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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台灣笑話‧女人要抽煙請先出示打火機與驗孕棒??
2007/01/18 06:01:31瀏覽2456|回應3|推薦23

吸煙過量  有礙健康 

此文非正面鼓勵吸煙行為  合先敘明

       新禁煙標誌 ONLY IN TAIWAN????

若要實施煙品禁孕??  何不實施煙品禁運??  一勞永逸

宛如出入國管理局對大陸新娘的訪談情境.......

是侵權的排他機制?還是間接歧視處遇、羞辱女性???

矯枉過正、偏執立法........豈非滑天下之大稽

中國時報 2007.01.18 
懲罰孕婦不能解決問題
林志潔

報載立法院院會二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孕婦吸菸將違反菸害防制法,也不排除未來設定罰則的可能性。然而,這樣的做法究竟能達到什麼效果,令人質疑。

   事實上,隨著少子化的危機國家為了確保胎兒的出生率與健康情況,對女性、尤其是孕婦的行動干預已越來越明顯。從之前優生保健法修正墮胎需要「三日思考期」的爭議、到今年起要「強制孕婦驗愛滋」、再到此次「禁止孕婦吸菸」的修法,在在都顯示台灣目前的手段,是打算將成本加諸在母體身上,藉由刑事或行政的威嚇與處罰,達到保障胎兒權的效果。這樣的想法十分符合台灣一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簡單邏輯:既然胎兒無法保障自己,那我們就來處罰傷害胎兒的母親,以遏止母親做出傷害胎兒的行為。這種簡單的邏輯當然有問題。 

  殊不知,胎兒和母親間從來就不是「一人」與「他人」的獨立關係,而是彼此高度依存的「仰賴者」和「被仰賴者」的關係。換言之,胎兒沒有母體提供養分、排出毒物、按時產檢、發現問題,根本就無法存活,同樣的,胎兒若有危險如流產或難產,也可能造成母體本身的傷害。

    在這樣高度的依存關係下,國家對孕婦科以處罰,結果可能是:母親看到懷孕後要承擔這麼多的責任和刑罰的風險,根本就不想懷孕,或在懷孕後為了規避處罰,選擇不去做產檢,以免被發現自己有吸毒或吸菸,甚至在懷孕後乾脆決定墮胎、省得麻煩,而使胎兒處於更危險的地位。

    何況,要如何確認孕婦吸菸也是一個問題,之前曾有衛生署官員鼓勵大家以拍照逕行舉發孕婦吸菸,這更是奇怪的說法。先不論懷孕前三個月根本看不出來和未懷孕有何差別,就算到懷孕後期,難道一個女生小腹微凸站在路邊吸菸,就可以被拍照舉發嗎?如果我國沒有「強制驗孕」的機制,如何得知此小腹微凸的女子是孕婦?而若要強制驗孕,有何法源基礎可以強制被拍到照片的女生到衛生機關來檢查嗎?

    再者,男子吸菸飲也可能導致不孕或胎兒的異常,既然所有男子都是潛在的父親,是否該全面禁止男生吸菸喝?這樣下去,不如頒布「新生活運動守則」,要求所有適婚年齡的男女一律遵守之還比較快!

    這些問題在修法時倘如都未被討論過,那麼,修這條法,除了白紙黑字讓大家知道國家討厭孕婦吸菸外,筆者不認為會有任何作用,因為根本無法執行。納稅人花這麼多錢在立法機關與程序上,卻立出此種慘不忍賭的草案,委實令人沮喪。

    用處罰孕婦去保障胎兒是一種最不智的作法,要解決少子化,得先把環境的利空因素解決,讓人民養得起孩子,以獎勵政策去鼓勵結婚懷孕,提高生育的意願才有效。單向地處罰孕婦不但無法解決少子化問題,恐還會製造新的少子化危機。如果「規範母體」就是台灣面對少子化浪潮的態度,那我國人力的資源,未來只怕是前景堪憂了。

    (作者曾任律師,現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四格 COMIC】不公平

穿裙子是原罪就該受特殊限制嗎???

http://www.twh.org.tw/11/06.asp

孕婦禁菸條款?歧視女性條款!

