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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3 07:12:52瀏覽1438|回應0|推薦49 | |
小不忍則亂大謀,匹夫之勇招敗北 平心氣和拆解鎖,伺機而動重反擊 怒火並未因… 黎明掀開沉默暗黑夜 稍感平靜、祥和 不斷提醒自己… 暴躁之火無濟於事 冷靜思考才是上策 回想出庭當日路霸3人組的陳訴 於是針對出庭當日陳報補充說明 陳報狀寫道: 壹、追加路霸2號告訴理由: 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被告路霸2號辯稱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上樓房 是路霸1號其父在三十年前蓋好了, 伊跟路霸1號說要作倉庫使用他同意後 我與他共同繳納補償金等語。 原告舉證路霸2號在王八段4447地號樓房 是以倉庫使用不是僅放置私人物品, 並非出庭當日法官所說僅放幾支羅賴拔 而是放整屋子的羅賴拔… 貳、被告路霸1號陳訴不合邏輯 出庭當日被告路霸1號說明樓房並非他所有等詞, 原告舉證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路霸1號辯稱樓房是其父在三十年前蓋好, 伊於5年前向國有財產署承租, 父親死亡後樓房由伊使用作倉庫, 4年前才給路霸2號使用等語。 原告疑惑樓房若非路霸1號持有 為何能當倉庫使用長達數十幾年? 路霸2號為何必須向路霸1號 言商需使用樓房? 更奇怪路霸1號為何以持有人的身份 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呢?! 原告更不解?檢警何須造假? 造假對他們有什麼好處?! 顯然被告等人都在說謊! 參、車庫為路霸3號所蓋的舉證與說明 原告舉證車庫是往生路霸3號其父所蓋, 故責任歸屬由繼承者共同承擔, 芭樂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第二頁寫道: 被告路霸3號辯稱 芭樂市王八街74巷44號建築物旁車棚 是伊在83年左右蓋的。 路霸3號在世時製作警察筆錄和在偵查庭 均表示他蓋, 原告不解?檢警已查證路霸3號蓋車棚的事實 有什麼好爭辯? 寫完訴狀後雙掛號寄出 不安的思緒又開始挑逗我的擔憂 恐龍會依法 (民法225條第二項請求基礎事實同者) 將徹告的被告加回來嗎?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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