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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00:53:07瀏覽1135|回應21|推薦100 | |
第八天早上九點﹐當六位陪審團到齊後﹐法警又拿來外賣菜單﹐要每人點一份午餐。鎖門之後﹐繼續討論。 第一項表決﹐“大樓管理因過失﹐對死者之女造成傷害”﹐四比二﹐沒有形成決定。我和德州老先生﹐沒有支持“控訴不成立”。三位女士是鐵了心了﹐她們都認為“控訴不成立” 。 三位女士問“請問兩位﹐你們不支持的理由﹖” 我們兩人認為他們的傷害是可能的﹐尤其是死者的女兒﹐聾啞的老太太。三位女士認為控方一次心理醫生都沒看過﹐她們不認為傷害足以成立。後來老先生被她們說服﹐五比一﹐“控訴不成立”形成裁決。我在文件上簽名反對﹐因為在自己的文化背景﹐會自己處理情緒﹐而不會去看心理醫生。但是一人不足以成局。 第二項表決﹐“對死者女婿造成傷害”﹐四比二﹐沒有形成決定。又是我和德州老先生﹐沒有支持“控訴不成立”。 三位女士問老先生“你怎麼又改變立場了﹖難道你覺得對女婿的傷害會比女兒的傷害大嗎﹖” 老先生“我改變主意了﹐我還是認為傷害是有可能的。我要改變我前面的表決” 於是我們形成僵局。 這時愛看書的退休老先生說“那樣吧﹗如果傷害成立﹐那麼﹐過失成不成立呢﹖因為我們是在討論 過失 造成的 傷害” 這引起大家的注意了。 我們舉例﹕ 一。如果有人打開浴室的水而不關﹐故意讓水淹到樓下﹐這是蓄意。 二。如果有人打開浴室的水﹐而且知道水滿的話會淹到樓下﹐但是卻睡著了﹐結果水淹到樓下﹐這是過失。 三。如果有人打開浴室的水﹐但是不知道水滿會淹到樓下﹐那麼算不算過失呢﹖ 這下我們都沒有答案了。我和德州老先生都認為這個案子是屬於第三項。我們認為辯方在當時的情況下﹐應該不會想到﹐這會對控方造成心理傷害。(當有合理懷疑的時候﹐要偏向被告) 那麼過失的定義大家還記得嗎﹖結果﹐大家都莫衷一是﹐個個解釋不同。 陪審團首席看大家爭論不休﹐她建議要求法官重讀“蓄意”和“過失”的定義。大家欣然同意。於是她寫了條子﹐敲門叫法警。法警開門﹐拿了條子﹐鎖上門﹐去把條子交給法官。 不一會兒﹐我們重回法庭。法官﹐兩方律師﹐記錄員﹐手語翻譯﹐四位家屬都在。看來﹐他們就坐在法庭等結果﹐只有候補陪審還沒來。 法官重讀了“蓄意”和“過失”的定義。“蓄意”沒有問題﹐但是“過失” 部份﹐用了“FORESEE”(預知)這個字﹐也就是過失的一方﹐可以預知傷害的造成。 法官重讀後﹐我們被帶回陪審團室﹐又被鎖起來。 陪審團對蓄意部份沒有意見﹐表決仍然成立。 關於過失的部份﹐雖然我們對是否形成傷害看法不一﹐但是我們都認為沒有理由相信大樓知道他們會對控方造成傷害﹐至少他們讓家屬進入7H過。 於是我們重新表決﹐過失的八項控告﹐全部不成立。因為所有控告都不成立﹐賠償部份﹐也就不必討論。 首席把所有表決結果重新唸一次﹐確認沒有異議﹐我們六人全部在表決結果的文件上簽名﹐我也把我先前反對的部份劃掉﹐在旁邊簽名﹐補上日期。 我們鬆了一口氣﹐這個案子﹐用了八天﹐總算結束。 首席敲門告訴法警﹐裁決已經完成。法警告訴法官後﹐我們再度回到法庭。 法官﹐兩方律師﹐記錄員﹐候補陪審﹐家屬﹐手語翻譯﹐全都在現場。 法官問首席﹐是否已經達成裁決﹐首席說“是” 。 於是﹐法庭工作人員開始唸指控項目。每唸一條﹐他問首席﹐是否成立﹖首席答“不成立” 。是否一致裁決﹖首席答“是。 一條條唸下來﹐辯護律師露出微笑﹐控方律師像洩了氣的皮球。