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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22:08:50瀏覽618|回應0|推薦2 | |
第二部分更精彩,不知道環保局的環評程序審查是怎麼作的? 這是荒野保護協會的游藝所做,在1/28環評審查一開始所提出的程序問題,開發單位沒有回應,後來環評委員的閉門會議的結果如何也不知道,但許多與會的人都很驚訝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整理。 壹、 依據作業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三﹚、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四﹚、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附件五﹚規定辦理。」 本會認定本案環說書以下調查項目內容不符作業準則附件三之規定: 一、 第六章 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一) 6.2物化環境 1. 6.2.1氣象: 本項目表6.2.1-7最大降雨強度僅提供十年之數據,不符附件三附表六氣象類最大降雨量或年最大小時降雨量需取得最少三十年資料之規定。
2. 6.2.2空氣品質 本項目所提供各項表格、附錄調查資料,未包含「鉛」與「落塵量」之調查數據,不符附件三附表六空氣品質類規定。 本項目第六項所列之惡臭調查,依據附表六規定應為獨立之調查項目,不應納入空氣品質調查中;又惡臭調查僅針對基地範圍內採樣分析,未進行廠址附近住宅區及相關敏感區之監測採樣,不符附件三附表六惡臭類規定。
3. 6.2.3噪音與振動 (1) 本項目噪音及振動源未評估鄰近營建工地(刑事警察局科技中心大樓新建工程),不符附件三附表六噪音與振動類規定。 (2) 本項目噪音及振動敏感受體未針對基地鄰近之住宅區如新仁里、華聲里、正聲里、復建里、復勢里、興隆里進行監測調查,不符附件三附表六噪音與振動類規定。 (3) 本項目噪音及振動敏感受體未針對運輸道路、棄土道路旁之鄰近住宅區、學校進行監測調查,不符附件三附表六噪音與振動類之規定。 (4) 本項目噪音與振動敏感受體光復國小受本開發案影響最嚴重處為該校之操場與高年級教室(參附件五),本案於該校進行之監測位置,無法明確分析該校所受影響,該校之監測作業應予重新辦理。
4. 6.2.8電波妨礙 本項目未針對計劃範圍附近五百公尺範圍內,進行最少ㄧ次之收視品質調查或既有資料收集,不符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六電波干擾類調查方式之規定。
(二) 6.3生態環境 本項目陸域植物生態調查與開發基地現況嚴重不符,水域生態亦未進行植物調查,不符作業準則第27條及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六生態類調查項目、調查方式之規定。
(三) 6.5社會經濟環境 1. 6.5.5居民關切事項之居民問卷調查與分析,採用91年11月15日蓋洛普公司之問卷資料,該份問卷調查題目涉嫌隱匿本案規劃內容,以提供不實資訊取得有利開發行為之問卷調查結果,本會要求撤銷其相關內容。 2. 本項目未進行水權及水利設施、社區及居住環境等調查分析,不符作業準則第28條及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六社會經濟類調查項目之規定。
二、 第七章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一) 7.1自然環境 1. 7.1.1地文及地質 本項目未針對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地形、地質及土壤」項目之環境因子「(9) 地震及斷層」與「(11) 地層下陷」等項目進行預測評估,不符作業準則第24、26條之規定。
2. 7.1.2水文及水質 本項目未針對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水」項目之環境因子「(3)地下水」第1點「估計說明地下水抽取及補注量,依相關資料判斷地下水水位流向之改變」與第2點「預估開挖所造成之洩降情形、分析對地下水層之影響」等項目進行預測評估,不符作業準則第24條之規定。
3. 7.1.3空氣品質 本案開發行為有70公尺以上之高層結構體,依作業準則第22條之規定,應進行日照、電波及空氣污染物擴散等預測與評估,另依作業準則第42條之規定,高樓建築另需進行帷幕牆反光以及室內停車場廢氣排放等之衝擊評估。本項目未針對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氣候及空氣品質」項目之環境因子「(1)氣候及風」、「(3)日照陰影」、「(4)熱平衡」等項目進行預測評估,也未進行帷幕牆反光及室內停車場廢氣排放之預測評估,不符作業準則第22、42條之規定。
4. 7.1.6廢棄物 (1) 本項目未針對施工階段棄土清理方法對環境可能造成之影響進行預測評估,不符作業準則第13條與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廢棄物」項目之規定。 (2) 本項目未針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合格家數、處理能力、可能容納數量等進行說明,不符作業準則第13條之規定。
5. 本項目未針對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物理及化學類」所定環境項目「6.惡臭」與「10.能源」進行預測評估,不符作業準則之規定。
(二) 7.2生態環境 本項目內容過於簡略,不符作業準則第27條以及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生態類各項目之規定。
(三) 7.3景觀與遊憩環境 本項目內容過於簡略,未針對遊憩需求、遊憩資源等進行分析預測,不符作業準則第28條以及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景觀及遊憩類各項目之規定。
(四) 7.4人文社會經濟 本項目內容過於簡略,未針對土地使用方式、發展特性、鄰近土地使用形態等進行預測評估,也未針對人口組成、公共設施、公共服務等進行分析預測,另外有關就業、經濟活動、土地所有權、地價、生活水準等有關經濟層面,以及社會體系、社會心理、安全危害等有關社會關係之環境因子亦未進行預測評估,不符作業準則第28條以及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土地利用」、「社會環境」、「經濟層面」、「社會關係」等項目之規定。
(五) 7.5交通 本案開發量體較原計畫增加12.38%,但交通評估之人、車潮以及停車需求均較原計畫少,已涉嫌以不實之評估數據送審,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於97年1月24日亦針對交通問題進行討論,決議由都發局與交通局成立交通評估專案小組進行交通評估,本會建議本案環評交通評估部分應待交通評估審議完成後,再送環評審查。
(六) 7.6文化古蹟 本項目未針對建築、生態、地質、建築結構體、活動事件、民俗、文化等進行建築特點、紀念價值、文化資源之說明,不符作業準則第28條以及作業準則附件三附表八文化類之「教育性」、「科學性」、「歷史性」、「紀念性」、「文化性」等項目之規定。 大巨蛋重辦環評說明書(本文及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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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環保生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