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很久還是不知道以甚麼作為標題來討論有關目前王金平被開除黨籍的合理性
所以還是用一個直白一點的標題來開場吧
首先何謂不分區立法委員??
不看那些文言文法規說明
直接白話的說就是
以中華民國目前立法委員選制之單一選區兩票制中之第二票政黨票來計算
(各政黨之政黨票所得票數/全國有效票數)X不分區總席次=該政黨不分區代表人數
所以不分區委員的票~並不是投給立法委員~而是投給該政黨
基於該票是投給政黨而非投給人
故選罷法中有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規定,「全國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
(資料來源:http://n.yam.com/cnabc/fn/20130912/20130912748694.html)
一旦政黨以任何理由開除黨員黨籍後~任不分區委員者依法喪失其資格
那麼王金平何許人也??
為中華民國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中中國國民黨所提之不分區立法委員第一名
首先~我們先確立了王金平是立法委員~而且是不分區的立法委員~
先確定這一點之後~我們就可以繼續討論下去
那麼立法院長的職務如何取得??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六條規定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資料來源: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011#f)
那麼我就要來考考大家的中文水準如何了
何謂立法委員互選??
也就是選者與被選者都要是立法委員
如果有一方失去立法委員身分~則不符合憲法所規定
也就是說~不能由非立法委員者去選出立法院長
同理~也不能由立法委員選出一個非立法委員的立法院長
很多人由憲法六六條衍伸出一個說法~
說立法院長經選出後受憲法保護不得任意解除職務
我看不出來這一條憲法有提到保障院長職務
可以請哪位高人告訴我是否有其他條憲法條文明示保障立法院長職務??
既然立法院長需要身為立法委員來擔任
接下來就該討論王金平目前是否仍為立法委員??
依據內政部解釋(內政部為權責機關)
按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立委喪失資格從喪失黨籍之日起算~而喪失黨籍日是指喪失黨籍證明書送達中選會且完成備案之際~
中選會表示
中選會於9月11日收到國民黨的王金平黨籍喪失證明書後~依法完成備案程序~並函轉立法院註銷名籍~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8%B3%87%E6%A0%BC%E7%88%AD%E8%AD%B0-%E5%85%A7%E6%94%BF%E9%83%A8%E8%A7%A3%E9%87%8B%E9%81%B8%E7%BD%B7%E6%B3%95-041716213.html)
看來法律程序一切已經完備
那麼很多看倌會開始說
你這是釜底抽薪的解釋方法~以王金平不是立法委員~自然也無可能擔任院長~可是台北地方法院已經以假處分來確保了王金平的黨籍~所以你的釜底抽薪解釋方法行不通
表面上看起來彷彿如此
然而各位是否真知道何謂假處分??
假處分者~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或有其他類似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的現狀變更。
此處所指之暫時狀態乃指王金平之[黨籍存在]然後才能確保其[立法委員資格之存在]
所以假處分發布之前提必須在其權利義務仍然存在之狀態下即發布
如果其權利義務已不存在~則假處分已無發布需要
例如:
我的房子快要被拆了~我去申請假處分爭取我法律上所應有權利與義務~這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我房子已經被拆除~則假處分無發布之需要
當然我並不是要批評北院法官腦袋有問題
我只是要說他們的判決有悖常理
王金平之黨籍不但已經經由國民黨內之考紀會處分而不存在
且也已送往中選會
中選會很明確的表示:中選會於9月11日收到國民黨的王金平黨籍喪失證明書後~依法完成備案程序~並函轉立法院註銷名籍~
這就如同房子已經拆除~假處分卻仍然發布之不合理
假處分標的已經不存在~那處分的目標為何??
那麼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是否合法??
老實說國內各社團皆有其黨規運作
只要不違反人民團體法~司法皆不應干預政黨內部的運作
例如:某政黨很多年未曾改選主席~能不能透過司法要求政黨強制改選主席?答案是否定的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8176547.shtml)
所以國民黨依其考紀會運作開除王金平黨籍~只要沒有違反人民團體法~就是合法
那麼一堆綠油油的看倌就會挑剔說:可是馬在考紀會開會前公開的要求考紀會做出一定程度以上的裁決~可見其以黨主席身分影響考紀會之判決
關於這一點有質疑的人是很可笑的
我要請問~身為一個黨的黨主席~以高道德標準呼籲並約束黨員行為違反哪一條法律呢??
即使一個黨的黨主席告訴黨員[只要你不殺人犯火作奸犯科我們黨就接納你~即使你關說司法~即使你暴力打人踹門我們都支持你]都不違反法律了~
請問公開呼籲並且揭示黨規對於道德要求的標準哪裡違法??
綜上所述
1.王金平是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2.不分區立法委員需依附黨籍之存在而存在(選罷法73條)
3.立法院長必須為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憲法規定)
4.王金平已確實喪失立法委員職務(國民黨檢附喪失黨籍證書與中選會已完成備案函轉立法院註銷名籍之程序皆完備)
由以上四點可以了解到~王金平已經確實沒有資格在待在立法院內了
因為別說院長~他連立法委員都不是~
他也不是立法委員的助理~
更不是立法院內的工作人員~
然而他卻能涎著臉繼續坐在立法院長的位置上
這是台灣民主的悲哀
他完全不知道民眾並沒有投票給他~而是投給中國國民黨~所以他才能待在立法院直到現在
我要大聲的對王金平說:
你是沒有民意基礎的
大家把政黨票投給的是國民黨而非你王金平個人
也就是說~如果國民黨把一顆籃球放在不分區的第一名上
只要國民黨得到的政黨票夠多~這顆籃球就是立法委員~
當然很多綠油油的看倌還是會反駁說
王金平當然有民意基礎~他是立法委員選出來的立法院長啊
我要對這些綠油油的看倌說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六條規定
當他不是立法委員~他就已經不能被選舉了
而王現在還有臉坐在立法院長的位置上這才是真正所謂的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