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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23:02:11瀏覽2095|回應14|推薦235 | |
釣魚台是中華民國的
釣魚台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台灣與日本之間,距台灣基隆港102浬,距日本沖繩島240浬,由八個小島組成,琉球群島主島沖繩島的西南方,先島諸島(宮古、八重山三群島)北方。整個列嶼由釣魚嶼(台)、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組成,面積只有6.3平方公里,最大的一個島只有3.6平方公里。其中以釣魚嶼最大,釣魚台命名由此而來。在地質學上,釣魚台列嶼位於「台灣海盆」地帶,處於中國東海海床邊緣,亦即位於中國閩浙二省東海地區的大陸礁層邊緣,是中國大陸土地及台灣島向海內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區水深在
根據中國史藉記載,釣魚台的發現和命名最早可見於明永樂元年(一四○二年)的《順風相送》航海圖,而日本聲稱對釣魚台有主權,是在一八九五年甲午戰爭,中國戰敗後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時,將台灣連同釣魚台島割予日本。之後日本才將釣魚台列入為日本領土,以「尖閣群島」一詞來表示釣魚台列嶼,並劃歸琉球。在一八九五年以前,日本刊行的地圖,是未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琉球範圍。反而在一七八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日本地圖,「三國通覽輿地路程全圖」所標明的顏色,則清楚顯示釣魚台是屬於中國的。亦即中國發現該列嶼比日人起碼早四百年以上。除此以外,於清代(一八九三)更有慈禧太后曾將釣魚台列嶼賞予盛宣懷之詔書,其孫輩的家族成員盛承楠在一九四九年自江蘇遷台後,更不時到其家族「產業」釣魚台上採石蓯蓉(及其他生草藥)以供製造藥丸之用,他並於
日本主張對釣魚台列嶼有主權的主要理由是:日人古賀辰四郎在一八八四年發現該島後,在島上建立了木頭魚工廠,搜集羽毛鳥糞。指該島嶼沿海一帶久為琉球漁民捕魚的地方。此意在聲稱日人為釣魚台列嶼的發現者,並登陸、佔領與使用該島,若此點屬實,在國際法上,日本已滿足了對該島的「有效先佔」條件,從而建立了日本對該島的管轄權(意即取得該島為日本之領土)。但其子在一九七○年八月則否認該列嶼為他父親首先發現之說,只承認他父親曾去過,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過。但是中國史藉對此島的最早記載見一四○三年的《順風相送》航海圖,即中國發現該列嶼比日人起碼早四百年以上,中國符合國際法「有效先佔」的條件,日本難強詞奪理。
日本的另一個主要理據之一是「美日和約」發生效力後,琉球與日本分離,基於和約與有關奄美諸島的日美協定,所頒布的美行政官署布告第廿七條「琉球之地理環境」第一條規定,該列島是在琉球列島的地理範圍內。所以將釣魚台列嶼一併於七二年「歸還」日本。但日本此主張完全違背了一項基本的國際法原則:即「一國的領土主權,不因其他國家間的條約對該領土有所處置而受到剝奪或影響。」因為任何個人或政府,皆不能將其所不擁有的權利轉讓於他人。這是一項基本的私法及國際法的原則。釣魚台的主權既於戰後屬於中國,則美日和約與協定雖將此列嶼劃入琉球地理範圍內,欲由美軍管轄,中國對其主權仍是完全而不受影響,日方所持主張列嶼主權的第三點理由在國際法上亦不能成立。
在國際法上若欲依據發現並佔有一塊無主地為理由,先佔之主體必須是國家或由國家授權者,但日人古賀氏在向日本內政部申請對該島的租地權時,卻被日本政府以「不認為該島屬於日本」為由駁回其申請。而在一九四一年日據台灣時代的「台北州」為了保有釣魚台漁場,與沖繩(琉球)郡打了一場官司,一九四四年日本東京法院更判決確定釣魚台列嶼屬於台北管轄。當時日本雖已併吞琉球,但到一八九五年,中國戰敗後,日本佔領台灣時同時佔據釣魚台列嶼。並於次年批准古賀氏的申請,又於次年將之列入為日本領土。但在一九四二年中美英開會議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竊奪自中國的一切土地,均應由中國政府收復之。」這無疑包括釣魚台列嶼。此外,按照國際法中,一九五八年「大陸礁層公約」第六條規定:「(一)海岸毗鄰及(或)相向之兩個以上國家,其大陸礁層界線之劃定,應符合其國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之原則。」即釣魚台列嶼屬中國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權屬中國所有絕無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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