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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9 15:56:41瀏覽493|回應0|推薦3 | |
這是我寫給董氏基金會的一封EMAIL, 為董氏基金會出錢出力的人也被吃了豆腐, 就連煙農也很可能被吃了豆腐。 現在的電視政論節目成天談來談去, 對社會好像沒多大幫助? 怎麼沒一個節目發現這修正案的詭異呢?
董氏基金會是國內反煙的表率,個人十分感謝貴基金會的努力。 煙害防制法修正案二讀通過的部分,在我看來是對於煙害防制繼續退步的表徵。 請多請益經濟學者這些條文對於煙害防制有無幫助: 無實質作用或實質倒退的有四項 1.增訂孕婦不得吸菸,但未訂罰則。----> 無實質影響力 2.另配合菸酒稅法,提高菸品健康捐,且要求健康捐的使用範圍擴及對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的照顧。---> 依照供給需求分析,與購買金額的流向看來,只是讓煙商賺更多 3.增列雜誌和電腦網路為禁止刊登香菸廣告的媒體,違者罰款也提高,香菸業者罰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廣告業者或媒體罰廿萬至一百萬元。---> 贏了面子,輸了裡子。美國已經有前例,禁止登廣告只是讓煙商更好賺,對於需求抑制影響極微,反而有助於煙商降低成本。 4. 從嚴規範香菸販售,禁止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的販售方式,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但菸品能否展示或陳列於消費者可自行取得之處所,朝野尚無共識。--->對於限制公開販售無任何實質進展
有實質進展的只有以下三項,且無太多作用 1.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未來菸品也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使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的文字及標示。但菸害防治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受此限,因此「長壽」菸不需改名。菸品容器外表也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卅五。 2.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以免誘人吸菸,違者罰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 為禁止生產及銷售對未成人具吸引力的仿菸物品,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販賣業者罰一千至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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