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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停車位糾紛 有解了
2009/06/26 19:42:26瀏覽284|回應0|推薦0

     為妥適處理消費者預購預售房屋停車位,在交屋後發現實際停車位面積較當初簽約時的停車位面積顯有不足,而無法達到車輛停放的預定效用,所造成的消費糾紛問題,經過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以後預售屋停車位將有定型化契約的規範與保障。

     消保會所討論通過的新修訂契約內容主要重點是:

     1,明確「預售停車位」文字用語,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2條第3款」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3款」標題「車位部分」文字修正為「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2,第3款第1目有關「(可停放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之車輛)」及後段有關「平面式停車位其誤差在2%以下且長未逾10公分、寬未逾5公分、高未逾5公分,視為符合規格;但機械式停車位其誤差在1%以下且長未逾5公分、寬未逾2公分、高未逾2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等二段文字刪除。

     消保會指出,有關新修正的契約草案,將由內政部發布實施、辦理相關宣導事宜,以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派員查核業者使用新修訂通過的定型化契約情形。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09/6/23【譚淑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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