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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人權司法?!搞什麼「軌」?!
2007/05/25 06:19:50瀏覽818|回應2|推薦15

再怎麼野蠻  也不能依情境進行粗暴起訴  囫圇判決.......

李泰安‧辛普森‧陳義雄──當然應當有「一棒子打死的證據」

屏東地院判搞軌案被告李泰安無期徒刑。各界質疑:倘為有罪,以本案之惡性重大,不判死刑實嫌太輕;如今判處無期徒刑,是否顯示法庭亦判得有點心虛?檢察官則稱:「不能每個案子都期待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

檢察官的說法,不啻承認本案確實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但是,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如何判得下去?

退一步說,司法實務認為,如果缺乏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若能證明犯罪,仍然可採為有罪判決的基礎。因此,本案檢方和法官手中若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證據」,則值得推究的是:有無蒐集且論證了足資證明犯罪的「一棒子打死的間接證據」?但答案也是:沒有。

先看死因。如果陳氏確為中毒而死,以今日的科學技術,若謂檢驗不出來,恐怕無人能信。毒物確定了,方能就來源、取得者等等資料,來推斷行凶者。如今,法院在判決書犯罪事實裡,認定在「汙點證人黃福來與李雙全未實行的第一次計畫」中,李雙全打算使用的是FM2迷昏陳氏,再注射蛇毒粉末使其死亡,判決書對這一部分說得明明白白;但是,判決書在判定「李泰安與李雙全共謀且付諸實行的第二次計畫」中,卻僅說李雙全買了「意妥明」供迷昏之用,至於致命毒物卻成了「不詳毒物」,語焉不詳,含混帶過。此處出現的問題是:法院對「未實行的犯罪計畫」中的毒物認定得斬釘截鐵,卻對「已實行的犯罪計畫」反而弄不清楚,寧不怪哉?而究竟是何毒物都不知道,又如何斷定李雙全曾經取得並對陳氏注射過「不詳毒物」?又如何進一步認定李泰安是共犯?

至於檢察官送請台大醫院、醫學院、三總及成大醫學院等各個單位所作的檢驗報告,其檢驗基礎均為陳氏「枋寮醫院的病歷」。亦即,這些單位所「檢驗」者不是實際檢體,竟只是病歷書面報告而已。所以,這些單位的報告用語,只是「推論」非外傷性肺出血致死,或「較有可能」以外力供給藥物等;既然一概未實際化驗,也難怪毒物部分只能說是「不詳」。

再看犯罪工具。判決書裡指出的犯罪工具,是汙點證人黃福來就「黃福來與李雙全未實行的第一次計畫」所預備者;計畫犯罪地點為「南迴鐵路枋起十一公里又八百九十公尺」處,埋藏地點以及黃福來引導警方起出地點均在該處;而「李泰安與李雙全共謀且付諸實行的第二次計畫」,其地點則為「南迴鐵路枋起十公里又八百零六公尺」處,兩者相差一公里多。李泰安是否先跑一公里去黃所指的地點取出工具,用完之後再跑一公里路送回原點?這類問題,判決書全部沒有交代,則所謂間接證據云云,恐怕也禁不起推敲。

最可質疑的是犯罪行為部分。陳氏送到枋寮醫院時無外傷,初到加護病房亦很穩定。那麼,李雙全究竟在何時及如何給陳氏注射「不詳毒物」?判決書完全沒有人證、物證,僅憑李雙全有跟著官員進入加護病房、未隨之退出,及有一段時間護士不在場,即「認定」李雙全利用此時下手。這又如何採認為間接證據?

