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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未必優於最低價得標精神
2012/02/23 06:46:00瀏覽282|回應0|推薦0

據我所知,過去扁政府時代最喜歡又最愛用的發包方式就是統包與最有利標,因為統包的精神就是誰包誰負責賠錢,而最有利標就是誰是評審委員誰可以當家做主。

這兩者對於民間企業都相當不利,違反公共工程最初發包給民間企業的原意─合理又有效的資助民間企業成長。

看看最近新聞,猜想,新上任的內政部長心中早已有所屬,但是,這裡還是要多嘴建議,最低價得標的精神應該保留,但是可以改變得標的金額或是方式,例如:公共工程採購有所謂的預算價、發包價、底價,現在絕大多數的工程都要提供預算價在公開文件中,如果承辦機關還算是「有執行力、並非只看預算執行力的機關」的話,應該可以把底價訂出來,最接近底價者得標,若兩家以上很接近,一正一負就取正值者,自然可以避免最低價得標,工程做到爛的窘況。

以下舉例說明:

某巨額採購,設計為國外建築團隊,業主方為主辦機關、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公司。

工程款原先預計56

工期緊迫

這時建築師及其設計團隊做完發包圖說時,甚至完成發包圖之前、細部設計審查階段PCM就應該把圖說、規範瞭解完畢,建築師提出預算價時或者是說被壓著給跟預算金額一樣的總價時,PCM就該把底價訂出來,而且一樣是有訪價基礎,絕非拿著建築師的預算湊數字。

發包前,有兩個團隊分別檢討圖說,分別編列預算,這工程標不出去的原因看來只有景氣太好或者是業主在外界有傳聞等特殊因素。

所以

預算價提供給所有廠商參考

決標時、最接近底價者、而非最低價者得標。

例如:

底價訂為55.5E

A廠商投55.6E

B廠商投55.45E

C廠商投55.55E

雖然B,C兩家廠商投標差價皆為0.05E,但是採正值,所以C廠商得標。

 

完全運用現有資源,現有法規,避免解決最有利標的惡習,何樂而不為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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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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