  行政院衛生署為了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有「孕婦不得吸菸」的新規定。對於我國成為全世界「唯一」將孕婦吸煙定罪的國家,我們認為:孕婦禁菸條款明顯歧視女性並侵犯人權。

˙孕婦禁菸條款明顯有歧視女性之虞

    根據這次行政院衛生署所提出的「菸害防制法」修法草案,其中將第三章修改為「少年、兒童及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並於第十一條第一項舊有條文上,增加「孕婦」為不得吸菸的規範對象。衛生署這樣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看:

一、      「由於二手菸會侵害到胎兒的健康,政府基於保護胎兒健康的理由,明定條文讓胎兒吸入二手菸是違法行為。由於孕婦吸菸會導致胎兒吸入二手菸,因此禁止孕婦的所有吸菸行為,並祭出罰責。」到這裡我們不禁要提出一個疑問:胎兒吸入的二手菸都是由於孕婦吸菸所導致的嗎?根據相關研究資料顯示:「台灣懷孕婦女吸菸人口之盛行率為4.6%;另外更有高達46.24%的懷孕婦女表示無可避免於家中接觸到二手菸。」由此資料來看,胎兒受到二手菸侵害,有絕大多數並非是孕婦吸菸而來的,更何況此資料僅只是在家中接觸到二手菸的比例而已,還未包含在職場或其他地方的二手菸侵害。可以想見,胎兒遭受非孕婦而來的二手菸侵害比例相差之懸殊。另外根據研究報告指出:「孕婦每週暴露於二手菸害環境之下大於35小時,則其產下低出生體重寶寶的相對危險性與每天抽1-5根香煙的孕婦類似。」由此可知,二手菸的危害並不亞於孕婦本身的吸煙行為。然而依照新版的菸害防制法修法草案,其中僅片面的要求孕婦不得吸煙,只針對孕婦作出禁菸之規定,未見對孕婦周圍的人做出限制,故意忽略二手菸對胎兒帶來的更大傷害,將胎兒遭受菸害的問題完全放在婦女身上來承擔。此項規定是顯然地歧視女性。

二、      關於此修法草案有關孕婦禁菸的條文內容,完全只講到胎兒的健康,對於孕婦本身的健康卻隻字未提,顯然有將女性視為「生產工具」之嫌。只在意胎兒,卻忽略在整個懷孕過程中的主體-「女性」。孕婦不只是一個生小孩的機器,孕婦也是一個生命,所有的生命都應該有尊嚴的被對待,不應該因為先天性別構造的差異,而將女性身體物品化。

˙孕婦禁菸條款侵犯人權

  法律是法治社會的基本依循,公平正義的社會有賴於嚴謹的法律制定,並以維護所有人之最大自由為原則。要立法限制人的自由,甚而入罪,必須有相當的理由,否則會有侵犯人權的質疑。因為孕婦吸煙可能會造成早產或新生兒體重減輕,因此不准吸煙,並加以處罰(孕婦吸菸必須要接受教育課程,如果不上課的話將會被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連續處罰),那麼,所有吸煙的人更應該要處罰,因為二手煙會導致他人致癌及導致心血管疾病。孕婦在懷孕前期時,有性行為會容易造成流產等問題,為了保護胎兒,是否也該限制孕婦的性行為或入罪呢?我們完全支持透過教育的宣導來勸導孕婦吸菸可能帶來的危害,但是如果要將孕婦吸菸行為入罪,國外尚無此例,其考量是非常清楚的!

    目前全世界國家,對於孕婦的吸菸行為,皆是除罪化的規定,但是台灣卻要在此首開先例,將孕婦吸菸入罪。為何我們不反思何以在許多先進國家中,為了不鼓勵人民吸菸,採用以價制量的方法,課以重税來達到少菸的效果。但在這些國家中,卻沒有任何一個將孕婦吸菸入罪呢?一項法令的制定,其結果影響所及的是許許多多人,不應該草率成事,更不應該忽略「性別」觀點。宣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更應該拋棄家長制的權威式思想以及父權式思考,建立一個真正性別平等的社會。

遭受外迫歧視、變相懲罰的二等公民..............

維護人權(非吸煙人口)與限制人權(吸煙人口)的盲點......

