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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的來信 轉貼對外勞政策以及心得_1
2011/09/09 18:47:23瀏覽146|回應0|推薦0
寄件日期: 2011/7/28 (四) 3:36 PM
主旨: 經濟產業結構革命環島之旅


 朱會長:辛苦了

您爲<經濟產業結構革命>而環島之旅,精神令人敬佩,個人對經濟政策與外勞政策有一些心得及很多資料,希望能與您分享.討論。

期盼大家一起位台灣經濟發展與勞工就業貢獻一些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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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4



讓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化


2011-07-24


中國時報


【韓仕賢】


 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廿一日開會,決議基本工資調高至一八七八○元、時薪一○三元,調幅五.○三%。對此結論,勞資雙方都不滿意,資方團體隔天就向馬總統表達「相當不滿基本工資一再調漲」的意見,勞方代表則不排除近期再向監察院陳情糾正勞委會「未能依法行政」。
 工資是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的重要資源,故《勞動基準法》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
 台灣的基本工資實施數十年來,一般來說其內涵已經等同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所稱之「最低工資」,其定義即為「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加上基本工資所附隨之社會責任甚廣,例如勞、健保投保薪資、失業給付、社會救助與生活津貼、外勞薪資等,均會因基本工資調整而受到影響,所以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然而這十幾年來,無論藍綠是誰在當家執政,政府官員在資方團體動輒以撤資出走相脅的?! ! ㄓO之下,使得基本工資極少調整,縱有調整也僅考慮單一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因素,並未依照《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蒐集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七項資料據以審議,而淪為隨便亂喊價,完全背棄基本工資審議的精神,致使我國之基本工資遠低於應有之社會生活水準。
 再者,基本工資審議過程,係由涵蓋勞、資、政、學(或謂公益代表)四類代表的廿一位委員開會決議,惟因勞資雙方代表往往各據立場,針鋒相對,難以達成共識,最後就由主管機關以事先試算的調整版本「拍板定案」,難免被外界懷疑不具協商精神與意義。因此,長遠之計應從調整「公益代表」的比例(至少二分之一)、並由勞資政三方共同推選的方式,讓審議委員在調查、諮詢、討論、議決的過程,符合公開嚴謹、客觀有據的原則,盡量減少政治干涉、昨是今非的荒誕怪象。
 此外,外勞與基本工資「脫鉤」的說法,在每次審議基本工資前夕總會被提出來,早先曾有立委提案「自由貿易港區」等設置地區的外勞薪資不受基本工資? ? ? 謅坏D張,最近則是台聯黨主張「大幅提高基本工資到二五○○○元,外勞工資自由化」的政見,這些意見的出發點均是將基本工資的僵固,歸咎於外勞薪資與之「掛鉤」,一旦調升基本工資,最大的受惠者將是外勞。
 這種「外勞工資自由化,本勞基本工資就能提高」的「脫鉤」說法是否成立實值商榷。因為台灣既然標榜「人權立國」,國際勞工公約的「國民平等待遇原則」理應遵循落實,以免引發國際負面效應;而且果真將薪資脫鉤處理,雇主反而趨之若騖,競相僱用廉價外勞,導致台灣勞工的整體勞動條件及薪資水平停滯不前、甚至日漸惡化,喪失保障本勞工作權之目的。
 最後,回頭審視基本工資之立法目的,就是因為不分外勞或本勞,這一大群弱勢、邊緣勞工根本難有居於真正自由之地位,與雇主協商工資的實力;為免造成社會的底層勞工工資過低、不公平的剝削問題,所以才由國家介入勞雇雙方工資的決定,並設定其最低標準。準此,參考國外大抵均有法定最低工資的規範立法,而非由主管機關一手主導,台灣的基本工資審議應該思考先從「制度化」著手,才有可能解決每次爭吵不休、胡亂定價的問題。
 (作者為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旨?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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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外勞薪資掛勾的「革命」歷程: 前經建會主委陳博志的意見



民進黨執政時2001年8月經建會聽取企業反應,發現我國外勞薪資受勞基法基本工資限制,外勞僱 用成本在亞洲數一數二,經過經建會全面檢討後發現,外勞薪資與國內基本工資脫勾,並不違背國際規範,可透過基本工資彈性化,因地制宜來解決,因此行政院與九人小組經過三週反覆討論,問題又重回勞委會最初的規劃採取外勞基本工資含膳宿費以減輕僱主負擔;當時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則強調,有關此問題的最後決定,應該尊重經發會的結論,邱義仁表示,如果要讓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方式有二:一是比照新加坡及香港,取消勞基法


中基本工資的規定;二是修改勞基法,排除外勞適用基本工資的規定,當時的經濟部長林信義也表示,我國現行基本工資為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而製造業勞工平均薪資為三萬八千七


百九十二元,顯示基本工資與本勞的關係不大,因此,為了產業競爭力考量,外勞薪資最好與基本工資脫鉤,或是建議廢除基本工資,最低薪資改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林信義表示根


據現行規定我國外勞薪資水準不得低於國內基本工資,但是新加坡與香港則沒有基本工資的限制,且外勞薪資是由市場決定,因此,為了國內產業競爭力,最好外勞薪資能夠與基本工


資脫鉤,不然就廢除基本工資,最低薪資由勞雇雙方協商。





2008年8月國民黨立委聽取企業界建議,已研擬新會期再度提案,主張最低基本工資應僅適用本國勞工,外勞工資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為讓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鉤,羅淑蕾提案修改勞基


法第21條第1項條文,明訂中華民國國民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現行條文則並無強調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羅淑蕾同時修改勞基法第1條第3項,增定外勞勞動條件、引進


與許可、福利、就業安定費徵收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以保障外勞。





台灣智庫董事長陳博志擔任經建會主委時說:根據經建會針對外勞薪資與國內基本工資脫勾問題進行研究後發現,其實在國際經貿規範上並沒有那麼嚴格的限制,即使是在世界貿易組織架


構下的「國民待遇原則」也有不同的解釋空間,基本工資的意義在於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不同地區的生活成本自然不同,如果以保障勞動者原居住地的基本生活來看,則不同地區應該訂定


不同基本工資,例如台灣各縣市就應該訂定不同的基本工資,相同工作在台北都會區工作要比在南部偏遠地區高 ,又例如美國籍外勞(英文教師、工程師)的基本工資一般就比本國勞工還要


高,而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外勞(教育程度低、與語言通困難)當然要比本勞低,如果基本工資以「因地制宜」方式來訂定,則要求外國人(不只是來自印尼、越南等比我們落後的地區)比照台灣


基本工資支薪的問題根本不應該存在,但是如果顧慮因為外勞薪資調降會排擠國人就業,政府引進外勞應該根據實際經濟情況制定配額上限,而非對於外勞的總量管制與薪資雙頭管制,大


大限縮了工廠生存的空間。陳博志認為基本工資涉及對勞工在情感層面上的關懷,爭議性恐怕比目前國人對於兩岸的問題更大,政府必須以開誠佈公的精神,讓勞、資雙方形成共識,經過


協商 理出一套保障勞資雙方的方案,目前我國外勞薪資規定必須達到基本工資水準,再加上勞、健保費、假日加班費等比鄰近雇用外勞的國家高出甚多,尤其一般家庭監護工的薪資比所得


與生活費用都比我們高的新加坡多出一倍最能突顯不合理性,因此企業主反映原本不需要太高成本的外勞,卻因為基本工資的牽制,所增加的外勞雇用成本反而侵蝕了可以雇用本國勞工的


預算(還有加薪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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