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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國務機要費不等同首長特別費,別在混淆視聽,大打烏賊戰了!
2009/09/13 10:37:24瀏覽1776|回應3|推薦1

前總統陳水扁先生與夫人吳淑珍的司法官司終於一審判決出爐了,陳水扁先生與夫人吳淑珍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士也各得輕重不一的刑責。

對於刑責的輕重,看法自是見仁見智,有人覺得過輕,有人覺得過重,不過我們都不是法官,還是只能依法官的裁決為準...

毫不意外,挺扁的群眾〈現在不能以民進黨支持者視之〉聽聞這般判決,自是無法接受,又是呼天喚地,控訴司法不公,痛斥此為司法迫害,聚眾包圍法官住家,揚言要向主審的蔡守訓法官討個「公道」!

其論的主因之一,是認為蔡守訓法官也是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的主審法官,對性質「類似」的總統國務機要費,卻認定扁家涉嫌貪污,所以是雙重標準,斷案不夠公允。

總統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真有「類似」嗎?

「類似」的地方只是它均為除官員薪資本俸外,可提供官員運用的公款,但其規定並不相同。

根據「國務費審查準則」,國務費是專款專戶專用,其結構和性質自始即與特別費不同;再根據九十二年陳水扁自己頒布的規定,所有費用均需以領據或單據實報實銷,這就更清楚了與特別費完全不同。

挺扁者一直企圖以特別費案混淆國務費案,不啻是指鹿為馬。

馬英九市長之所以會身陷於特別費案的泥沼中,是因他將薪資與特別費均匯入同一帳戶,造成公帳私帳不能分辨,其後辯護主要是以「大水庫理論」企圖脫身,因公私帳混用,凡進出帳戶的公務、公益開支,均應可視為執行公務,可以視同使用特別費...

他強調他的公務、公益支出,已高於特別費收入,所以沒有將特別費私吞,據為己有的意圖和事實。

但一審蔡守訓法官判決馬英九市長特別費無罪的主因,其實無關「大水庫理論」了。

他認為特別費應屬政府對地方首長的「實質補貼」,當錢一匯入首長的帳戶〈不需領據的這部分〉,使用權就是該首長的決責,只要是因公務、公益支出,並非私藏,則無需過問,馬英九市長已證明其支出高於收入,故判無罪。

而負責申報領據發票的余文,卻因以大額發票取代小額以求省事,被依偽造文書判刑。

綠營常指稱余文是為主子擔罪,但是也是種未審即判。事後亦查出原始的小額發票確實存在,若因余文的疏失,硬要牽扯為馬英九指使,那也太要陷人於罪了吧!〈凡事要講證據,這不是那些要為阿扁爭取人權的人說的嗎!難道只有阿扁享有人權?〉

余文因申報假發票而遭判刑,而同樣行為的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等人若免刑,說得過去嗎?

余文的過錯,是在申報程序偷懶,而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眾人卻是親身參與策劃、協助、執行非法取財,甚至參與編造謊言(南線專案),及製作偽證(犒賞清冊),已是共同正犯,豈可一概論之!

扁家的國務機要費之所以認定貪污,是因扁家是以各種名目單據請領款項,卻將金錢轉存私人帳戶,並不是實際用於公務。

純樸的台南鄉親或許不懂其中的差異,但帶頭的那些東西南北社,號稱本土社團的教授專家嗎會不懂嗎?

將不同要件的事物,刻意等同視之,目地只是混淆視聽,大打烏賊戰,也太昧著良心了吧!

何況扁案牽涉到的不止國務機要費案,除了國務機要費案其他案子都視而不見了嗎?

無論如何都無法自圓其說了,現在挺扁群眾只能不斷自我催眠,不要去思考那些心痛的醜陋真相,只要相信阿扁、他是冤枉的、什麼都是政治迫害...台灣人〈言必稱自己台灣人〉還要繼續自己騙自己嗎???

的確,在扁家一案的司法流程中有一些問題,是值得檢討與改進的,但是若因這些問題而成為藉口,來當成阿扁無罪的理由,就太可笑及可悲了!

美國過去曾發生警方查緝大毒梟,當場人贓俱獲,罪證確鑿,卻因檢察官發出的搜查狀日期填寫錯誤,被毒梟聘請的大律師緊抓著這點,聲稱搜查無效,證據無法律效果,最後只能放大毒梟揚長而去...

台灣樣樣師從美國,包括民主制度、民生娛樂、人權主張...

但我很清楚,如果保障「司法人權」是只顧及保障「犯罪者的人權」,而置公理正義不顧的話,那絕對不是台灣人民所需要的!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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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感想~
2009/09/17 05:06

 
我相信目前台灣的司法人員大部分還是秉著良心作公平的審判,但是其中不乏少數人政治的立場還是很明顯。再者每個法官或檢察官的價值觀都不同,進而影響到自由心證的程度。所以程序正義是維持司法判決可信的最低檢驗標準,當然會有少數案例像是版主所提的毒梟,但這無損程序正義的重要性。法律有時會造成冤獄,或縱放真正有罪的人,但法律還是有存在的價值,他無法完美,但是至少是一個大家所認可統一的遊戲規則。
在扁案中,程序正義因為政治力明顯介入被破壞的蕩然無存。我覺得法官及國民黨太沒信心了,說真的好好處理,阿扁絕對逃不了重刑。
剛剛有一些名調出爐,恰恰證明台灣司法經過此次判決,在國人心目中是大大的扣分了。

上課去囉~

上帝保佑(obzz) 於 2009-09-17 08:57 回覆:

的確,這次在扁案的司法程序有許多應該檢討之處,若趁此機會呼籲當局正視問題並加以改善,是個好的時機。

但若因程序有瑕疵為由,變成主張阿扁無罪,則又太過荒謬了!

