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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 10:37:24瀏覽1776|回應3|推薦1 | |
前總統陳水扁先生與夫人吳淑珍的司法官司終於一審判決出爐了,陳水扁先生與夫人吳淑珍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士也各得輕重不一的刑責。 對於刑責的輕重,看法自是見仁見智,有人覺得過輕,有人覺得過重,不過我們都不是法官,還是只能依法官的裁決為準... 毫不意外,挺扁的群眾〈現在不能以民進黨支持者視之〉聽聞這般判決,自是無法接受,又是呼天喚地,控訴司法不公,痛斥此為司法迫害,聚眾包圍法官住家,揚言要向主審的蔡守訓法官討個「公道」! 其論的主因之一,是認為蔡守訓法官也是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的主審法官,對性質「類似」的總統國務機要費,卻認定扁家涉嫌貪污,所以是雙重標準,斷案不夠公允。 總統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真有「類似」嗎? 「類似」的地方只是它均為除官員薪資本俸外,可提供官員運用的公款,但其規定並不相同。 根據「國務費審查準則」,國務費是專款專戶專用,其結構和性質自始即與特別費不同;再根據九十二年陳水扁自己頒布的規定,所有費用均需以領據或單據實報實銷,這就更清楚了與特別費完全不同。 挺扁者一直企圖以特別費案混淆國務費案,不啻是指鹿為馬。 馬英九市長之所以會身陷於特別費案的泥沼中,是因他將薪資與特別費均匯入同一帳戶,造成公帳私帳不能分辨,其後辯護主要是以「大水庫理論」企圖脫身,因公私帳混用,凡進出帳戶的公務、公益開支,均應可視為執行公務,可以視同使用特別費... 他強調他的公務、公益支出,已高於特別費收入,所以沒有將特別費私吞,據為己有的意圖和事實。 但一審蔡守訓法官判決馬英九市長特別費無罪的主因,其實無關「大水庫理論」了。 他認為特別費應屬政府對地方首長的「實質補貼」,當錢一匯入首長的帳戶〈不需領據的這部分〉,使用權就是該首長的決責,只要是因公務、公益支出,並非私藏,則無需過問,馬英九市長已證明其支出高於收入,故判無罪。 而負責申報領據發票的余文,卻因以大額發票取代小額以求省事,被依偽造文書判刑。 綠營常指稱余文是為主子擔罪,但是也是種未審即判。事後亦查出原始的小額發票確實存在,若因余文的疏失,硬要牽扯為馬英九指使,那也太要陷人於罪了吧!〈凡事要講證據,這不是那些要為阿扁爭取人權的人說的嗎!難道只有阿扁享有人權?〉 余文因申報假發票而遭判刑,而同樣行為的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等人若免刑,說得過去嗎? 余文的過錯,是在申報程序偷懶,而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眾人卻是親身參與策劃、協助、執行非法取財,甚至參與編造謊言(南線專案),及製作偽證(犒賞清冊),已是共同正犯,豈可一概論之! 扁家的國務機要費之所以認定貪污,是因扁家是以各種名目單據請領款項,卻將金錢轉存私人帳戶,並不是實際用於公務。 純樸的台南鄉親或許不懂其中的差異,但帶頭的那些東西南北社,號稱本土社團的教授專家嗎會不懂嗎? 將不同要件的事物,刻意等同視之,目地只是混淆視聽,大打烏賊戰,也太昧著良心了吧! 何況扁案牽涉到的不止國務機要費案,除了國務機要費案其他案子都視而不見了嗎? 無論如何都無法自圓其說了,現在挺扁群眾只能不斷自我催眠,不要去思考那些心痛的醜陋真相,只要相信阿扁、他是冤枉的、什麼都是政治迫害...台灣人〈言必稱自己台灣人〉還要繼續自己騙自己嗎??? 的確,在扁家一案的司法流程中有一些問題,是值得檢討與改進的,但是若因這些問題而成為藉口,來當成阿扁無罪的理由,就太可笑及可悲了! 美國過去曾發生警方查緝大毒梟,當場人贓俱獲,罪證確鑿,卻因檢察官發出的搜查狀日期填寫錯誤,被毒梟聘請的大律師緊抓著這點,聲稱搜查無效,證據無法律效果,最後只能放大毒梟揚長而去... 台灣樣樣師從美國,包括民主制度、民生娛樂、人權主張... 但我很清楚,如果保障「司法人權」是只顧及保障「犯罪者的人權」,而置公理正義不顧的話,那絕對不是台灣人民所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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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