我不敢看聾啞老夫婦﹐我怕看他們失望的表情。他們一定覺得沒有正義﹐他們的老母親死的可憐。可是﹐事實上﹐我們認為是公平的。但是﹐希望他們不要失望﹐因為﹐在另外一場官司裡面﹐關於死者怎麼會死在空屋7H裡﹐大樓是有責任的﹐他們是有可能打贏的。只是這不在我們這次審理的範圍內。 最後﹐法官感謝陪審團的辛勞和盡到維護司法的義務。並且表示﹐我們在六年之內﹐不會被傳來做陪審團﹐而且可以開始和任何人討論案情。 退席後﹐候補陪審的黑人女士﹐對裁決結果不能接受。在走廊上氣得不和我們說話。這時﹐午餐已經送來﹐但是她拒絕和我們一起吃飯。她說我們根本是在兒戲。 法警告訴她﹐陪審團今天上午在裡面爭論﹐連在外面都可以聽得到﹐而且還要求重讀﹐只是候補女士遲到了。但是這位女士﹐仍然氣憤﹐不聽其他陪審團的解釋就走了。 我們在陪審團室吃送來的午飯﹐蘿林女士﹐說著說著﹐哭了起來。她說她昨晚掙扎了一晚﹐她同情家屬的感受。可是理智和感情必須分開﹐要公平﹐她實在沒有理由告訴自己錯在被告這方﹐大家都在安慰她。午餐後﹐我們互道珍重﹐然後選擇從側門離開法院﹐我們終於回到自己日常生活。 有了這次陪審團經驗﹐在這樣的制度下﹐有“合理的懷疑”時必須傾向被告﹐一切“講求強而有力的證據”的條件下﹐對流行音樂天王﹐麥可傑克森和兒童的案子﹐最後無罪獲釋﹐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雖然媒體和民眾大都認為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但是我相信﹐換了任何人坐上陪審團的位子﹐都會做出這樣的裁決。因為法庭講的是有力證據﹐不是自由心證。在那樣的證據下﹐也只能做出這樣的裁決。
關於強而有力度證據﹐我們有熟悉的兩個案子。一是辛普森案﹐一是麥可傑克森。辛普森案中﹐檢方為了加強證據﹐自作聰明﹐弄了個假證據﹐一個沾血的手套﹐使得檢方的證據﹐陪審團完全不能信任﹐所以是檢方自作自受。
麥可傑克森的案子﹐男童和他的兄弟﹐曾經在父母離婚的時候﹐向法官撒謊﹐說父親曾經虐待他們。一個跟連法官都可以騙的人﹐他的信用完全破產﹐陪審團怎麼知道他們這次不是說謊﹐在這樣的情形下﹐他們的證詞﹐完全沒有意義。 以法官做裁決的制度﹐因為法官有法學素養﹐比陪審團更能看清案情。但是﹐法官也是人﹐也會有本身的偏見和意識形態﹐裁決也不一定會比陪審團更公平﹐而且輸的一方會質疑法官的公正性。如台灣的總統選舉訴訟﹐結果如何﹐任何一方都不會滿意﹐無論公不公平﹐法官的背景永遠都會被質疑。另外﹐法官受賄影響判決的情形﹐也可以避免掉。因為陪審團的人多﹐即使有人受賄賂﹐最多只是不能達成決議﹐必須重審。
最後﹐我想做為陪審團﹐是義務﹐是榮譽﹐也會是一個非常珍貴的經驗。 經歷這次陪審團的經驗﹐儘管我們沒有法學背景﹐大家都以非常榮譽的態度﹐在講求證據下﹐做出裁決。雖然陪審團的素質是一個問題﹐但是大家是被兩方律師同意下選擇出來的﹐至少在制度上是公平的。當然﹐勞師動眾﹐曠日廢時﹐就不必贅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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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連載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