其實真正對司法沒信心的應該是民眾,但也是因為長久以來司法環境讓人沒辦法產生信心〈雞生蛋,蛋生雞?〉...

大多數人幾乎是用自己的期望來當司法是否公允的標準,不符合自己期望的判決,就認定是有問題,完全不論證據與邏輯。

像挺扁群眾中帶頭的教授、學者,他們都是知識份子,自然應該有能力分辨對錯,結果卻是混水摸魚,故意說些似是而非的論點,去煽動群眾的情緒,造成社會非理性的對抗與衝突。

扁案中有對有錯,不該藉著「錯」來抹煞「對」,更不可能用司法程序的「錯」來掩蓋阿扁的「錯」!

個人造業,個人擔,扁案的官司,交給扁案的律師去處理吧。別再把阿扁跟台灣人綁在一起了,沒人那麼偉大,能代表所有的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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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解釋一下
2009/09/16 10:52

那個問題只是我拿來解釋說明特支費跟國務機要費大同小異啦,問題點應該是首長如何來使用。

當然我認為阿扁在國務機要費的使用上是絕對是有問題的,但若放任國民黨那麼明目張膽的介入,而社會沒有給任何壓力,甚至誇張到認為這是台灣司法的進步,我相信這絕對不是台灣之福。

囉唆怎麼多~打擾了

上帝保佑(obzz) 於 2009-09-16 14:29 回覆:

這應該分成兩部份,一是台灣的司法程序應維持獨立客觀,保障人權與公平審判空間;二是勿枉勿縱,凡是違法不論其身份地位,都該接受法律的制裁。

這兩者沒有抵觸,可兩者並行並進。

如果今天挺扁群眾是呼籲改革司法,讓以後的司法環境能有所改善,個人絕對贊同。但如果以司法程序有瑕疵,以此為藉口,無視扁的做為,還要力挺到底,那就過盲目了!

若凡是不如綠營期望的司法判決,就論斷是國民黨介入的話,那也不太公平。

那是否綠營相關的官司只準勝不準敗呢?敗了就是國民黨介入?

國民黨若真能一手遮天的話,2004總統大選、高雄市市長選舉,何不以司法手段拿回政權呢?

認為司法應公平審判,至少要先有讓司法公平審判的空間,不能面對不利的結果,便指控是受政治迫害!

────

不會打擾啦!歡迎提出不同的意見與看法,彼此交流才不會陷入思維的盲點,只要不是無端漫罵或情緒性的攻擊...

有空歡迎再來逛逛,「鬥陣來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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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活該~但政治涉入的痕跡太明顯了
2009/09/16 06:51

版主您好~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依照前主計處處長許璋瑤表示,"副總統都有特別費,怎麼可能總統沒有相關公關經費?這不合理。根據歷史沿革和預算原則,國務機要費含有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性質,基於這樣的緣故,所以總統沒有特別費。"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馬英九宴請連戰是用國務機要費對吧,馬英九是台北市長時,宴請連戰是市長的特別費對吧。

也許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性質真的不同,我也確信阿扁確實在國務機要費的使用上有嚴重的瑕疵甚至是有罪,但長期以來不同單位或機關對於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使用及性質並沒有一個非常統一的見解,事實上是存有很大的爭議。然而用尚未解決的爭議,來判處無期徒刑是否太重?

再者版主題到阿扁其他的弊案,若版主再仔細研讀一下判決書,起訴中六條罪狀中,有四條是有關國務機要費,至於剩下二條罪狀,說真的,自由心證的部分實在太多了。

寫了這一篇回覆並不是想幫阿扁辯護,他有今天這般田地,也都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然而此案從頭到尾政治涉入的痕跡太明顯,從一開始的換法官,到最後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判刑。這使的台灣的司法獨立大大受到質疑。今天這樣對阿扁,以後也有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阿扁的案子已經那很多高官警惕,連擁有莫大權力的總統,都會被判刑,何況是其他貪官污吏,但我也希望,經過此案,能讓國人對司法有更大的信心,然而,這一部分到目前為止,我是有點失望。

上帝保佑(obzz) 於 2009-09-16 08:51 回覆:

的確,從扁案的一開始就是政治度百分之百的司法官司,要說沒有政治力介入是不可能的,包括當事人也是想利用政治力量脫身。

只是挺扁支持者一方面反對政治力介入,指控馬英九操作司法,另一方面卻又要馬英九釋放阿扁〈真的能因此釋放阿扁,不就坐實總統能介入司法了嗎?〉。一方面要他不要介入,一方面又要他介入,也是很矛盾的邏輯!

如果當初沒有更換主審法官的動作,應該能避免許多的紛紛擾擾,經過此案,如果能針對這些程序上的瑕疵,利用機會做個改革,落實保障人權及維持司法正義,也是功德一件。

但若因為此案有程序瑕疵,而得阿扁無罪的結論,我想大部份的國人都無法信服的。

至於判刑不符合比例原則,這點應是見仁見智,就法律量刑標準便是如此,裁量權是在法官身上,至少法官沒有逾越法律上量刑標準。

法官本身判案,本來就會有自由心證,畢竟不是有時光機,能親眼目睹,還原實況,重點不在「自由心證」,而是是否出於「自由」的「心證」。

司法涉嫌人有權爭取自己的權益,還有二審、三審...更一、二、三審,甚至於非常上訴!

另外不好意思,您問的問題在下不明白問題重點是什麼?馬英九宴請連戰有問題嗎?

不管是用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應都不夠成違法吧? 如果他明明沒有宴請連戰,卻申報宴會的開支,將費用轉入自己的私帳,這才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