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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保單貼現』
2011/06/06 11:28:29瀏覽366|回應0|推薦0

其實在美國,把『保單貼現』當成是一種金融的投資工具,簡單的說就是用『保險契約』的價值來換取現金。類似的東西,在歐洲也有!在不牽扯道德危險的情形下,保險契約的擁有者將契約的現金價值未來的價值隱含的契約價值賣斷,藉以取得資金,而投資者透過專業的公司安排,將手中的資金換取為具有『投資價值』的投資合約,進而取代原契約的所有權人及受益人來享有保險契約的利益。

用這個觀點來看,就是將保險契約的現金價值或契約價值,當作是投資標的的一部份,而投資機構或管理公司的工作則是將這一類型的標的所可能帶來的預期收益及風險,寫入投資計劃中,做為資金募集的一個標的。

在美國,保單貼現的型式有兩種類型,一個稱為『重症貼現』,另一個為『老年貼現』。兩者都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長短做為投資的標的,投資機構買下契約後,被保險人存活的時間越短,投資收益越高。

也因為這個原因,在美國的投資機構的做法會是採取一籃子投資法,不讓投資者知道被收購的保單被保險人的資訊,或是每一筆投資的資金都是以一定比例的方式投資在不同的保險契約上,藉以規避『道德風險』。

英國的投資機構的操作與美國不同,他們所收購的保險契約主要是以儲蓄、還本型保險為主,對於早期的保險契約(預定利率較高)在要保人繳完保費後,如果缺少資金時,就可以將保險契約賣給投資機構(其實就是用保險單去借錢),投資者透過機構取得保險契約的權利後,就可以取得未來保險契約的還本金及滿期金,換算投資收益也還不錯,這也是另一種類型的『保單貼現』。

台灣可不可以有這種的投資安排呢?如果在不牽扯到法律層面及產生道德危險時,任何人將自己的保險契約的價值跟權利賣斷給另一個人,真的不行嗎?這不是也算是某種互助的型式嗎?政府最近在推廣『以房養老』,其實也是雷同的作法,但是這兩種變現的安排,都有一個共同的問題,那就是如何計算出合理的『收購價』?

保單貼現是投資,收益越高越好(保險契約價值會被低估),而『以房養老』是類似社會福利的政策,房價高低的決定,除了影響老人們未來的生活水平外,也將會影響當地的房價,政府要推廣這個政策,除了勇氣外還得要好好思考未來可能影響的層面~

有幾個問題,好好想一下.......

可不可以用保單的契約價值來做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品呢?如果你認為可以,銀行該怎麼去評估這個保險契約的價值?可以貸款的金額又是如何計算呢?

保險契約的擁有者是解約比較有利?還是將契約價值賣掉比較有利?

換句話說,是將契約價值賣回給保險公司比較有利(解約)還是賣給投資機構比較有利?

好好的去想想看吧....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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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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