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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30)卸責
2022/07/03 06:20:22瀏覽1548|回應0|推薦48

公正亡、哀悼魂

寒冬裡、暖陽中

躡著腳、空虛行

狗咬狗、滿嘴毛


冬季裡的11月…

微微的東北風和暖暖的陽光

暫時把我所有煩惱拋諸雲外

回味昨日…

還在有特色、整潔的芭樂車站

細嚼慢嚥、品嚐台鐵美味便當

超嫩、滑溜的排骨和新鮮蔬菜

是2020年來我最幸福的一刻!


今日卻收到芭樂市地政回覆公文

於是忙碌生活步調又啟動了

開始寫陳報狀於芭樂地院

陳報狀寫道:

聲請繼續受理拆屋還地理由


1原告收穫芭樂地政事務所公文說明第3項…

辦理法院屬託土地界址鑑定作業程序

及鑑定書圖格式第2條5項第1款:

「地政機關辦理時,

應會同法官及當事人實際勘查,

並將法官現場囑託之事項紀錄於

法院囑託鑑測案件

法官現場囑託事項紀錄表』內,

據以施測,

未經法官囑託之事項,

測量員不得增加鑑測項目。

言下之意是指誤差值甚大因素是

依據法官指示所造成!

換言之是指控法官大人勘測當日

故意放水為被告等人護航,

大人您不需要出示公文

公開澄清辯解嗎?!


2芭樂地政事務所公文說明第3項…

本所辦理法院囑託鑑測

工作係依上開規定及法官囑託事項辦理後,

將鑑定書圖函送法院供審判之參考

就是說鑑定書圖僅提供審判參考,

原告曾舉證多項證物例如

芭樂市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等等,

請問法官大人是不是都該列入參考範圍之事項,

並以科學觀點有憑據找出最精準占用面積

計算賠償金讓原告心服,

而不是單一採信芭樂地政事務所

成果圖提供不精準面積數值

無法解釋長寬多少約數值,

強制原告全盤接收誤差值甚大的成果圖

損害原告權益,

原告強烈質疑法官大人

手持的天秤是不平衡對等、

是先入為主預設立場

審理拆屋還地!


3芭樂地政事務所公文說明第3項…

另有關成果圖部分為經本所單位主官核定後,

核發之成果圖經承辦人員簽職章及主任之簽名,

訴訟當事人如對鑑測成果疑義,

因屬司法訴訟程序,

應向法院陳訴處理

即是芭樂地政事務所已經補正成果圖

加簽主任審核章,

原告要求地院郵寄一份補正後正本成果圖於原告

並繼續審理拆屋還地!


貳、民國109年11月X日出庭補充說明精神賠償補

民國109年11月X日出庭當日被告等人

對原告提出的精神賠償有異議,

原告認為若時間回朔至民國107年6、7月間

被告等人親自出面道歉占用土地數十年

有誠意的解決土地糾紛,

而不是誠信不足、高姿態擺爛

憑藉在地人的優勢欺侮出外人,

讓原告身心俱疲往返兩地奔波,

原告又何需提起刑事、民事訴訟呢?!

還承受被告恐嚇、騷擾、挑釁公然侮辱,

法官大人將心比心,

換成是您財產被竊佔、

花錢提起民事訴訟

不但被當凱子撒錢還被羞辱,

您作何感想?!

請問法官大人

原告為何不能向被告索討精神賠償?!


參、答辯被告路霸老夫民國109年11月x日陳報狀如下

1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暑、T市政均同意拆屋還地

原告陳報狀(民國109年X月X日)舉證

財政部國有財產暑、T市政府的公文

均表示同意拆屋還地,

原告不解被告老夫陳述

2/3持分公法人均可租用繳納國庫,

原告損害共有人利益為權力上之濫用的

指控有何憑據?

請問法官大人被告路霸老夫

是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合法持有人嗎?!

能代表財政部國有財產暑和T市政府主張租用嗎?

還是國有財產暑和T市政府授權老夫被告

處理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糾紛呢?

原告要求被告老夫公開出示授權證明?!


2被告路霸老夫主張非故意重大過失依附之地上物,

適用民法第796之1規定免去全部法院裁量權

原告納悶被告是法官嗎?

有無非故意重大過失是被告來評定的嗎?

若依被告的觀點

全台灣違章建築的持有人

都以非故意重大過失

不准法院裁定拆除,

都市如何規劃?

通行的權益如何來維護?


3原告就是因王八段7444地號

被規劃為道路用地困難買賣轉讓

只能等待市公所徵收,

才讓被告有機可趁強行竊占使用數十幾年

還以住家使用且不必繳土地稅,

原告只能依法徵收5年的租金

而且採法院常用的家出租土地之計算方式:

申報地價x5%-10%(年息)1/3持有面積x5年計算租金,

無逾越一般行情,

反而認為被告佔了便宜還賣乖!


寫完陳報狀後雙掛號寄出

哀嘆已死的司法系統

貪瀆的本質赤裸表露

而最佳的攻防武器就是互相..

卸責!

備註主張給付慰撫金賠償

(包含裁判費、鑑定費規費、地政文件規費、

戶籍謄本費用、郵資費用、影印費用、

車資費用、律師鐘點費、痛苦指數

其中痛苦指數賠償包括車壓力、出庭驚恐與憤怒、

寫狀壓力、為訴訟減少母親的終身遺憾等)…

當然知道無法源依據

鐵定被駁回!

只是想….

把原告和被告的

因果關聯提出來討論

(因:遭受到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

果:必需承擔原本不存在的壓力)

無法源的依據下

心證是否更有彈性

對被害人的遭遇

將心比心感同身受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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