除了將噤聲的吸煙人口以法令將之逼入死巷牆角痛毆.......沒有更人道的方法嗎???

兩權相衡下,基金會與立法者,也請注意手段與目的程度上的比例原則好嗎???

菸品健康捐其實是健保多元微調方案的一環,有90%作為健保的安全準備金,而3%作為菸害防治/戒菸門診補助,以協助改變抽菸的行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4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以「對特定生活型態課稅」為假設前題,因為這些人的風險較高,用掉了較多的醫療資源,所以要對他們課稅;但我有疑問的是:菸品的價差很大,而價格彈性以及所造成的衝擊在不同階層的人應該也是很不相同的;不分廠牌而同徵10元(從量課徵),這樣齊頭式的平等符合公平嗎?(或是我們的前提已經假設了勞動階級的人就是健康較差的,所以對他們造成較大的衝擊也是應該的?有數據的支持嗎?)
不考慮社會結構性的問題而單純將抽煙行為規責於個人,是很危險也很讓人沮喪的事情.
為何「香菸健康捐」的加重課徵會一直無法有效地抑止「吸煙者」的成長數量

所以問題根本不在於「加重稅捐」之上,似乎應該在於「觀念宣導」、「健康文化」之上,如何有效地落實「健康觀念」才是正確之途。

如此粗糙的立法意旨,以變相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比例原則真的適切嗎??

坊間戲語:散赤人無閒顧健康

許多勞動階級人為何會吸煙,他們真的是不愛惜健康嗎?事實上他們有些人還覺得吸煙對他們有些幫助(除了所謂的提神外),(包括安定心靈與身體上等),而且如果他們不吸煙後,取代的是什麼?如果抽者恆抽替代的只是選擇更低劣的煙品,而低劣煙品對健康戕害更形加大,豈不是更結出惡果?

到底提高經濟性懲受與安定感限制是圍堵還是疏導?還是變相課捐的藉口手段而已???健康捐的各類實施後樣本觀察與實務作業追蹤實該深入探究........

中國時報 2007.01.20 
香菸非法嗎?
中時小社論 

    毒品、禁藥都屬非法品,於法當然禁止使用,可是現行法律並不把香菸列為非法違禁品,既然合法,不准孕婦抽菸,是不是侵犯了人權?

    推動這項立法當然是出於善意,討論這件事也不是希望胎兒受到危害。但是,立法必須符合基本的法理和比例原則,不能即興或破碎,也不是誰聲音大就得聽誰的。可能影響胎兒的東西很多,如果不可以抽菸,那麼喝、染髮、汽車廢氣、電磁波乃至心情不佳,是不是也都該一併禁止?

    這樣的立法過於大家長心態,好像在說「我是為妳好,所以妳不可以抽菸……」但過度善意的動作,已經超越了個人自主權的界線。其實孕婦比誰都在乎胎兒的健康,她們自會為孩子作最好的考量,旁人無權把她們當三歲小孩一樣耳提面命。

    只要是成年人,就應該享有平等的自主權。這個平等自由的空間,是法治社會珍貴而且重要的資產,不應輕率剝奪。何況,法律甚至允許婦女墮胎,婦女可以合法地結束胎兒生命,卻不能使用合法的香菸,這又是什麼道理?

    也因為難以執行,禁止孕婦抽菸並沒有罰則,只有宣示功能,但這其實是更糟糕的偽善。一個明知做不到、不打算執行、卻還要道德表態的法律,不但怯懦討好,更會斲傷法律的威信,暗示法律是假講的。

    胎兒的健康固然珍貴,人身自由的界線何嘗不是。最好是提供充足的菸害資訊,但由每位孕婦自己來作決定。對個人自主權的認識與尊重,就算是胎教第一課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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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者律法
2007/01/21 16:18
現世律法在教育人間為聖者,學著不要報怨,也是為聖第一步.

馬馬虎虎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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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孕婦吸到二手煙呢
2007/01/19 14:31
該罰誰, 怎麼罰? 我們還等著看官大學問大的官員指示.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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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不足以治民
2007/01/18 22:51
當法不足以治民, 則該罰者非民, 官當自省, 教而不化, 官之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