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灣會更好】愚人島:總統府令:「國民有說善謊的權利」
2006/11/06 07:38:31瀏覽3147|回應6|推薦24

愚人島總統府令,扁字第 345 號:

「 前言: 誠信是爲人處世的基礎,是我國立國六十年來的傳統美德。原則上,我國國民應該崇拜讚美這個美德。但是誠信並非本國道德中的最高標準,許多時候,誠實反而成爲國家社會發展的絆腳石,甚或影響到國家社會的安危。這個時候,誠信就應該被善意的謊言(以下簡稱善謊)所取代,也就是說國民應該享有說善謊的權利。

近來國内對於説謊言的必要性議論紛紛,朝野諸公見仁見智,沒有共識。執政黨在立法院提出的 善謊 條例被在野黨所杯葛, 胎死委員會中已達六百六十七次之多。爲了消除國内亂象,爲了讓全國國民説謊時有法可循,謹頒佈此 令,作爲本國國民說善謊的的最高準繩,希冀全國國民牢記在心,謹行遵守。

第一條:善謊的定義。如果説謊者的原因是爲了團體的利益,非爲了個人的好處,而且得到有關單位的認可時,此即是善意的謊言。
第二條:善謊的等級。善謊有很多等級,本命令包含以下四等。
第三條:維護國家安全的善謊。這是最高一等的善謊,如果不説謊的結果可能導致洩密,因而危及國家安全的時候,國民切記一定要說善謊。第一等級的說善謊權利由國家中央情治單位頒發認可。(第一等的善謊例子在附錄一。)
第四條:維持社會安定的善謊。這是第二等的善謊。第二等級的說善謊權利由檢調單位頒發認可,必要時各級法院亦可頒發認可。(第二等的善謊例子在附錄二。)
第五條:維持家庭和諧的善謊。這是第三等的善謊。第三等級的說善謊權利由社工單位頒發認可。(第三等的善謊例子在附錄三。)
第六條:維持個人健康的善謊。這是第四等的善謊。爲了讓病人保持身體心靈的健康,醫護人員或是家屬有時候不得不行使說善謊的權利。第四等級的說善謊權利由醫護單位頒發認可(第四等的善謊例子在附錄四。)
第七條:如果善謊權力互相衝突時,高等級者有優先行使權。如果衝突者屬於同等級時,由該等級的最高機構裁決。
第八條:本命令附錄中的例子中因爲牽涉到國家機密、社會安寧、以及家庭和個人的隱私,不得已也包括了善謊,得引用本命令中第三條規定,不算犯法。

謹此告知全國國民。

總統 程有信
2006 年 11 月 6 日 」

〈時事評論之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ushiner&aid=526930
 引用者清單(1)  
2006/11/14 11:27 【男人有話說】 大法官解釋令第1748號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大法官解釋令第1748號
2006/11/14 11:19

大法官會議日前緊急會商總統府令第345號:「國民有說善謊的權利」,並做出前令違憲之共識決,並自解釋令公告後之當時立即失效。

以下為大法官會議第1748號解釋文旨:

『本國立憲之正義於2000年陳水扁總統就任之際,即以無異議之方式自動以彈性標準因應,殆無爭議;惟其中自始不變者,即「總統有說任何謊之權利」則為本國憲法留名春秋之所在,自不應有任何爭議之空間,此亦為大法官存在之價值,故本次大法官會議基於神聖職務之自期,特做出如上之解釋令文以昭愚民。』


非常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好特別的公文
2006/11/07 20:13

很有創意,

愚人島→在三立大話新聞總部?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sorry借花獻佛一下
2006/11/07 10:19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veno&f_ART_ID=523460

C.S.Juliu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咦 ~~~ 總統不是叫做 [馬扁 你]
2006/11/06 16:48
咦 ~~~ 總統不是叫做 [ 馬扁 你] 還是,我記錯愚人島的總統大名了 ?
Sincerely C.S.Julius
Think Do, I Will
網路倒扁大串聯 ... 敦請總統知所進退 ~~~ 罄竹難書 無能無恥 台灣之恥

在父母的夢想與理想中溺斃了!


猶如外星人
等級:5
留言加入好友
有大謊 有中謊 有小謊
2006/11/06 15:35

偉大的阿扁總統  口出謊言已是他的個人特色

有大謊  有中謊  有小謊

至於他昨晚所宣稱的善意的謊言

此謊善不善?  先擱到一邊去

此謊大不大?  社會自有公評


KB 星環計劃救地球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總統府令:廢除誠信改以善謊行之
2006/11/06 08:16
為避免爭端再起 , 總統府令 ,扁字第346 至今日始廢除誠信改以善謊行之 , 從今爾後凡合乎善謊二字之一 , 再無合法與否之爭執 , 善莫大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