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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7 07:48:23瀏覽1383|回應0|推薦44 | |
騙子身分沒有貴賤、沒有是非道德 騙子遵守利益至上、寡廉厚顏無恥 徹夜輾轉難眠後悔自己無知和魯莽 當庭撤告… 隔日致電芭樂縣政府詢問 獲知並未通知芭樂市公所拆除違建! 十分懊惱自己腦殘… 不是告訴過自己 相信惡魔的謊言就是殘害自己.. 但是… 優質的終身俸法官是惡魔嗎?! 心頭卻泛起一股涼意的低語: 基本上在司法已死的社會 守法的信徒都會被看成是… 傻子! 我是呆子才會相信恐龍的鬼話… 撤告! 沮喪卑微向天國的父親訴苦 突然聽見熟悉聲音和乍現… 「追加被告」四個大字! 積極翻閱民法發現可依… 民法225條第二項請求 基礎事實同者追加告訴! 開心之餘… 反覆看著老夫之子陳報狀 又掀起怒氣! 於是答辯狀寫道: 壹、追加老夫告訴理由: 原告提供芭樂市函文說明第二項第一點… 納入「A類優先執行案件」 分項、分次執行排程拆除。 原告相信法官被這段文字誤導… 事後經原告查證芭樂縣政府告知 並未發函市公所通知 拆除王八段7444地號上違建 並解說拆除程序 必須持有法院判決才能拆除… (因縣府財力困乏,必須由法院執行強制拆除) 事實呈現的結果原告無法接受, 因為違背道路共享、土地正義的原則, 縱容路霸的行徑不符合社會期待… 貳、答辯被告聲明 被告(1):原告需測量屬於原告持有部分, 不得主張權利以外部分 答辯:芭樂縣政府發文清楚指證 被告占用部分係屬公有地, 被告為己之私利影響行人權益和都市規劃, 原告不解沒有持土地權的被告 有什麼資格和權益 不准原告聲明拆除地上違建… 原告期盼被告高抬貴手 還給行人無障礙的道路空間! 被告(2):非故意重大過失依附之地上物適用 民法第796之1規定免去全部法院裁量權 答辯:原告納悶被告是法官嗎? 有無非故意重大過失是被告來評定嗎? 若依被告的觀點全台灣違章建築的持有人 都以非故意重大過失不准法院裁定拆除, 都市如何規劃?通行的權益如何來維護? 被告(3):畸零地利益小及為原告也無利用價值 但損害他人甚大且共同持有份可承租 損人不利己為權益上濫用民法148條 答辯:原告不解損害甚大是谁? 原告財產被被告侵占基於道路用地共享、 土地正義的原則,聲請拆除違建有何錯? 反而認為被告為己之利阻礙 芭樂市政府道路規劃 以路霸姿態強行佔領公共用地損害行人權益, 是誰損人利己? 被告(4)如果不賣不租請詢問政府部門私下表示 協議分割這樣事情好處理,原告也不吃虧 答辯:原告不賣土地是因被告買土地用於住家使用, 違反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使用用途做法有爭議 深怕數十年後又捲入被告土地買賣糾紛…. 不解原告的土地為何需被告來主張如何處置? 顯然被告利益至上 沒有道路共享的觀念! 寫完答辯狀後已是半夜 被告蠻橫、霸道的訴求難眠入睡 氣得我整夜都在… 炸鍋! 備註: 法官法規定只有「實任法官」受到終身保障, 不得任意免職在職能獲得完整的銓敘, 退休則有退休金及退養金, 服務滿15年 權益比照文官最高簡任14職等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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