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寫了十四個騙子後,特別注意這件事的發展,也翻了一下有關的條文,認為我們只有兩種法條可以引渡這些人,但是我認為都不適用。百思不得其解,只好寫信請教吳敦義院長了。一、最近因為十四個騙子,在菲律賓騙了大陸人的錢,外交部以各種形式向菲國抗議,要求將人交給我國。
二、根據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是帝國主義國家採取威迫或強制的手段,剝奪弱國的司法 主權,而使其國民免於接受居留國的司法管轄的作法。台灣顯然不是列強,不合這一條。
三、至於「治外法權」(Exterritoriality),通常是指某些外國人,由於國際法的原則,或者經由當事國之間有條約或協定的安排,得以免除駐在國的司法管轄,使其個人及家人不受當地的民事及刑事訴訟,不會遭受逮捕,其住所及財產不受侵犯,並且免徵稅款。這些外國人,限於來訪的外國元首、正式外交官員,以及聯合國官員。但是,這十四個騙子也非台灣的重要人物,不該享有這類優待。
四、本人實在不知道外交部為什麼不能誠實的告訴國人,台灣人在國外觸犯了別國的法律,必須在國外接受別人的審判?
陳農穗
回信如下:
信者:外交部亞太司信箱
收信者:陳農穗先生,nelsonchen9@yahoo.com.tw
副本收信者:無
附件: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亞太(100)第10012014950號
陳先生您好:
您本(100)年2月16日致行政院院長信箱電子郵件敬悉。
有關菲律賓不當遣送我籍14名嫌犯至中國大陸事,係菲國放棄管轄權案例。針對菲律賓政府未依其法律程序(移民法第38條)及罔顧國際法「國籍管轄原則」之作法,外交部除已表達強烈抗議,並已將採取三項對應措施。菲國司法部長德利馬(Leila De Lima)本(100)年2月9日會見我駐菲李代表傳通時亦表示,將就菲國移民局相關不當措施進行調查。
爾後外交部將基於共同打擊國際犯罪立場,與菲方儘速協商建立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以確保類此事件絕不再發生。以上說明,復請查照。
耑此, 敬祝
時祺
外交部亞太司
此封回信讓我明白了一件事:就是菲律賓已放棄此案的管轄權了,這才是重點,但是電視、平面媒體都很少報導,或許有但絕非大標題。大標題只有〈國家主權〉、〈菲律賓必須道歉〉、〈凍結菲外勞〉等等。
很明顯這是菲律賓法院的判決,不管對、錯,和總統艾奎諾無關;這不是馬英九經常掛在嘴邊的“ 司法獨立,總統不能干涉司法 ”嗎?為什麼要人家總統來像我們總統道歉呢?和菲國的外勞更是八竿子打不著,難道想選出十四個非籍外勞遣送到馬來西亞作為報復?
很明顯的,政府是跟著在野黨的批評走!一個有效率的政府是要有“主見”的,事情一發生,就要告訴民眾正確的事實與觀念,同時要配上一個認真的在野黨,批評中肯,才能隨時提醒政府,不要走錯路!
如今,執政者沒“主見”,在野者不認真問政,只會胡亂批評,老百姓跟著起鬨,真為台灣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