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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扁家偽證案珍判1年 子女婿各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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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偽證案珍判1年 子女婿各6月 

 【記者蘇位榮、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09/02  

扁家偽證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認罪的吳淑珍判刑兩年、減為一年,陳致中和趙建銘、陳幸妤夫婦判刑一年、減為六個月;堅不認罪的一○一前董座陳敏薰判一年六月,刑期比教唆偽證的吳淑珍還重。

合議庭同時告發以下犯罪事實:陳致中、陳幸妤及趙建銘提供發票給吳淑珍申報國務機要費的非機密費,陳幸妤姊弟以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支付私人開銷,是否涉及貪汙共犯?陳水扁有無教唆偽證?均函送檢方偵辦。

特偵組主任陳雲南表示,陳幸妤等人使用國務機要費是否涉嫌犯罪,將等本月十一日國務費案一審判決,看法官如何認定,再研究如何處理。至於扁是否教唆偽證,因偽證罪不屬於特偵組法定職掌,將交由台北地檢署處理。

台灣高檢署前查黑中心於九十五年間偵辦國務費案,發現吳淑珍蒐集陳幸妤、陳致中與趙建銘消費的發票,不實核銷國務機要費。吳淑珍在官邸教唆三人向檢方虛偽證稱:「發票是代父母購物餽贈,或代父宴客,屬於因公支出」。

陳敏薰則是去年先向檢方證稱,曾向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今年四月二日到法院作證時,又改口說從未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證董座一事,到官邸是找吳淑珍談心,拿一千萬元給吳淑珍是捐給民進黨,前後證詞不一。

扁家四人都向合議庭認罪,陳致中、陳幸妤及趙建銘雖未獲判緩刑,但因為「社會勞動新制」昨天上路,判刑六個月以下的輕刑犯,經檢察官同意可選擇以社會勞動代替坐牢,扁家子女可望免除牢獄之災。

【2009-09-02/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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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二審 判決書摘要 2010/06/11 

本摘要係從判決書正本摘錄,如有誤植,其正確內容以判決正本為主。 99.06.11

壹、主文

一、原判決除關於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無罪及陳鎮慧偽證暨蔡銘杰、吳景茂、陳俊英部分外,均撤銷。

二、國務機要費部分

(一)領據條領之國務機要費部分:

1. 95.7.1刑法修正施行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則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 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59萬2025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德訓】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0年2 月,褫奪公權5 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435 萬0254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鎮慧】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免刑,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萬0254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 95.7.1刑法修正施行後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壹拾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編號「所處主刑及從刑」欄「被告陳水扁部分」所示。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壹拾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編號「所處主刑及從刑」欄「被告吳淑珍部分」所示。

【林德訓】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壹拾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編號「所處主刑及從刑」欄「被告林德訓部分」所示。

【陳鎮慧】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壹拾罪,均免刑,各罪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之連帶追繳發還、抵償,分如附表2-3 各編號「所處主刑及從刑」欄「被告陳鎮慧部分」之從刑部分所示。


(二)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費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吳淑珍】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馬永成】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林德訓】又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

【陳鎮慧】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三、偽證部分


【林德訓】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

四、龍潭工業區土地部分


(一)貪污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 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9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 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9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蔡銘哲】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褫奪公權1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李界木】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 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二)為他人洗錢部分


【郭銓慶】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免刑。


五、收受陳敏薰賄賂部分:

(一)貪污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4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吳淑珍連帶沒收。


【吳淑珍】又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4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陳水扁連帶沒收。


(二)為自己洗錢部分


【吳淑珍】又共同有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與陳水扁連帶沒收之。


六、南港展覽館部分: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3萬5500元應與余政憲連帶沒收。

【蔡銘哲】又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6 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3 月,褫奪公權壹年。

【郭銓慶】又共同連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免刑。

七、陳致中、黃睿靚為他人洗錢部分:

【陳致中】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859 萬1850.11 元應與黃睿靚連帶沒收之。

【黃睿靚】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859 萬1850.11 元應與陳致中連帶沒收之。

八、應執行刑:

【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 億7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則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2 萬6127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吳淑珍連帶沒收。


【吳淑珍】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 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2 萬6127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陳水扁連帶沒收。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5500元應與余政憲連帶沒收。

【馬永成】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褫奪公權5 年;如附表2-7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59萬2025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德訓】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437 萬6381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蔡銘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九、公訴不受理
吳淑珍、馬永成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97年度特偵字第3 、12、13、14、15、17、18、19、22、23、24、25號起訴偽造犒賞清冊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及林德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蒞字第19803 號追加起訴偽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十、其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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