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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7 15:41:32瀏覽589|回應0|推薦16 | |
罷昌案結束,出現新謎語───「安定力量」猜一成語?答案是「欲罷不能」。
鄭重聲明:在下是百分百異性戀有氣概的男性,不欣賞同性戀,更討厭黃國昌的嘴臉。但我以為,能為自己不喜歡的事物辯護,才是文明的表現。
黃國昌就算有千條不是,他推動婚姻平權、同婚合法,卻是極為正確的;安定力量以反同婚為動機(雖然表面上扛出許多空話)要罷免他,實在令人齒冷。
幸好沒有罷免成功,否則國際間都要流傳:台灣一名國會議員,因為支持同性戀人權遭到罷免。台灣的形象一下子跌到中國大陸與沙特阿拉伯的水平;同時也幫黃國昌戴上一頂人權鬥士的桂冠,豈非大大不妥。
關於支持同性婚姻的觀點,博學碩儒們已經講了太多,我的見識並不更高,在此只針對「介入正常家庭、破壞天理倫常」這點說一說。
曾聽聞一個說法:「如果同性婚姻合法,我怎麼跟我的孩子解釋,為甚麼大家都是一個爸一個媽,小明卻有兩個爸爸沒有媽?」
有此疑問者,請參考小強的案例:「為甚麼大家的爸媽都是台灣人,小強的爸爸卻是黑人?」有以下幾種釋疑方式:
一、小強他媽喜歡黑人干你屁事。
二、孩子,只要兩個人相愛,無論黑白黃紅都可以結婚。
三、因為小強的爸爸來台灣,娶了小強的媽媽,兩人辦了登記。
四、因為黑人的XX比較巨大。(XX是指塊頭)
五、我不知道。
回答「不知道」會不會太不負責任?會嗎?如果你的孩子問你:爸爸,微波爐為甚麼能夠加熱食物,你有自信能夠正確回答?好吧,你是理工科的,你的孩子問你隋煬帝與唐太宗的親屬關係,怎麼辦?
甚至有人說不知道怎麼回答「兩個男人如何生孩子」,這種近似胡鬧的問題。
姑不論你是真不知道還是羞於向孩子解釋,只因為你的這一點點困擾,就應該剝奪別人的婚姻權嗎?
所謂「介入正常家庭、破壞天理倫常」真不知從何說起。
如果你是「正常」家庭(一爸一媽加一例一休),同性婚姻要如何「介入」?一旦同性婚姻合法,你的家庭就變得不正常了嗎?是因為同婚合法會讓原本異性戀的你,不由自主想找個男人當小三?還是你太太會因此忽然想找個女人外遇?實在很難想像會發生這種事。
如果你有個異性戀兒子,會因為同婚合法了就想找個男人結婚?如果他原本就是個同性戀,即使同婚不合法,難道他會因此不交男朋友?
也許你認為,同婚不合法,我兒子就算是同性戀也只能偷偷摸摸搞,不敢光明正大地搞,所以同婚合法將破壞我家庭表面的寧靜。對我來說,同婚不合法,我就可以假裝我兒子很正常,對親友好交代;壓抑兒子的性取向以粉飾太平、維持家庭和諧、營造「正常」假象、滿足我的倫理綱常與人際關係。這些,遠比人權甚麼的重要得多。
同婚合法,破壞的不是「家庭」,而是破壞你心中「對正常家庭的想像」。好比女人就應該有子宮,小嫻沒有子宮,破壞的不是她的家庭,而是破壞她婆婆對女人的想像。你會不會覺得,留長髮的男人是對「正常男人髮型」的「介入」?隆冬吃冰淇淋,是對「正常飲食文化」的「介入」?
也許這就是為甚麼,安定力量要拿出一堆空洞的理由來罷昌,不敢直接了當說唯一的理由就是恐同反同。把反同的理由說清楚,說到底,很容易暴露一些不堪的品質。
「排斥異己」是人性中一個頑固的品質,即便沒有任何理由,天然的直覺的對於異己看不順眼。這種品質在漫長(也許幾百萬年)的演化中確實起到積極作用。
對於遠古的原始人來說,「陌生」往往帶有危險性,肉食性猛獸、有毒植物、土地乾旱、異族侵略、無抵抗力的新型細菌或病毒。那些天生喜歡擁抱陌生事物,樂於探險的原始人,漸漸後代變得稀少或者絕種,因為他們在還沒有子嗣就掛掉的機率比其他人高;相反的,能夠子孫繁茂幾百萬年到今天,我們的祖宗們,都是安於現狀、遠離危險、排斥異己甚至迫害異己的人,他們的DNA有遺傳優勢。
試想,大草原中忽然出現一群沒見過的人,長相、裝束、語言、行為模式皆與我儕相異,最安全的做法是甚麼?是友好接觸、充分溝通、彼此包容?還是不由分說,上去就把他們屠戮殆盡?
然而如今已是文明時代,建立文明的重要基石,就是與「天性」相對抗。例如鋼琴家的手,那能是手嗎?那是手的自然演化出來的功能嗎?若不是鋼琴家夜以繼日苦練那雙手,堅苦卓絕地對抗手的天性,能製造出自然界所無的美妙音樂嗎?
強者奴役弱者,也是天性,不去對抗這種天性,就沒有「廢除奴隸制」這項文明成果。
奴隸、婦女、殘疾人、異族、異宗教異文化,文明的進程是逐漸從排異演化到包容,是對自然人性的逆反。如今,反同者振振有辭的說同性戀是不自然的,是違反上帝旨意的,是不按上帝命定的功能去使用性器官。然而,反同者並沒有裸體上街,難道衣服是自然演化出來的嗎?反同者吃飯也是先煮熟了,難道地裡長出的莊稼不夠自然嗎?你為甚麼要用人工的電鍋去煮它,何不直接到田裡啃稻穗?難道上帝造鼻子的功能是為了架眼鏡?你戴眼鏡豈不是違反上帝對於鼻子的設計?
很明顯的,「違背自然」只是一個藉口,骨子裡就是排斥異己。我們既然能夠壓抑天然的排異衝動,包容不同的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政見,不同品味,甚至某種程度包容了不同的道德標準;我們可以說「我不認同你,但我捍衛你的權利」,為何不能再進一步,包容同性戀呢?
對於反同者來說,看見那些娘娘腔、不男不女的傢伙招搖過市,大搖大擺地享受我們異性戀發明的結婚制度與權利,的確很難忍受,我懂。就好像150年前,美國白人看見黑人大搖大擺地享受公民權,同樣難受。憑啥呢,這是我們白人的國家,你們黑人憑甚麼坐享同樣的自由與權利。150年前的美國人不容忍,他們寧願接受一場戰爭,死去60萬人。
死掉60萬人還是不容忍,直到馬丁路德金被刺殺還是不容忍,直到歐巴馬都當完八年總統了,還是有些人不願意容忍。
是的,大家都辛苦了,為了人類文明,為了使台灣成為一個重視人權的文明的國度,很多事都得忍一忍,尤其那些只是讓你看不慣卻不會傷害你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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