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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們上網玩遊戲很容易違憲
2013/09/30 19:26:31瀏覽527|回應2|推薦8

小可不才~也是網路遊戲中人
並且在一不知名遊戲中擔任不知名公會會長一職
今天正為了公會規章傷腦筋~
因為工會人數有上限~但是有些人申請加入之後又都不上線
於是我想出一條規則

10之1~凡超過15日以上未登陸遊戲者~以15日為基數~加上其對工會之貢獻值即為預定開除日

以免有幽靈會員虛站位置造成想加入者無法加入
但是下午高院裁定王金平再次勝訴之後
我赫然發現原來我制定的任何有關開除公會成員的規則都可能涉及違憲!!
這真是太可怕了
玩個遊戲也會違憲也
且讓我們來看看這官司是怎麼斷的!!



國民黨抗告案遭駁回 高院:黨章不得凌駕憲法之上

內文提到~高院是依據若王金平被開除黨籍,國民黨的損失不及王金平的損失,因此才會駁回國民黨的抗告。
那麼依照我在網路遊戲中公會會長所訂立的規章
當我開除公會成員時~
工會成員領不到虛擬的貨幣~而我工會卻並沒有甚麼損失~頂多是招不到新人而已
由於我的損失不及於該成員的損失~所以我不能開除該成員
這真是太過荒謬的邏輯了


首先~這是我工會內部的事情~我不知道憲法有哪一條規定可以干涉我工會內部的事情
高院法官今天能夠把人民團體內部的事項上綱到憲法層次
明天也可能把我公會開除成員的規定列為違憲規定
台北地院於2002年類似判決中駁回了邱彰的假處分案與釋憲案
卻在前兩週的王金平案核准了假處分之申請
我並非法律專業~但我很想知道台北地院的法律見解是份因為人的身分地位而有所不同
邱彰與王金平都是不分區啊
邱彰與王金平也都是被黨開除黨籍啊
那為什麼一個被核准一個被駁回呢??


其次~今天的高院更是好笑
且不說高院審判長自己跑去談話性節目接受電話專訪已經失去審判的公正性
其所提的八點理由更是可笑

1.
高等法院先說集會結社自由是憲法保障~
所以我在網路上舉辦公會~也受集會結社自由保障
基於我與成員當初加入的意思表示一致~
嗣後有任何原因都不能將會員開除了??
這樣說來我真的不能開除工會成員~不然到時候我得去跑法院~這好可怕~
我當初是頭昏了還是怎麼了怎麼會去做這麼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2.
高院說他自己本身有權力審判此類私權案件
那為什麼對於邱彰案件就會以法律不涉政治認定其無審判之權利??
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135629約11分55秒起

3.
高院否定國民黨內考紀會所作成之懲處
那很簡單~直接以第一條反駁之~
既然集會結社之自由乃憲法保障
高等法院將手伸入所謂的民間社團不就是違憲了嗎??

4.
第四點寫一大串
簡單說就是
因為訴訟要拖很久~王的實質損失在薪資上是很明顯不可回復~而國民黨在名譽損失有可能回復~所以裁定王勝訴
那也簡單啊~結算一下王到任期結束應該有多少薪資~要求國民黨提出等額保證金即可
為什麼一定要違憲(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是高院自己說的)去干涉社團內部運作??

5.
認為國民黨所提有關釋憲第331號不可採
331號釋憲文內所提及
惟此種民意代表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被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喪失其資格之規定),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至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由法律定之,以維政黨政治之正常運作。
高院認為不適用此狀況
那請問高院什麼狀況才適用此釋憲文??
不分區立法委員之票數本來就是投給政黨而非個人
即使有缺也可以有其他人依序遞補
大法官釋憲文都告訴你這符合政黨政治之正常運作
現在到底是高院違憲還是國民黨開除王違憲豈非已經顯而易見了??

6.
有關擔保金額的問題
也就是審判長所說的~放下原來是向錢
啊!!是向前
一不小心就打錯了~新注音真是害人不淺啊~啾
如果因為王可以提供合理之擔保金額就裁定王勝訴
那如果國民黨也可以提供更合理之擔保金額呢??
高等法院是高等錢莊嗎??
之前說一堆憲政層次的問題~其實原來是經濟問題啊??

7.
這條我倒是同意高等法院的看法
高等法院說:『抗告人以相對人之損害僅為其剩餘立法委員任期期間之總薪資及其名譽,認屬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所定之「其他特別情事」云云,顯屬無據。
這確實~因為王只有所剩餘立法委員任期間之薪資而已了
他哪還有名譽呢??

8.
還是回到第四點所說國民黨黨譽之損害應該等此次關說案件確定之後才能確認~而且並非不可回復
那很簡單~我今天如果在這裡說高等法院的法官都是垃圾~那就應該沒有妨礙名譽的問題~
我只要主張高等法院的名譽並不因為我一人之言而下降~而且高等法院的名譽也並非不可回復啊~
高等法院說國民黨的黨譽可以回復~那為什麼王的名譽就不可回復??


看倌說我有預設立場~所以處處針對性的詭辯
我從來不否認我有立場~
但是連非法律專業的我都能簡單的指出這八點內容的互相矛盾及內容殘破不堪之處
這樣的裁定書如何能說服人民??
這不是詭辯~是高院自己已經自失立場


有關不分區立法委員之資格
很明顯的

1.王金平是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2.不分區立法委員需依附黨籍之存在而存在(選罷法73條)

3.立法院長必須為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憲法規定)

4.王金平已確實喪失立法委員職務(國民黨檢附喪失黨籍證書與中選會已完成備案函轉立法院註銷名籍之程序皆完備)

而假處分之對象為仍存在之事物~已不存在之事物自不能為假處分案的對象


然而~把重點放在黨籍上無疑是模糊了焦點
重點是關說
各位看倌
你們的選擇正攸關著子子孫孫的未來

你們今天選擇了默許司法關說~將來身受其害再來說後悔是沒有用的~

世界上是沒有後悔藥可以吃的!!

將來你們的孩子在競爭好學校時會敗給關說

將來你們的孩子在競爭好工作的時候也會敗給關說

將來你們的孩子在競爭好住宅的時候也還是會敗給關說

或許你們將來連想找一塊好墓地都一樣會敗給你們選擇的關說

 

仔細想想~王金平為柯建銘關說
王金平是否會為你提供相同的選民服務??
別說王金平~你們選區的立法委員是否會為你提供相同的選民服務??
如果不會~你為什麼縱容關說??


將來你們的孩子問:爸,媽,為何我做任何事情總是徒勞無功~而那些靠關說的人卻能如魚得水~扶搖直上~平步青雲??

你們有沒有臉告訴他們:
孩子~因為我們當年在司法關說與司法公正中沒有站出來守護司法公正~
甚至於一點支持都不給為我們守護司法公正的人~
所以現在凡事都要靠關說~
而我們又沒權沒勢~沒有人願意幫我們關說~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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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owerful1114&aid=876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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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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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3 14:31
我貼了一張您和筱蒨合照, 請自取. 若需原版請通知我寄給您.
千年臥花者(powerful1114) 於 2013-10-14 12:28 回覆:
謝謝~~我去看看~~辛苦您囉感動(嘩)

千年臥花者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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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
2013/09/30 22:29

有關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請看淺談不分區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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