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林邊鄉在八八大水災受災害慘重,有某車主詢問國稅局,他 去年8月底花60萬元買一輛全新自用小客車,莫拉克颱風中整輛車都 泡水,如果修理要花一大筆費用,很搥心肝,最後忍痛以35萬元賣給 二手車商,是否可以列報財產交易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0年的解釋令,個人不是從事汽車買賣, 以個人名義出售自用小客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 出售傢俱、日常用品,因為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所以有交易損失, 也不得扣除。
但因為是莫拉克颱風才造成車子價值變低,所以可以列報災害損失 。計算方式可參照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5年使用年限。
( 2009/10/07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