會不會問自己:真的是胃癌嗎?我覺得不太像,我覺得醫生弄錯了,這個醫生太差勁,這是個恐龍醫生,甭理他,該怎麼過日子照常過。大概很少人這樣吧。倒是有一聽見醫生宣布自己罹癌就忙著交代後事的。
因為我們能夠「謙虛」的承認,關於癌症醫生比我們懂。可另一些事,例如感冒,就不一定了。有些人看完感冒領完葯,首先檢查葯袋裡的葯,心裡開始嘀咕:這種葯不好,怎麼開這種葯,這種沒效啦,怎麼少開了這種那種……要開這個那個才對。他不但心裡嘀咕,還告訴朋友那個某某醫生很差,感冒藥都不會開,自己儼然是感冒專家。
這人怎麼成了感冒專家呢?因為他念了七年醫學院,留過洋,待過大小診所擔任主治醫師?才不,他只是「常感冒」罷了。他覺得感冒這種小事很容易懂,不需要讀醫學院也不需要有執照,誰都懂。
因為常感冒所以成了感冒專家,因為常看新聞成了政治學家,因為天天上網成了網路天才,因為生過三個孩子理所當然是育嬰達人、親子問題專家、兒少福利諮詢顧問、教育家。可是沒有人「常得癌症」,因此癌症專家很稀少,必須讀過醫學院。
這個社會上專家很多。因為專家太多了,尤其在某些事情上幾乎人人都是專家,以至於「社會大眾的認知」就等於「專家意見」;與這種「街頭專家意見」或者「民眾感受」相左的動物,便稱為恐龍。
據說恐龍已經絕種很久了,如今只能以化石呈現。將某人稱為恐龍,就表示此人是生存在白堊紀到侏儸紀(按某些基要派基督徒的說法,大約五千年前),不是現代社會應有之物。為甚麼不是現代社會應有之物呢?因為他腦袋裡裝的東西與現代社會大眾不一樣;如果他是正確的,就代表大多數民眾是錯的。民眾怎麼能錯?「人民永遠不會犯錯」是這個時代的信條。
在許多「人人是專家」的事務中,司法是其中一項。由於人人都是專家,因此千千萬萬個專家的意見,當然優於一個專家的意見;如果某個專家的意見不符合千千萬萬專家的共識,前者就可以稱為恐龍。如果這個專家擔任法官,那他就是恐龍法官。
舉個例子。有個女子與朋友到 KTV 唱歌,結果被三個男人下藥迷昏,還被輪流性侵,讓她身心受創。後來她一狀告上法院,沒想到法官以罪證不足判三名被告無罪。她勇敢地站出來,控訴遇到了恐龍法官。
為甚麼這是一隻恐龍法官呢?任誰都知道,三個男人集體迷姦一個女人當然是有罪的,不但有罪,還要重重的懲治,槍斃三次。法官怎能判強姦犯無罪?豈不是和人民的認知天差地遠嗎?法官到底懂不懂人民在想甚麼?這個法官連「強姦犯應該重判」的常識都沒有,不是恐龍是甚麼?
