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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心法 遠離購屋糾紛
2009/05/25 13:50:20瀏覽375|回應0|推薦1
( 2009/05/24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馬婉珍/台北報導

購屋糾紛逐年增加,全台去年度的購屋糾紛案件,達到近2,000件 ,是7年來新高紀錄。而隨著房市買氣增溫,應更加注重購屋應有的 權益,以免花大錢買房子,日後卻要一直面對惱人的糾紛,專家提出 六大心法,保障自身權益、遠離購屋糾紛: 一、斡旋金可否撤回,應詳細載明:21世紀不動產台灣區總部法務 襄理邱創智觀察,近期中古屋的購屋糾紛案例中,以買方付出斡旋金 、與屋主議價成功後卻反悔居多。

邱創智提醒,買方付斡後,一旦屋主同意該價格出售,買方的「斡 旋金」便轉為「定金」,表示交易完成,若此時反悔、不履行簽約, 不但會沒收定金,甚至要付出成交價2%的仲介服務費。

許多人付了斡旋金、簽署「買賣議價委託書」之後,覺得只是「向 屋主問問看」而已,誤以為沒有法律效力,邱創智說,其實雙方簽署 「買賣議價委託書」,委由房仲向屋主議價成功、屋主願意售出時, 這筆交易便算成功,必須依規定完成購屋簽約流程,否則就認定為違 約,不但要沒收斡旋金且仍須支付2%仲介服務費。

二、房屋漏水銹蝕,應確實檢視:太平洋房屋指出,「房屋漏水」 一直高居「購屋糾紛」榜首,幾乎是每5件糾紛,就有一件是因漏水 引起。因此,太平洋房屋建議,購屋人選擇中古屋或新成屋時,都應 優先檢視滲漏水問題。

東森房屋引用民法第354條的規定,條文中指出,賣方必須無條件 擔保其所出賣之物,沒有交易上的瑕疵,也不得刻意隱瞞,但第355 條同時也規定,若買方於簽訂契約時,賣方已清楚告知該物有瑕疵, 則買方必須自行承擔責任。

除了要在雨天過後或雨季期間勤看屋,信義房屋法務室協理劉韋德 認為,透過房仲買屋,對於買方較有保障,買方在交屋前,可向屋主 要求瑕疵擔保責任,例如房屋漏水,原屋主便應負責解決房子的漏水 問題,而在交屋後,若發現屋內滲漏水,也可於半年保固期內委由房 仲處理。

至於買預售屋者,則應在驗屋階段看仔細,永慶房屋代銷協理王財 旺說,建商在交屋之前,會寄發通知、告知買方在接到通知後的2個 禮拜內,相約時間來驗屋。

王財旺提醒,「驗屋」是最重要的步驟,一定要審慎檢視。驗屋時 ,民眾若發現瑕疵,應當場提出,建商也應當場向買方承諾,將會花 費多久時間修復。

三、有無增建、改建,應具體說明:頂樓加蓋、公共空間增建等, 已是台灣中古屋的常見型態,畢竟仍有拆除風險,因此屋主應具實以 告,且清楚記載於標的現況說明書中。

四、請領最新謄本後再簽約:房仲業者提醒,買方簽約前,應先請 領最新謄本,才可了解屋主的債務問題,可委由仲介代辦,以免簽約 後才發現屋主欠下龐大債務,房子早已被查封,買方卻不知情。

五、賣方債務過高,應交付「價金履約保證」較有保障:東森房屋 董事長王應傑指出,若屋主債務過高,或擔心屋主取走將購屋款項, 除了要請屋主簽立債務確認單,也可交付「買賣價金信託履約保證」 ,保障買方在交屋前,所支付的款項控管於履約專戶,直到過戶後, 屋主才可拿回賣屋價金。

六、如有租客,應事先溝通:買方可向屋主詢問租約到期日,東森 房屋認為,買方應先與屋主談妥,由屋主將租客排除、再交屋給買方 ,或是由買方按原租約承接租客,所有談判條件都應明載於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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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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