社會大眾無人否定檢警偵辦本案的辛勞,甚至有不少人相信李氏兄弟犯案的說法。但是,以證據定罪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礎,審判絕對必須建立在證據之上。以外國案例言,辛普森殺妻案正因證據被推翻,而判決無罪;以本國案例言,蘇建和案纏訟至今已成司法悲劇,三一九槍擊案一口咬定陳義雄犯案亦成司法醜聞。搞軌案未來的審判,應該釐清所有疑點,不能沒有「一棒子打死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2007/05/25 聯合報】

搞軌案 不能僅憑自白判

南迴鐵路搞軌案歷經年餘的偵審過程,屏東地院於昨日宣判,被告李泰安被判無期徒刑之重責。

雖然,我國最高法院於多次判例中,明確表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並非法所不許。」但是,如何藉由各項「間接證據」拼出「不能合理懷疑」之犯罪事實,法院判決原該有充分的說理。尤其,若是相關間接證據來自所謂「供述證據」,論述說明的過程似應更小心謹慎。

「證據裁判主義」,乃法庭審判的基本遊戲規則。亦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乃現代刑事司法告白傳統「被告自白乃屬眾證之王」的思維,跳脫刑事程序以取供為中心舊習的重要法律規範。同樣地,相關供述證言來自第三人,仍有隱含錯誤之高危險性。誠如鑑識專家李昌鈺所言:案件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但人證的價值有下降的趨勢,因為證詞可能翻來覆去較為薄弱,相對的物證價值比較高。

據引用判決書之報導:同案經轉為汙點證人的共犯,因為在庭上認罪,法官雖以預備殺人判處有罪,並得以易科罰金。但是,李泰安若因該「汙點證人的共犯」之供述證言作為關鍵罪證,相關證言的信用性則應多所商榷。

因為,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汙點證人乃同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亦即為證人兼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只是其人以證人身分協助追訴犯罪,而得以除去「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過而減免罪刑。相對地,汙點證人的證言之可信性,也因此理應多加檢驗,以降低該項供述證據易受汙染加工的危險體質。

另外,如同最高法院之判例所指:「被告或共犯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雖其所補強者,不是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以釐清案情昭告社會,並避免誤判或冤獄之可能。

【2007/05/24 聯合報】

嗣後若衍生出冤獄賠償問題,何不想想這賠償,是由納稅人負擔還是檢院職權承擔???

推薦好文~~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chengjackal&f_ART_ID=981330

放心!台灣的治安並沒有亮紅燈!

警匪一牆隔

陳水扁正在推動減刑,理由之一是監獄不足;他可能不知道,台灣民間角頭早就在鬧區設立私人囚室和刑堂,有效延伸了獄政空間。而且,私牢的一牆之隔,就是檳榔攤兼警察休息站,機能完備。

鳳山發生欠債夫妻遭地方角頭囚禁兩百七十多天的駭人故事,其間,丈夫被打斷脊椎、喝鹽酸及割腕自殺,在國軍醫院就醫十日都不敢求救,又被押回私牢。這樣的台灣,別說安居樂業,這還像是個法治社會嗎?

更令人駭異的是,這個私設囚室的外頭,就是平日管區警員時相泡茶聊天的檳榔攤,派出所距此亦不過兩百多公尺之遙。在這樣的「警網」下,張姓角頭不僅可以隨時抓人進來,隨時可以把人放走,更可以隨時派人對囚徒毆打、施暴。這一牆之隔的警匪關係,真是令人好奇。

當地員警對於牆壁後頭私設已久的黑牢若一無所知,那是缺乏專業警覺,值得深切檢討;但若是出於刻意包庇,那是拿公權力和魔鬼交易,就是必須查究撤職的大事。連被害女子在求救時都深知要先提醒「管區會密報」,可見,黑白兩道的灰色酬酢,早就沒有祕密可言。

試想,如果當天不是高雄市警局派員跨區辦案,而是循高雄縣警局會同鳳山警分局依轄區模式偵查,這個黑牢能否順利攻破,恐怕將是另一套故事了。

光看這個私牢的警匪傳奇,即可窺知台灣社會藏汙納垢的嚴重程度。高雄或鳳山員警有沒有風紀問題,警政署一定得查個水落石出;下面如果有人吃了案,不能上面也跟著吃案來粉飾太平。

【2007/05/28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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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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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司法?
2007/05/26 07:52
台灣何時才能實現陪審團制度?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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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 前一篇請刪掉.... 鍵盤故障... @_@|||
2007/05/25 14:48

好像前兩年要修正,

因司法人員疏失造成的賠償事項, 相關司法人員要負連帶賠償之責....

不知道修過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