這種例子太多了。從蘇建和案到性侵三歲女童案到特別費案到江國慶案,無論甚麼案子總有法官的判決與民眾的「感情」不符合。甚至有人提議,為了讓判決更符合民眾感情,要讓民眾加入審判,將大眾情緒反應在判決書上。例如陪審團制。
我個人對陪審團制相當反感,對於在台灣推行陪審制尤其反感。為甚麼沒人推行醫師診斷要採用「陪診團制」呢?將大眾的情感反應在醫療方法上?醫生說,這個人必須把肝臟切掉一半,而民眾的共識是:不,把肝臟切掉一半怎麼行?以後豈不是肝功能減半身體虛弱,這樣等於黑白了他的人生,不行不行。為了符合民眾感情,於是醫院決定不切肝了。
這樣可以嗎?大約沒人贊成吧。
人們會說,肝病要怎麼治療才是最佳手段,醫生說了算,因為醫生才是專家。那麼法官就不是法律專家嗎?那些一天到晚寫文章批評個案判決的部落客,擁有千躉萬躉的粉絲,大家都說他罵得好,擁護他支持他,一齊痛罵恐龍法官。可我沒見過哪個部落客像他批評的承辦法官那樣,閱讀了該案的每一份狀子的每個字,聽取了每一句證詞,親自勘驗了每一項證據,熟知本案相關的每個法律條文、實務見解和學說理論。他們甚至連判決書都沒有詳細研讀過。他們唯一的罵點,只是判決的「結論」不符合「民眾感受」,如此罷了。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案子審理到甚麼程度,哪怕再開一次庭就可以結案,如果這時候法官調職走人,換另一個法官來接這個案子,一切又得從頭來過,從起訴書開始重新審理。幹嘛要搞得這麼麻煩呢?因為法官判案絕不能以「聽說」為基礎,即使他依據的是別的法官昨天才審理過的詳細資料也不行。法律要求審判者必須從頭到尾親自審判。這叫「直接審理主義」。
因為法官是人類,不是神也不是恐龍,他不能憑空判斷,不能從資料紀錄甚至報章雜誌就料事如神地發現真相。法官得到的資訊愈多,愈真切,判決才愈能接近真實。甚至在詢問證人的時候必須觀察他的表情舉止語氣態度,以判斷證詞的可信度。一個案子如果審了三年,法官在這個案子當中得到的訊息量是非常大的,最後基於這些資訊做出認定,才能盡可能地貼近真實。
當然任何制度都有不足之處,法官也有誤判的可能。然而,只聽新聞報導只讀過報章雜誌的一般民眾,對於這個案子所能獲取的訊息量,顯然遠遠少於承辦法官,要說他的判斷會比法官更接近真實,是難以置信的。
一個人的判斷,必然比一千個人的共同判斷更不可靠?假設某甲與某乙在某個夜晚相處在一起,當晚另一個地方發生了凶殺案,有一千個人認為是某乙殺的,但某甲認為不是,因為某甲知道某乙當晚不在命案現場。誰的意見更真實呢?是一個某甲還是一千個群眾?某甲雖然只是一人,但他擁有那一千人所不知道的資訊。一個法官花費了幾百個小時親自審理案子,難道他的見解不比只看報紙的民眾更貼近真實嗎?
然而這是一個「民主」時代,民主的本質就是比數量,量變產生質變。一個人的想法很荒謬,一百個人都這麼想就值得重視了,一萬個人都這麼想就成為必須接受的現實;要是一千萬兩千萬人都這麼想,這就是潮流,就是政治正確。如果全世界有幾億人都這麼想,就成了普世價值,成了真理。
好比豬哥亮的歌廳秀本來只是低俗娛樂,可是豬哥亮紅了,受到千千萬萬觀眾的歡迎,於是他不低俗了,成了「某種藝術」,成了可以搬上檯面具有本土價值的主流表演藝術。量變導致質變。
又好比迷信本是落後愚蠢,但幾千萬人一起迷信時就成了「某種文化」,某種值得歌頌傳揚的固有美德。下至里長上至總統,凡競選公職者都必須進廟裡燒香祈福,以表示自己認同這種傳統美德。
同樣,一個人看看報紙就反對法官的判決,本來只是井蛙之見,幾萬隻井蛙都看報紙都反對這個判決,那就不是幾萬隻井蛙之見了,變成符合輿論的正確意見;法官的不同見解反而使他自己成了恐龍,法條的規定不符合民意反而成了惡法而必須修法。如果一個法官堅持做出不符合民意的判決,就要有承受民意壓力的覺悟,也就是要有「恐龍的勇氣」。
