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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21:40:37瀏覽123|回應0|推薦0 | |
教育部中等教育司長張明文,3年前擔任桃園縣教育處長(今稱局長)時,辦理探索教育中心與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實驗中學合作使用「探索教育中心」,被桃園檢方以違法議約和裁斷賤價使用費,圖利復興中學1千多萬元,昨依貪汙罪的圖利罪嫌起訴。
張明文表示,這件合作案是讓復興鄉與龍潭鄉閒置校地、校舍活化,徵收超過20年雜草叢生、使用率低的學校預定地,引入公益財團法人認養。 簽約前,縣庫每年要編列近110萬元的維護費,簽約後,復興中學1年要付給縣庫90萬元合作使用金,一來一去,等於為政府省了200萬元,被指為圖利令人不解,將爭取清白。 張明文強調,復興中學先前推動探索教育有成,他認為可以借重該校成功經驗,於是以簽備忘錄方式合作,按自治法規,教育處長可以決行。 且探索教育中心設備費全數由認養學校(復興)支出,第一年800多萬元,校地校舍經認養後美輪美奐,固定人力17人妥善維護管理,換算人事費用每年至少500、600萬以上。 他說,縣府不用支出任何預算,創立全國第一個「桃園縣探索教育中心」,可以和復興中學共同使用場地,享受良好的師資、課程、教學與設備,絕無圖利復興中學,縣內各學校才是贏家。 且在此之前,和金車文教基金合作開辦英語村,也和宏達電所屬基金會辦品格教育,這些在國內都是創舉,並獲得肯定。 現任教育局長吳林輝說,合作備忘錄是98年底簽約,後來因議會有意見,經評估後,去年7月行文復興中學要求終止合約,但復興以已經投注千萬元,不肯終止,雙方還在協調中。 桃園地檢署調查,98年4月間,張明文擔任教育處長,因台北市復興中學有意成立探索教育中心,相中龍潭鄉石門營地。 張明文指示賴姓科長電話通知二名校長開協調會,承辦人發現土地分屬國有財產局等好幾個單位,張明文仍裁斷與復興中學議定每年合作使用費90萬元。 且未經縣府同意,簽准與復興中學的合作備忘錄。 檢方指出,張明文議約未依程序簽報上級核准,且合作使用費也未經縣府團隊評估即自行裁斷,依縣府不動產出租金標準計算。 探索教育中心每年的租金299萬元,卻以每年90萬元讓復興中學取得5年使用權,換算圖利金額1084萬餘元。 聯合報201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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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