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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1 11:49:42瀏覽741|回應1|推薦3 | |
麗娜喬伊(LinaJoy)一案隨著今日聯邦法院的裁決已經塵埃落定﹐以2對1票數撤銷她的上訴。這也是法律界意料中事。這也意味著她的身份證還是保留回教字眼﹐而雖然她已經改教﹐不過在法律的地位上﹐在我國她還是位回教徒。
宗教自由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自由﹐談及人人都有選擇宗教的自由。也因此這個案件成為國內外注目和關注是可以理解的。誠如新海峽時報在昨日的一則新聞報道所言﹐此案考驗國內宗教自由的試金石﹐特別是涉及敏感的話題﹕到底國內的回教徒有選擇宗教的自由﹖(Do Muslims in Malaysia have a choice of religion?) 按照常理﹐非穆斯林若從一個信仰改信為另一個信仰﹐我們對此人宗教的轉變應該沒有多大的強烈感﹐也因此我們稱為"改教"。不過對於國內的穆斯林群體而言﹐這是其宗教所不允許。其結果是"判教"。改教和判教﹐只是一線之差﹐其結果卻迥然不同。改教對於非穆斯林而言﹐似乎是稀疏平常之事。不過判教﹐對穆斯林而言是極大的罪﹐這也因此需要採取若干的步驟措施來輔導他們﹐希望他們放棄改教﹐重拾起初的信仰。 對於土生土長的穆斯林群體﹐當然我們可以理解﹐一名穆斯林放棄其自小信仰的宗教﹐對於他們族群的打擊是多麼的大﹐還有冒犯感的強烈有多強﹐我們也明白。 不過話說回來﹐LinaJoy也有其自主權去選擇她的生活方式還有宗教信仰。她這樣勇敢無畏的精神﹐也是合情合理﹐並且也尋求合法的途徑去爭取﹐入秉法院﹐以憲法賦予的宗教自由據理力爭。雖然她最後還是失敗了。 聯邦法院的是項裁決很明顯的是不願意開先例﹐因為先例一開﹐其它穆斯林一定有樣學樣﹐改教或判教﹐對一個大族群來說﹐是不利於宗教的團結和民族的團結。因此﹐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說到底還是要劃清界限。這個鴻溝要分得清楚﹐這也表明作為民事法庭的聯邦法院不願意審查回教法庭處理回教事務的權限。 我們從這裡已經看見端倪﹐聯邦法院在詮釋憲法121(1A)條文非常嚴謹﹐按照字面解釋﹐衍生了一個國家兩個司法制度的問題。民事和回教事務如今一刀切﹐這意味著如今關於改教的課題要由回教法庭審理。這也意味著懸而未決的穆迪案件﹑蘇巴妮案件以及MagendranSababathy案件也將受到牽絆﹐回教法庭是正確無誤的地方審理一切回教事務。 至于回教法庭是否能做出公正的裁決﹐有人甚至提出這個疑問﹐因為具濃厚回教色彩的法官﹐當然偏向回教理事會﹐當然我們不排除這一點。不過﹐我們也只好相信回教法官要幫理不幫親﹐對於改教事情﹐以更宏觀以及更廣闊的心胸看待。因為從今以後﹐唯有回教法庭審理此宗教事務﹐要入鼎民事法庭也許遙遙無期﹐除非民事法庭可以用"創意" 去干預和分別案情和實情的不同。 我也想起去年聯邦法院審理的頭巾一案﹐三司裁決我國是多元化的世俗社會﹐不過在麗娜喬伊一案裡﹐我開始覺得在實質意義上﹐對某些族群﹐他們還是生存在回教的國土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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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