法官也許有當恐龍的勇氣,但立法委員絕對沒有。因為立法委員之所以能成為立法委員,並非因為他是「立法專家」,而是因為有很多民眾投票給他。只要有很多很多選票,無論你到底懂不懂法律,懂不懂立法,即使你是過氣歌手或退休的體育選手,都能擔任立法委員。這些不一定懂得立法的立法委員,卻有修改法律的權力,因此,同樣不懂法律的眾多選民便能透過許多不懂法律的立法委員,修改許多法律專家們經年累月研究設計出來的法律,以符合「民意」──無論這樣的修改會不會讓真正的專家笑掉大牙或跌破眼鏡。
例如「追訴時效」這件事,為甚麼是十年?是二十年?他背後的理論基礎是甚麼?他所要達成的法律目的要維護的制度價值是甚麼?民眾不清楚。但民眾不能忍受一個明明有罪的人卻可以不必受到制裁。又例如「無罪推定原則」,誰懂呢?大家只知道明明是一個罪大惡極的人,卻要有足夠證據才能將他定罪,他自己卻可以悠哉游哉躺在那兒,不需要努力證明自己的清白。所謂無罪推定,就是你明明知道他是凶手卻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凶手,就得讓他逍遙法外,讓他步出法庭時對著鎂光燈眉開眼笑的說:「司法是公正的!」多麼不正義啊,多麼不符合民眾的感受啊。
群眾怎能明白,讓一個無法被證明犯罪的人大搖大擺步出法庭,才是「正確」的法庭,才是文明的社會。就好比你無法讓群眾明白,雞蛋的營養價值比人參高。
學習法律有時讓人感到十分無奈。學了那麼多理論,背了那麼多法條,研究了那麼多判決判例,花了那麼多時間精力去思考那麼多艱深的問題。結果呢,連一本法律書都沒碰過的人的意見也能影響立法,甚至影響司法──只要人數夠多。
如果連法律人都墮落了,這個國家就算完蛋了。一個花費那麼多精神智力學習法律的法官,如果為了貼近民意而否定自己的專業良知,這不是墮落嗎?不是自甘下流嗎?或許有些法官打算改行去競選民意代表,因此民意對他來說是重要的,是不可忽視的。然而墮落的法官即使改行也只能是個墮落的民意代表,即使落選了也只能當個墮落律師,然後加入愚民的行列一起努力使這個國家變得更加墮落。
我真心替那些被稱為「恐龍法官」的法官們感到高興,這是個榮耀的稱謂!如果你到了「腦殘村」,滿村的村民都是智障腦殘,你被他們歡迎應當感到羞恥,因為他們覺得你跟他們一樣腦殘。古代有些科學家因為堅持地球是圓的,人類是進化來的,因而被社會大眾稱為魔鬼異端。他們也應當以那些稱號自豪,因為這證明他們的見識高人一等。
順便說一下「陪審制」。從前有一部美國電影,巨石強森主演的。主角是一個退役軍人,當他回到故鄉時發現故鄉變了,以往純樸的鎮民被進駐的賭場污染了,連小朋友都因為賭場保全人員販賣毒品而受到毒害。憤怒的巨石強森拿起大木頭棒子衝進賭場,二話不說痛打那些保安,砸毀賭場設備,接著被警察逮捕。這是一宗罪證確鑿的傷人及毀損財物案件,不但有錄影還有超過一打的證人。被痛毆的保全人員個個帶傷出庭作證。不但如此,巨石強森還因為不滿自己的律師無能,當場把他炒魷魚。他自己為自己辯護,得到了無罪判決。
他做了甚麼?他對著陪審團當場掀起上衣,露出幾個月前被賭場保安割傷的恐怖傷痕,嚴詞指控賭場對這個小鎮的毒害,讓小鎮變得多麼墮落。接著他宣示,如果自己獲得無罪的話要競選警長,要改變這一切。就這樣,一場演說感動了所有陪審員,獲判無罪。
姑且不論電影的誇大──電影總是誇大的──這場戲清楚的告訴我們陪審團制的本質是甚麼。嚴格來講,陪審團的功能僅在於「認定事實」,就這部電影來說,事實問題就是「巨石強森究竟有沒有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時,進入這家賭場打傷某某某,砸毀了甚麼東西,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等情形……」理論上,陪審團的職權只在於認定這些事實究竟存不存在;如果認定這些事實存在的話,針對這些事實該如何適用法律,該判甚麼刑罰,都是法官的職責。
