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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07:36:07瀏覽1437|回應0|推薦50 | |
心湖裡飄著困惑 鏡子中浮出憂愁 腦波躍動著思緒 解鈴還須繫鈴人 晝夜不停地思索… 如何做到100%的防禦? 僅持1/3的土地持份主張拆屋還地 平心而論就法官立場而言 或許.. 是有爭議的訴求! 就如同芭樂縣政府函文所述:… 應依照民法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解鈴還須繫鈴人… 應該尋求T市市政府和國有財產署 支持與認同拆屋還地的主張! 於是寫信於T市市政府和國有財產署。 書信寫道: 持有王八段7444地號和4447地號土地的 各位地主你們好: 我也是王八段7444和4447地號土地持有人之一, 各位應該清楚現今這兩塊土地被竊佔者占用多年, 本人以民法767條、179條、184條訴請拆屋還地, 目前和竊占者已進入民事訴訟中。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 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地部分, 不予免徵 也就是說若芭樂市稅務局經查證 土地上有違建即需課稅 且補繳5年的土地稅, 而稅務局並非跟竊占者索討 則是會向地主課稅和補稅! 茲關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本人於民國107年向芭樂縣政府 告發土地上違建, 但至今民國109年遲遲未拆除, 又投訴縣長信箱請說明 為何不拆除違建? 芭樂縣政府書涵表示: 會納入「A類優先執行案件」 分項、分次執行排程拆除 經本人查證因芭樂縣政府因財政困頓, 這項優先執行案件尚未排定, 也因屬巷弄道路又非急迫性需拆除, 故拆除違建將會是遙遙無期的空頭支票! 茲關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 本人原依照也是地主之一國有財產署的作法 酌徵收租金, 但是出庭當日時赫然發現竊佔者們 都沒意願租用 且沒願意拆除土地上的違建, 更誇張陳訴自己非竊占者並沒有使用土地, 本人特此說明雖然刑事不起訴(因過追溯期) 並不表示被告等人沒佔用土地的事實, 竊占者們是經由檢警花一年半時間找到 並確認觸法事實, 本人認為檢警沒有理由造假, 由此可知竊占者是持著擺爛不處理的心態! 本人期盼無論各位地主願不願意拆除土地上違建, 懇請出示公文回覆以便本人後續訴訟, 法院認為本人謹持有1/3的土地持份, 要求拆除違建是有爭議, 避免日後訴訟中不必要的枝節 和尊重各位地主的意願, 特此書函懇請各位 秉持土地正義、道路共享和維護自身權益, 表態贊成或不贊成拆屋還地, 謝謝各位協助幫忙! 寫完後掛號寄出期盼獲得 T市市政府和國有財產署支持與認同 聯署主張拆屋還地!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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