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最近發現,有納稅人列舉扣除,同時列了房屋租金支出、以及房貸利息支出,說法是,九十六年上半年原本是租房子,但下半年買房子,變成房貸利息支出,因為是發生在同一個年度,而且租屋和換屋的時間沒有重疊,於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但卻被國稅局剔除其中之一,只能列舉金額比較高的一項。
國稅局引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的,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稅法定義上認為,納稅人不是租、就是買,不會同時又租、又買,即便租和買發生在同一個年度,但稅法上無法切割,於是只能二擇一、取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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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4 13:57:10瀏覽329|回應0|推薦0 | |
如果納稅人今年從租屋族、變成房貸族,明年報稅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或房貸利息支出,只能二擇一,取其高的來申報。國稅局指出,即便租屋和換屋的時間點沒有重疊,稅法也規定,只能擇一申報。(張雅惠報導) 國稅局最近發現,有納稅人列舉扣除,同時列了房屋租金支出、以及房貸利息支出,說法是,九十六年上半年原本是租房子,但下半年買房子,變成房貸利息支出,因為是發生在同一個年度,而且租屋和換屋的時間沒有重疊,於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但卻被國稅局剔除其中之一,只能列舉金額比較高的一項。 國稅局引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的,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稅法定義上認為,納稅人不是租、就是買,不會同時又租、又買,即便租和買發生在同一個年度,但稅法上無法切割,於是只能二擇一、取其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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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