再來,陪審團如何認定事實也必須符合證據法則,如果當事人或律師使用的證明方法違反了證據法則,陪審團也不能將該項證據或證明方法列入考慮。我們在電影上也常看到這種情節:律師用了誘導或威脅之類的不當手段得到證詞,對造律師抗議,然後法官會告訴陪審團剛才的證詞你們可以忽略或者從記錄中刪除。如果嚴守證據法則與程序正義,陪審團未必不能得出接近真實的結論。
然而,陪審團是很容易「忽悠」的。例如挑選陪審員的過程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就可以決定認定事實的「傾向」。比如被告是白人,被殺死的是黑人,如果陪審團裡都是黑人或者對種族歧視議題敏感者,關於「有無殺意」的判斷上,就比較容易產生某種特定結論。
其次,陪審員都是法律外行,對於證據法則並不十分熟稔。甚麼證據不能列入考慮,甚麼攻防方法違反程序規定,哪些事實在決定被告有罪上是重要的、哪那些是不重要的,陪審員並不清楚。法官雖然有指揮訴訟進行的權力,但他無法全面掌控陪審員的眼睛耳朵。例如在「魔鬼代言人」這部電影,開頭基努李維辯護色狼教師那場戲。基努李維一邊詢問證人一邊逛大街似的在法庭上晃來晃去,晃到陪審團面前時,故意將被害人上課塗鴉的紙條露出來,讓陪審員看見。那張紙條尚未作為證據呈上法庭,卻已經在陪審員心中烙下被害人的負面印象了。類似這種「訴訟技巧」在美國法庭天天上演,花招百出。為甚麼在美國有些律師炙手可熱,打贏一場官司可以賺進百萬美金?就是因為在陪審制之下律師很有「發揮」的空間,可以顛倒黑白操控審判結果,因此能幹的律師相當值錢。
以美國人平均教育水平之高,律師尚能操控陪審團至此,要是在台灣推行陪審制會有甚麼結果?別說被律師玩弄於股掌了,甚至被議員財閥媒體名嘴玩弄於股掌都是大有可能之事。一旦讓無知民眾進入法庭參與審判,我想,那些歷經百年錘煉的法律原則,諸如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比例原則、傳聞法則、責任主義、過失主義、物權行為無因性、言論自由、契約自由、有限責任……等,恐怕都將毀於一旦,一個又一個無厘頭的判決毫無節制生產出來,把台灣的司法弄成畸形兒。
我不是說陪審制一無是處,只是覺得在這種社會氛圍下搞陪審制只是浪費資源。陪審制最大的功能在於補強司法官認定事實的不足。的確有些司法官形同「法匠」,成天窩在書房裡搞不清楚社會生活實況。一個從來沒去過「夜店」的法官,如何感受在夜店裡交易毒品的實際風險?一個從來沒有擠過巴士的法官,怎麼瞭解在巴士裡伸出鹹豬手的色狼,到底會不會被人「親眼看見」他的鹹豬手?這是司法官的教育訓練問題。現況是,進入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而法官太少,每天忙於案牘沒完沒了,根本抽不出時間進修,更別說是進行社會生活實況的觀察或訓練。
根本之道是改善現行司法制度,讓司法程序的設計更合理更簡化,更節省人力,並且投入更多資源培養司法人員,加強訓練。花費資源在這件事上絕對比搞甚麼陪審制更有效率,也更能在本質上讓司法進步。現在的問題是,民粹主義盛行搞得滿大街都是法律專家,人民愈是「自以為」懂法律,愈不信任法院;政治人物為了奉承民意也對司法機關採取不信任不支持的態度,於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就愈加偏離正道。結果是,國家對於司法投入的資源不但不增加,反而增加司法機關的壓力;司法官在這種不當壓力下品質能夠提升嗎?能不墮落嗎?愈墮落,人民就愈不信任,惡性循環下台灣的司法改革就永遠沒有成功之日。
居然還有人提倡民間評議法官的機制!簡直就是逼迫法官放下專業良知去擁抱愚蠢民意,簡直就是逼良為娼。當一個法官面臨要重判強姦犯,還是以罪證不足宣判無罪,他需要考慮的不是數十年來學習到的法律專業知識,而是自家孩子在學校怎麼做人時,司法就完蛋了。甚至還有些法官居然以擁抱民意為榮,被逼為娼還要給自己立牌坊。
也許在我寫這篇文章時,台灣的司法已經完蛋了。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