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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7 08:35:31瀏覽253|回應4|推薦6 | |
我發現最近的台灣青少年愈來愈肆無忌憚,對於他人與自己的生命也愈來愈不重視,往往不相識也可以將人傷成重傷或死亡,若是對於相識的人,意氣用事將人活活打死更是常有的事,然而加害者在事後纔會向媒體與檢警說 : 對不起,我錯了,我真的很後悔做了什麼,可是這對被害者家屬有用嗎?人死不能復生,誰為被害者申冤呢? 因此,我個人覺得政府應該修法,將少年犯罪視同成人,尤其現代的青少年特別早熟,他們不是不知道做壞事是不對的,他們犯案大部份都是明知故犯,所以司法應該將這些惡少與惡人通通判以重刑或是永遠與社會隔離,因為這樣的壞人,無論老少,他們怎需要人權呢?當他們須要台灣人權協會來保障他們的人權的時候,請問,被害者的人權與生存權在哪裡? 從古自今,各朝各代的法律,律意應該是為了要保護好人並嚴懲壞人的,絕對不是為了講什麼加害者的人權而傷及更多無辜的被害者好人纔是,類似暴走族,飆車族,酒醉駕車撞死人或撞身殘,我個人以為應該一命抵一命纔是,尤其是現在治安不好,各位在台灣法官的大人,希望你們想輕判這些惡少惡人的時候,想一想亂世用重典的好處吧!畢竟這是人的劣根性,希望你們能殺一警佰,再給社會有平靜安祥的機會。 --- 小情侶吵架 他竟活活砸死她
十七歲張姓少年昨天凌晨與吳姓女友看大甲媽祖進香後,為借機車發生爭吵,張不滿女友連掌他耳光,把女友扔進排水溝,再用石頭猛砸背、頭部到畢命。張姓少年行兇後躲到公墓被捕。 @ http://udn.com 大甲警分局調查,張姓少年與吳姓少女(十五歲)同在大甲鎮一家泡沫紅茶店工作,兩人相識已三年多。兩人曾發生過性關係,吳父知道後,控告張姓少年性侵女兒,致張姓少年被裁定保護管束,但兩人暗地裡仍有來往。 前晚張姓少年與女友相約到大甲鎮瀾宮看媽祖進香後,昨天凌晨本欲搭計程車回家,張認為車資太貴,決定先坐車到住處,再借朋友的機車載吳女返家。因機車未借到,吳女一氣之下,獨自走路回家。張恐她發生危險,緊跟在後面,邊走邊吵。 吳女盛怒下,打了張姓少年幾個耳光,張被掌摑後抓狂,抓吳女的頭猛撞地面,接著把吳女舉起扔進路旁小排水溝。 吳姓少女臉部朝下趴在水溝裡掙扎,張姓少年仍怒不可遏,拾起一顆如排球般大的石頭,朝吳女背部砸,彈起的石頭也壓到頭部,吳女遭石頭重砸後,身體抖了幾下就不動了。 張姓少年見闖下大禍,跑到附近第八公墓躲藏,以大哥大請求不知情的胞兄前來接他回家。附近居民目睹整個過程打電話報警,警方在附近搜索時,正好發現張姓少年從墓地裡走出,準備上車,當場把他逮捕。 檢察官在大甲警分局開臨時偵查庭,張姓少年坦承是因一時氣憤才打死女友。檢察官向台中地院聲請將他收容獲准。 張的父親趕到分局探望兒子;父子兩人淚眼對望,始終默默無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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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